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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贫困户的见解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2-11 09:52:14

① 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论文

新农村建设在全国轰轰烈烈地搞了快两年,已取得一定的成就,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但我们仍然看到一些基层政府不能理解新农村建设的真谛,把新农村建设当作搞形象工程,或多或少地违背中央政府的初衷,有的还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为此,本文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想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贯彻好“以人为本”原则,做到发展为了农民,发展依靠农民,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以人为本”
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宗旨所在,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必然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党的基本执政理念,即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把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建国后我国为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而长期实行工农、城乡二元政策和以农业哺育工业政策,而形成所谓的“三农”问题——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三农”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它与城市、工业、城市市民相比都有一个共同的“弱”点,即农村是弱势地域,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具体表现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滞后,城市面貌反差较大; 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农民经济上收入水平低,政治上缺少相应的话语权,城乡居民在经济上收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差距在拉大......“三农”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与持续发展,制约着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近些年来,我党十分重视化解“三农”问题,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化解“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规划:“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短短二十个字,却关注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建设,渗透着“以人为本”,把实现农民群众利益,增进农民群众的福祉当作根本出发点的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出路所在。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贯彻“以人为本”
1.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第一要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旨在化解“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农民的生活质量偏低问题。具体表现在:农民生存环境恶劣、负担过重、收入水平低且门路窄、缺乏相应的政治地位、进城务工受到不公正对待等。因而,着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与根本目的,也是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首要要求。正如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指出:“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才能得到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那么如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第一,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公共财政向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力度,让公共财政涉及农民关注农业、交通、教育、卫生等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涉农乱收费,“一事一议”不规范,村务财务混乱以及乡村债务问题,建立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体制。同时,推进以农村税费政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精简机构与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省直管理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公用”财政管理方式的政策。第二,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探索“工业反哺育农业,城市反哺育农村”的长效机制。坚持以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技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发展农业,全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兴办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特色产品的乡镇企业,大力吸纳农村富余的劳动力。第三,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农村道路、通信、电网、供水、校舍、卫生所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同时本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对村容村貌进行改造,改变以前农民住宅与禽舍混杂的脏乱现象。做好农村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问题。第四,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消除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逐步提升农民在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地位,以提高农民的政治话语权利。目前,重点在于治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及拖欠问题,探索务工农民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问题,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
2.树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决不能简单地把农民当作被同情、关怀、救济的对象。在新农村建设中落实以人为本,就是要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目前,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农民和农村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部分,新农村建设任重而道远。单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远远不够的,新农村建设只有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出他们的聪明才智,才有可能取得成功。邓小平同志曾充分肯定我包括农民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作用,他说:“我们党提出的各项重大任务,没有一项不是依靠广大农民群众的艰苦努力来完成的”。在他看来,要解决农村农业问题,“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这就是要调动人民的积极性。”
因此,新农村建设要突出农民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把农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拥护不(下转第30页)
(上接第17页)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工作成败的根本标谁。做到凡事都要和农民商量,广泛征求农民的意愿,随时接受农民的监督,而绝不能搞强迫命令、搞政治运动。同时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善于总结推广他们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要破除一切影响农民创业的陈规旧矩,革除一切农民创业的体制弊端营农民创业的宽松环境,充分下放农民权力,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总之,要使建设新农民的过程成为农民群众参与发展、共享成果、实现价值的过程。
3.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我国尚有八亿左右的农民,而且我国农民由于长期处于儒家文化熏陶之下,在历史的最底层,导致他们屈从现实、保守懦弱、听天由命,缺乏个性和开创精神,他们在社会发展中缺乏主动性,被动地听从政权的调整,不懂得自己的权利,缺乏公民意识。这些缺乏至今仍在部分农民身上体现,它们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障碍。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难以转移,固然有体制方
面的原因,但跟农民整体素质偏低、观点落后不无关系。这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因而,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把农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对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着新农村建设的兴衰成败。
提高农民素质的具体措施如下:第一,要大力改变农村教育落后的状况,强化普及农村九年义务免费教育,确保每个农村小孩都接受基本的国民教育。同时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各种技能培训,让每位农民掌握至少一门生产技能与技巧,提高农民的发展致富能力,使他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和骨干力量。第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革除千万年来遗留下来的封建迷信、家族观念、不思进取、小富即安等落后观念,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逐步形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邻里相安、创业光荣等新文明新风尚。第三,加强农民的民主法制教育,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提高村民民主自治的素质,实现由“村民”向“公民”转变,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第四,培育各种农民组织,增强乡村自我治理的能力。如成立由全体农民加盟由能人负责的现代农会,负责乡村的生产与经营;成立老年人协会,为新农村出谋献策,同时监督和制止农村发生的各种不良现象:成立妇女协会,负责农村孩童,特别是留守孩童的教育,以及家庭感情联络等问题。

