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人大立法听证规则

人大立法听证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2-15 12:39:51

『壹』 什么是社会听证制度

社会听证制度,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四个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个版为社情民意反映制权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主要以举办听证会为方式,让公民积极参与决策机关的决策方案的拟定和修改。

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定的决策方案存在哪些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于民。

(1)人大立法听证规则扩展阅读

听证制度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贰』 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如何规定的

  • 《宪法》说得比较笼统,《立法法》才是规定立法权的专门法律。我都给你摘录一些吧,法律条文有点多,如果你不愿看,可以就某一具体事项问我。


  • 《宪法》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 《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叁』 审判型听证的要素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法理上分析,法律基本制度作为克服法律基本原则欠缺可操作性之弱点的一种手段,已成为现代法律不可欠缺的要素之一。尽管法律基本制度仍然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但法律规范是无法替代法律基本制度的价值功能。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都在有意识地运用法律规范构筑起若干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并以这些基本制度为基石,借助于其他法律规范作为法律基本制度的连接点,从而构筑起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体系。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应该是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体系。如果说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中具有高屋建瓴意义的行为准则,那么,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将这些行为准则化解为具体的行为操作过程,并通过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表现出来。

行政程序法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这是因为,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开,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生命源;没有公正与公开,就没有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开并不仅仅是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一个行为的结果,并让行政相对人得到一个可以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律途径。“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实现法律授权的目的时应当有一个正当合理的程序;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言,则表现为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不管是抽象的或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效力之前,就应当提供某种程序的保障,就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某种程序上的权利,使之通过对程序上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1]

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一般认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e Justice)。自然公正原则中的两条众所周知基本程序规则已成为各国诉讼程序法的基本原则。[2]自然公正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引人注目的功能,日益为追求法治的人们所关注。这种关注首先在立法领域中表现出来,即议会为使立法更趋合情合理、为法律创造更好的实施条件,便请与立法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或法律专家、政府官员等陈述意见,从而形成了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20世纪之后,行政权扩张导致了行政机关,其一,进一步拓宽了行政权活动的范围,客观上形成了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其二,更加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这一与法治生死悠关的问题凸现在人们的面前,如果要保证社会能正常地发展,人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人们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发现,原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至少存在着二个缺陷:其一,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已无法再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权,“依法律行政原则”有重新检讨的必要;其二,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事后的司法救济权已不能有效地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人们提出了从行政程序上去控制行政机关已扩张且仍在日益扩张的行政权的方法,其核心是在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设置各种监督机制,在各种行政程序的监督机制中,听证制度尤为重要。人们到此已经认识到,“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3]经过法学家和法官的不懈努力,以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代表,在行政程序中确立起较为成熟的听证制度。

各国行政程序法之间有关听证制度的内容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基本的内容却有相同性。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肆』 什么是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伍』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大致包括哪几个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1、提出立法议案。

2、审议立法议案。

3、表决和通过立法议案。

4、公布法律。

(5)人大立法听证规则扩展阅读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立法工作,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社会工程。

如何保证不同种类、不同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在调整范围方面互相配合协调,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系统,充分发挥其系统的整体功能。

如何避免各级各部门的立法机构或参与立法的机构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争夺权利,逃避义务,如何保证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具有预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有一些指导思想和普遍遵循的原则是必要的。

一些学者曾从理论上对此进行过探讨和研究。

例如有人认为中国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各立法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立法的原则应包括民主、公开、公正、权力义务相一致等。

也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原则还应包括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配合协调、新法优于旧法、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立法监督等。

但是目前这些讨论还限于研究阶段,到作为普遍遵循的原则还有相当的距离,还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陆』 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听证会,论证会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回位应当采取听证会答、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释义】所谓论证会,就是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内容、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从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作出评估,供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参考。听证会是指起草单位主持,由行政机关和公民参加,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结果,确定草案内容。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柒』 全国人大答记者问属于社会听证制度吗

【1】全国人大回答记者问,不属于听证制度。

【2】网页链接

点击:

主流媒体中国网

点击后,可以阅读关于听证会的制度的更多的信息。

『捌』 某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立法听证会为何要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八下政治

人大法制委召开立法听证会。
这是一种民主决策的体现。
它有利于听证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玖』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改革立法制度与方式,举行立法听证会,向社会征求立法项目

答案D
材料是说通过民主的方式立法,不是在法律的规定下实行民主,因此②在材料中未体现,应排除。答案D。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