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
㈠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查谈话调查谈话两者区别在于工作对象不同
《监督来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源规定审查谈话、调查谈话,两者区别在于工作对象不同。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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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㈡ 纪检监察机关有什么权力 立案 纪律审查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7-24 来源:中核华兴--纪检监察 浏览:2649 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1994年3月 生效时间: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㈢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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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
2、“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是指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这一规定的基础是隶属关系,比如,同一省的两个地市监察委员会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是该省监察委员会;两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如分属同一省内的两个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还是该省监察委员会。
3、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确定某个监察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㈣ 出现了管辖争议需要指定管辖,哪个机关有权决定
出现了管辖争议需要指定管辖,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的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条文中所说的“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一处罚上,发生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经各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等现象。凡是通过双方努力能够解决的争议,争议各方就应该积极努力加以解决。如果因某些原因解决不了的,就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一个行政机关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因发生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另外,需要作一下说明的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此,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指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时,失去法定依据。
㈤ 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变化
新《规则》与原《条例》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规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为制度规定。如总则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增加了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内容。如新《规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谈话函询的程序、方式,及其结果的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3、新《规则》对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及要求有所调整。主要是,(1)新增了一些审查措施,新《规则》规定,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和限制出境等措施。”(2)新《规则》没有明确提出采取“双规”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不再实行,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从中可以看出,“双规”措施只适用于接受组织审查的涉嫌犯罪人员。(3)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4、限定立案审查和审理的时间。新《规则》明确,“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也就是说,立案审查超过90日未办结的,本级纪检机关无权决定延长时间,即使报上级纪检机关得到批准,总共也不能超过180日。原《案件检查条例》规定,立案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调查时间不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没有限定延长时间。新旧比较,规定的时间应当差不多,新《规则》中曾出现工作日的提法,不标示工作日的“日”,应当不是工作日。新《规则》还明确,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审理工作时间为30日。
5、新《规则》对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以前这些都是执纪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6、强调对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新《规则》力图构建自我监督体系,做出了对执纪审查人员管理监督的具体规定。如,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人员严肃查处;执纪审查期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7、案件审理增加退回重新调查和补证内容。新《规则》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8、对纪检机关管辖对象和监督执纪领导体制有新规定。新《规则》明确了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伸延了指定管辖权。
9、体现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新《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10、提出新的工作机制。新《规则》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查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11、对维护被审查人正当权利作出具体规定。新《条例》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㈥ 纪检委有什么权力
权力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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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纪律检查委员会
㈦ 有哪些机关有权指定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一部叫《行政法》的法规,但是就你的问题所看,你是指有关行政一类内的规章制度是吧?
你所述的容那些部门和组织机关是有权制定与他们部门有关的行政规定或制度的,不过这些行政法规,还有一些条例、规定的制定有一定的程序,详细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f/200706/20070605162414.htm
㈧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否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
你的问题没有表述清楚!“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表述不清楚,或者说没有这种说法!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纠正下级处理意见。
㈨ 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什么报告
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9)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㈩ 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受理中央垂直系统工作人员违纪举报
根据监察机关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实施监察;不应受理本级以上工作人员违纪举报;可向上级或国务院监察机关反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