② 完整的教育扶贫论文

关于对全南县教育扶贫的一点思考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教。教育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把手,实施扶贫助困的治本之策。结合实地调查研究和思考,笔者以为,实施教育扶贫,关键是要树立“授人以鱼”“授人以渔”相结合的帮扶理念,下大力气解决好贫困学生“学得起,学得好,学得出”三个问题,确保教育扶贫出实效。

一、关于“学得起”问题
让贫困学生上得起学,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也可以说是教育扶贫的底线。因此,要在全面贯彻国家各项教育惠民助学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募集助学资金,着力健全完善贫困学生全覆盖助学体系,确保所有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上得起学。
(一)落实各项惠民政策。认真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就读期间,全部纳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范围,优先享受资助政策。积极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录取及在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帮扶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确保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子女不受影响。
(二)逐步提高资助标准。由于县级财力有限,目前全南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还不高,学前教育贫困学生资助标准及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每年每生最高为1250元。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标准,不断加大资助力度,扩大资助覆盖面,让贫困家庭学生不仅上得起学,而且逐步上得好学,确保教育公平。
(三)制定助学捐款指南。要积极引导社会扶贫,将相对贫困家庭信息向社会公布,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多渠道筹集贫困生资助资金。县教育局要研究制定助学捐款指南,让爱心人士和社会组织清楚了解捐款程序,受援学校及贫困家庭等信息,防止助学过程中出现“盲区”或重复资助。
(四)大力开展职业教育。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以及县职业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就业优势,使广大群众和学生对职业教育有正确认识,引导初中毕业后未考入高中的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就读,掌握实用技能。同时,要认真落实好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财政补贴政策,帮助贫困生完成中专以上职业学历教育。
二、关于“学得好”问题
在确保所有贫困家庭学生能入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助学工作形式,通过采取结对帮扶、助学助教、远程教学等多种有效途径,切实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学习、生活帮扶工作,确保贫困学生都能学得好。
(一)完善结对帮扶机制。帮扶单位和帮扶干部要积极深入贫困学生家庭,全面了解帮扶对象的学习和家庭生产、生活等情况,对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建立长期助学计划,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贫困家庭助学措施,引导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确保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高中阶段读得起书,不因贫困而辍学。
(二)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全南中学要积极与市中学或广东周边市县中学建立教育对口合作关系,县城学校要与乡镇学校建立教育对口支援关系。支援学校每年可以向受援学校赠送图书资料、学习用品和衣物等,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对口支援学校每年可互派一些骨干教师赴对方学校指导或学习,短期内快速为受援学校“传经送宝”,跟上主流教学。
(三)给予充分心理关注。对于贫困学生的帮助,除了物质帮助外,还应该从精神上给予关心,让他们在接受平等教育权利的时候,使其人格也得到正常的发展。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对班级里的贫困学生尤其要多关注、鼓励和帮助,多与他们交流,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能及时地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四)逐步实现远程教学。通过远程教学,支教教师可以在所属学校或者在家里给受助学生上课,从而解决了路途遥远、成本过高、影响自身教学等问题。远程教学还可以突破班级授课的限制,一个教师可以同时担任数个学校的支教教师,扩大助教面。因此,县财政与教育局可从扶贫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现代教育技术所学的经费,为贫困地区学校的远程教学系统提供硬件保证。
三、关于“学得出”问题
“学得起”、“学得好”后,就是要解决“学得出”问题,也就是就业的问题。在这方面,要通过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政策体系,确保学有所成的贫困学生都能实现创业或就业,从而实现教育扶贫工作目标。
(一)实施定向委培计划。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选拔一批被二本以上院校农林、水利、城市建设、教育、医疗、公共事务管理等专业录取的大学新生进行定向委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由县财政解决其所读学费,同时每年补助一定生活费,毕业后直接分配至本县基层事业单位工作。
(二)加大创业政策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大中专学生返乡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重点完善大中专学生创业项目资金扶持、行业准入、税费减免、创业和再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建立大中专学生创业基地,确保贫困大中专学生创业有渠道,就业有保障。
(三)高位嫁接省内院校。县职校要积极与省内高职院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对接高职院校现有优势专业,推行“2+3”等培养模式,前2年为中职教育性质,学习成绩合格者即可获中职毕业证书并免试直升高职院校,后3年为高职教育性质,按高职教育有关规定进行教学管理,学习成绩合格者即可获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从而增加就业机会。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县职校要进一步做大做强职业教育,在确保全年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全部进入职教中心学习专业技能的同时,统筹整合人社、农业、扶贫、科技等部门职业教育资源,扎实抓好农村新增及转移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短期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其创业就业能力和致富增收本领。

