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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能否听证

发布时间: 2021-02-12 12:21:13

⑴ 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第一题答案选BCD,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吊销个体户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第二题答案选BD,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和海淀区人民政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1)行政处罚决定能否听证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⑵ 多选题: 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 )

B、C、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⑶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告知问题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目前对“较大数额”没有相关的权威解释,而是由各地方自行确定。《山东省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实施办法》应当属于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法规
,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听证告知应当是在做出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可能是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
红头文件
,应属规范性文件性质,其只是对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加以规范,在效力上远远低于《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从内容上看,该《听证程序》规定只有在“安监机关负责人认为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组织听证,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听证的,安监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其中已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且该条中“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已将二万元排除在外。综上,您所述的做出一万元罚款处罚的听证告知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

⑷ 行政处罚该不该进行听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公正的一道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个中间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举行听证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
(1)通过听证程序,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2)通过听证,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之,听证必须公开举行,因此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⑸ 行政处罚哪些可以听证的案件

听证程序是我国法律一项比较特殊的规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可以要求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听证,当事人听证政策也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体现了我国的法制精神,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于听证,那么,行政处罚哪些可以听证的案件?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听证申请人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哪些可以听证的案件?”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有此方面的要求,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先行咨询一下律师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是否可以听证、如果可以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事宜。
延伸阅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没收非法财物需要听证吗?
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⑹ 行政处罚法处罚多少额度才需要听证

这个要看具体的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海为例,对经营性单位为3万,非经营性单位为1000,达到这个数目即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1、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目前对“较大数额”没有相关的权威解释,而是由各地方自行确定。

2、行政罚款是由于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

3、它广泛适用于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在中国,绝大多数的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形式。罚款与罚金不同,罚金是审判机关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的一种附加刑,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罚款不是刑罚,不使用于犯罪行为。

(6)行政处罚决定能否听证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⑺ 行政机关作出何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以ABC

⑻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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