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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函询

发布时间: 2021-02-15 05:43:33

A.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没有废止,反而条例规定得更细更全了。

B. 践行四种形态谈话函询的四问是什么意思

回答: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

扩展知识: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方法。近年来,湖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要求,切实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努力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了“四种形态”有效落实。

践行“防微杜渐,防患未然”的理念,做到应谈必谈。谈话函询必须坚持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做到及时、常态、无遗漏。及时就是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到、指出来;常态就是对党员干部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经常开展;无遗漏就是对党员干部该谈的坚决谈,该询的必须询,绝不放过。湖北制定出台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常态化,努力实现应谈必谈。在基本原则上,将一般性或者较为笼统的问题线索,以及没有进入纪律审查程序的轻微问题,全部纳入谈话函询范围,能谈尽谈,该询就询,不怕把问题谈没了,把线索询丢了。在标准把握上,坚持“四个可以谈”,即:反映的违纪问题具有一般性、比较轻微,或者经研判可能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通过谈话函询进行处置的,以上四类纳入谈话函询处置之列。在处置秩序上,做到“四个优先谈”,即: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拟提拔使用或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所处岗位或从事的工作本身矛盾突出,反映的是改革过程中容易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的,优先开展谈话函询。今年1至5月,全省谈话函询同比增长544.8%,省纪委谈话函询数量是立案数的4倍。

践行“抓早抓小,一丝不苟”的理念,做到严谈严询。谈话函询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与执纪审查相比,形式更为温和,方式更为灵活,但标准不能降低,要求不能松,效果不能打折。必须坚持把“严”的要求贯彻谈话函询始终,切实防止简单化、随意化而导致谈话函询没能产生应有的提醒、教育和震慑效果。湖北对谈话函询工作坚持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严格标准,保证了谈话函询质量。一是严格环节把关。严把谈话函询的建议呈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审查“三道关卡”,认真研判各类问题线索,提出线索处置的初步意见,包括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人员;经线索排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常委、副书记具体实施。二是严格组织审查。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对对象所作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背书,以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三是严格抽查核实。谈话函询结束后,各纪检监察室认真进行审核,对其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按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如实主动说清和交代问题的,进行宽大处理;对敷衍塞责、避重就轻、有意隐瞒的,严肃进行追究。今年5月,湖北省纪委下发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典型案例及其教训的通报,强化了谈话函询的震慑效应。四是严格处置管理。坚持做好谈话函询的后半篇文章,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决不“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列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将领导干部被谈话函询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必须作出说明的内容,并作为一个规定动作、一项工作制度固定下来。

践行“严治严管,才是厚爱”的理念,做到治病救人。“四种形态”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又包含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我们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将谈话函询作为严管严治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证,以帮助同志为出发点和目的,督促谈话函询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变过去的板着面孔谈话的方法,不戴“有色眼镜”看人,变谈话为谈心,把话说到心上、把事亮在明处。通过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的谈心提醒,最大程度消除一些干部的抵触情绪,使党员干部更愿意敞开心扉、开诚布公,说明情况、解决问题,真正取得提醒、震慑、警示的三重效果。对问题反映不实的,在及时还原事实、澄清是非、“还干部一个清白”的同时,还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今年以来,全省通过谈话函询共给338名党员干部澄清了是非,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践行“力度统一,统筹兼顾”的理念,做到标本兼治。“四种形态”是个有机整体,前一和后三同等重要,不能顾此失彼、畸轻畸重。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不仅及时处理违纪的党员干部,而且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让违纪违法者对纪律心生敬畏,才能使谈话函询更具有说服力和震慑力。我们在进行谈话函询以及抽查核实时,对有一般性错误但系主动交代或情节轻微的,酌情进行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发现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的问题,及时转换为初核、立案等其他处置方式,涉嫌违纪的按照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给予纪律处分后立即移送司法机关。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全省共立案22853件,共处分违纪党员干部24939人,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16547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4517人,分别占被处分人数的66.35%、18.11%;查处严重违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7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89%。“四种形态”并重并用,不仅实现了线索“零积压”,也使更多党员干部受到了教育和感召,取得了减少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塑良好政治生态的阶段性目标。)

C.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几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版和相关工作预权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3)扶贫办函询扩展阅读:

根据对方的回答获取相关资料,或对某一问题给出证明的一种查询方法。

在每个审计过程,最后检查许多审计事项取决于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各方,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是真的,可以检查论文的单位是无可挑剔的,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但通过虚构债务单位,实现一个特定的目的。

但实际情况确切的话,需要债务单位与债权单位书面证明或由审计员直接审核其账目,或亲自询问对方。

D.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诫勉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 什么叫谈话函询案件

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2、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决不能走过场。

3、自己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入了解把问题核实清楚,那样性质完全不同,就会是不一样的处理方式。

(5)扶贫办函询扩展阅读

谈话函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

谈话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也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类问题线索处置中用得最多的一种方式,目前,谈话函询工作理论研究较少,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靠经验排查,哪些问题线索作谈话函询处置难以精准把握

当前,市级以上纪委一般由执纪监督部门承办问题线索的排查,对什么样的对象,什么样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谈话函询,现行的规定中没有给予明确定义。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宜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六类问题线索,采用排除法的方式规定了不能进行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