③ 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评农村贫困户

贫困户抄的界定,可以参照下面标准: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④ 农村评贫困户,什么样的条件算呢、

贫困户复的界定,可以参照下面标准:制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⑤ 有关扶贫的论文3000字

1、先确立一个论点。全文围绕这一论点展开论证。对“开卷有益”这种说法,既不能全盘否定,写驳论文;也不宜全盘肯定,写成立论文。因为这种说法既有它正确的一面。又有它不够全面的地方,所以对这个看法要采取“一分为二”的方法进行分析,肯定其有益的一面,否定其有害的一面,从中总结出正确的论点来。只有这样才能对这一说法作出合乎事实的评价,最终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2、运用“一分为二”的方法进行分析,要防止出这样一个毛病:自相矛盾。一会儿说开卷有益,一会儿说开卷有害,令人不知所云。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文章中还要将二者的联系点明,才算把道理真正说透。
3、从论证方法看,如果所读的书是坏书,则开卷未必有益,这里可以采取例证法,并辅之以引证法和喻证法,用前几年社会上黄书泛滥成灾毒害青少年作为事实论据,用名人名言作为理论论据,充分论证黄书的害处和读好书的益处。在此基础上,再把这两者辩正地统一起来。说明我们中学生既要多读书,又要慎重地加以选择、读好书。这样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证,就将问题说得比较全面而深刻,文章也就具有了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
导思:这是一篇给材料作文。该题虽然规定了作文题目,但仍给学生思维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从文体来看,写议论文是最好的选择。学生可以从是非观、处世态度、治学精神等方面谈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见解和主张。要写好议论文,必须做好以下三点:
1、确定论点。根据命题提供的材料,可从不同角度提炼出诸多观点,但短短600字的文章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一定要选准一个论点充分论证。
2、选好论据。论据能起到充分证明论点的作用,论据选择要遵循两个原则:①真实确凿,不能有虚假成分;②具有典型性,有说服力,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3、组织好论证结构。最常用的结构一般为“提出问题(引论)——分析问题(本论)——解决问题(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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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会写,我也可以帮你做。

⑥ 对于农村贫困户,该如何去扶贫,怎么才能真正摆脱贫穷

一是要精准扶贫对象。通过群众评议、入户调查、公告公示、抽查检验版、信息录入等,权完成建档立卡工作;同时建立贫困户的信息网络系统,动态管理,实现扶贫对象有进有出、扶贫信息真实可靠。
二是要精准扶贫措施。应打破县、乡、村行政界限,把基础相同、条件相近、地缘相接的贫困村组成小片区,统一扶持政策,统一布局项目,统一安排资金,统一规划建设,最大限度实现整体脱贫,分类施策。
三是要精准资源配置。创新建设地市一级的“扶贫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与企业合作,力争形成一定授信规模,用于扶贫开发;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把贫困乡村的教育基础设置完善好;推进资源整合,在用好扶贫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整合住建、交通、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项目资金重点向贫困村倾斜。