现实中谈话函询往往由承办部门根据经验进行分析研判以后提出意见,对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大多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现实中存在把握不精准的情况时常出现。

(二)轻描淡写,谈话函询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谈话谈什么,函询问什么,在实践中还在进行探索。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不涉及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较为明确的指出、提醒,并要求对象进行说明。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具体的问题,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可能被对象轻描淡写的带过去

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可能会及时进行补救,谈话函询反而变相告诉了对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一些什么问题线索,导致后续的调查核实工作难以开展。现实中,很多被反映人谈话回函中仍然存在对反映的问题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只谈成绩、谈客观因素,不谈主观、谈具体问题等情况,导致谈话函询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同时,凭借函询书面材料或者谈话材料进行了结,过多依赖和相信被反映人,导致谈话函询的执纪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三)过程涉及工作人员众多,案件保密度存在问题

谈话函询工作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线索的信访、案管部门,发函通过办公室发给被反映人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然后背书签字后发回纪检监察机关,这样过多的经办人员,难以保证在此过程中问题线索及被反映人回函的保密,会导致问题线索扩散和谈话函询工作难以正常有效的开展。

如果通过谈话函询后转为初步核实,案件办理难度将大大增加。

(四)老好人思想突出,签字背书流于形式

谈话函询的目的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治病救人”的理念传递给谈话函询对象,从而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在这一过程中把被谈话函询党委、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明确、担当强化,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性循环,把“两个责任”的压力传导下去。在谈话函询过程中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按照所列问题进行说明的同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必须认真进审核背书签字,并按照时间要求回复纪委。

但实际工作中,背书签字的党组织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老好人”思想,觉得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就能够应付过去就可以了的思想,没有认真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没有切实发挥好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二、对策分析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谈话函询相关工作

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执纪规则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把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梳理,从制度上程序上严密规范谈话函询相关工作。

这既防止小题大作、无中生有,又防止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最大限度发挥谈话函询在线索处置中的提醒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强化宣传引导,让谈话函询对象正确理解组织的良苦用心

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对谈话函询执纪监督方式进行学习和宣传,营造一种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作出的谈话函询决定,坦诚向组织作出说明。

即使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出入,也要让其相信组织能够审慎调查、甄别问题、公正处置。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阻碍或对抗调查的行为,要从反面进行教育宣传,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预防效果。

(三)准确分类处置,正确运用谈话函询结果

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谈话函询不能泛泛地谈,更不能草草地结束。针对函询了解的情况,应该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处理。

对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提醒被函询人时刻绷紧纪律弦,让谈话函询成为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

对问题轻微或者在谈话函询过程中避重就轻等情况,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采取问责等方式处理,让被反映人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定不跟组织耍小聪明,养成向组织如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对涉嫌违纪违法,需进一步调查的,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问题,追究责任。只有严格分类处置,才能充分发挥谈话函询的作用。

(四)加大后续工作力度,避免一谈了之和一函了之

为避免谈话函询走形式,单纯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对谈话函询绝不能“一谈了之” “一函了之”,应建立后续工作配套制度,加大后续工作力度,真正发挥谈话函询“红脸出汗”作用。目前,纪检机关主要采取的配套制度是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就函询反映问题向班子其他成员作情况说明,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但对各级非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函询对象没有规定。还可以探索将年度谈话函询情况向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存在问题作深刻检讨等制度。可以加大对谈话函询的核查力度,借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办法,确定一定核查比例,轮流抽查,对经查证未作如实说明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发挥谈话函询的震慑作用。

F.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是什么意思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1、谈话函询:

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2、初步核实

指纪检机关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其任务是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予以了结

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

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比如,案例中举报涉及李夏的内容如无新的情况,就应当予以了结。

4、暂存待查

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因此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6)扶贫办函询扩展阅读:

纪检人必须了然于心的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处置标准:

1、谈话函询处置标准:

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2、初步核实处置标准:

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3、暂存待查处置标准:

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是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2)是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3)是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

(4)是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

(5)是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

4、予以了结处置标准:

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是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是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3)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

(4)是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

5、立案审查处置标准:

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责任的线索。

G.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7)扶贫办函询扩展阅读

具体是选择谈话还是函询,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1、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2、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3、被反映人情况。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4、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5、当地政治生态。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H. 纪委下函询通知给个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纪委要先拉人去调查,调查后再通知下达处分给本人。

收到纪委函询领导干部该怎么做:

1、首先确认该函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盖公章等。

2、如果该函询确实是依法作出,则按照该函询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书面答复。

具体如下: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同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3、需要注意的是, 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而且,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

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8)扶贫办函询扩展阅读:

纪委谈话函询"五问"指的是:

1、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类的线索。

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

3、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4、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5、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网络-函询法

I. 谈话函询办结后,应作出哪些处理

如果你说的是公安局的传讯24小时以后就会让你离开回家

J. 党风廉政的函询制度

网络上查的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函询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函询程序
1.办公室、总支办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存在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2.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答复。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回复。
3.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办公室、总支办提出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函询的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四、有关要求
1.对诫勉人员谈话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热情关心诫勉谈话对象,鼓励其端正态度,努力改正错误,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2.被诫勉谈话人员要端正思想、深刻反思,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帮助。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整改或整改不认真、整改效果不明显,群众继续有反映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直至纪律处分。
3.诫勉谈话对象和被函询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或猜测,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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