⑦ 农村低保论文 急!急!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综述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约为9亿。妥善解决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农村地区推广"低保"制度,体现了政府在积极承担更多的公共职能,但相应资源需求的扩张与地方财政困境之间也呈现出尖锐的矛盾,农村"低保"任重而道远。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 当前农村贫困的现状与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使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解体,农村传统的以土地为基本手段的生活保障体系被削弱,农村的传统家庭和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养老、医疗问题以及部分农民的贫困问题日趋严重。尽管1995年民政部为了帮助农村的贫困户解决衣食之忧,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但仍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相当部分贫困居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二是标准偏低,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门的救济经费不足,根本满足不了贫困人口的实际生活需要。所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尽快建立起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缓和改革中的社会矛盾。改革本身是经济利益在全社会的重新分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人会受益,一部分人会受损;或者一部分人的受益高于另一部分人的受益。因此改革蕴含社会风险并形成对社会成员的压力。但是,全社会每一个人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显然弱势群体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较低,当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胁时,贫困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产生严重的社会矛盾。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即农民只有在温饱问题解决后才有可能投保参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的保障,不仅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经济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其它各项制度都不能直接、及时、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惟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做到这点。因此,尽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各项制度都很重要,都需建立起来,但相比而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1]
我国农村扶贫战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20世纪80年代初解决普遍贫困的阶段,把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85年的1.25亿;第二是区域性的开发式扶贫阶段,其目标是通过政府努力,直接投资于具体的开发性项目,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并通过地区经济增长,增强贫困人曰的"造血"能力,实现减贫的目标。特别是通过"八七"攻坚计划,在上个世纪末贫困人口减少到了3000万。在目前遗留下的2820万贫困人口中,约1/5为五保户,1/3强为残疾人口,超过1/4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这意味着,现有的农村贫困人口已经严重边缘化,用传统的区域开发的方式进行扶贫已经不能奏效。
鉴于与20世纪相比,农村贫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首先,以普遍的增长为目标扶贫方式已经不适用于这些边缘化的贫困人口。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虽然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减贫效果,但也扩大了收入差距,只有收入最高的20%的人口,人均收入增长率超过平均增长率。其次,区域性开发式扶贫的效果也日益减弱。2001-2002年年均扶贫投入分别为"八五"和"九五"时期的3.7倍和2倍,而每年减贫的效果不到这两个时期的一半和1/3。每年人约300亿元的扶贫资金主要投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但这些县所覆盖的贫困人口不到62%,
因此,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为此,农村"低保"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
农村贫困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我国的农村贫困,不单是农民收入低、县乡财政底子薄、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它还包含了农民现有知识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闭塞、教育和科学的落后、卫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即人文贫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1997》中给人文贫困所下定义为:人文贫困是指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限制了人的选择。
1、从收入上分析。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4.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从1997年的1: 2. 47扩大到2003年的1: 3.24。从1997年到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已连续7年没有超过5%,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目前,7亿多农村居民在全国消费品市场所占份额仅为38.9%,而不到全国人口40%的城镇人口却占有全国60%以上的消费品市场。持续较长时间的农村市场低迷,消费不振,事实上已经构成我国经济整体运行质量提高的重要制约
2、缺乏金融支持已成为农村发展的制约瓶颈。(1)自1978年到2001年,我国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从151亿元增加到1516亿元,年均增长10.5%;同期,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3.4%下降到8%。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出,扣除农、林、水等行政部门的事业费用后,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的已所剩无几。(2)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都是存多贷少,金融机构就像水泵一样,把农村聚集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抽取到非农部门,致使本来干涸的农村市场存贷倒差突出,发展生产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近几年,在全社会贷款余额中,农业和乡镇企业的比重一直分别只占5%左右。1998年-2002年,全国银行系统存贷差导致农村资金外流达3000亿元。
3、从公共产品在城乡的分配来看。(1)从总体上比较,城乡之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已有20年以上的巨大发展差距。我国农村家庭的人均收入仅相当于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却要交纳比其所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多得多的税收,农村贫困和非贫困人口来自国家或集体的转移收入分别占收入来源的-3.56%和-1.13%。然而,相比之下,城镇居民则长期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并直接得到各类财政补贴。(2)农村教育投资占全社会教育投资总量的23%,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导致农村的知识贫困。 (3)农村卫生方面的状况也不乐观。农村卫生投资占全国卫生投资总量的15%。据有关部门对湖北、江苏、广东三省的农户典型调查,"因病致贫"占贫困户的比例高达30%。(4)农村获得信息的渠道极其狭窄。就全国来看,目前网络用户中只有0.3%的用户是农民。
4、社会保险在农村的匮乏。到2001年底,全国有5462万农村居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15.37%;以四川省为例,截止2003年底,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369.1万人,占全省农村居民的18-86%。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也刚刚起步,失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接近于零。
5、土地产权残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即土地市场被政府垄断,而垄断所得的"超额利润",农民则得之甚少。由于农民对土地没有支配权,加之农业比较效益低,导致土地粗放经营、掠夺性经营乃至撂荒现象频频出现。据四川省的典型调查显示,农地撂荒比重已达到10%左右。
6、从社会政治地位上分析。农民与城镇居民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普遍面临组织化程度低,保护利益弱等突出矛盾。近一亿的农民工更是生活在城市边缘,低收入、低福利、被拖欠工资、超强度劳动、无安全保障、不签定劳动合同等利益被侵犯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收入问题和社会歧视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已日益严重。
7、扶贫资金力度虽大,但收效甚微。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政府在农村减贫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官方贫困线标准,1978- 1999年,农村贫困人口由 2.5亿人减少到3412万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在扶贫资金和扶贫人力方面,均加大了农村扶贫的力度,但减贫的效果却不甚明显。[3]
在农村,传统的社会救济是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实行不定期、不定量的临时救济,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困难,但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随意、临时性。特别是对优抚对象的老弱病残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关临时送温暖难以解决他们长期生活困难的问题。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了解到,全省农村低保实施半年多来,出现三大不容忽视的问题。
1、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办法尚需规范。各地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局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在实际执行时把握和确切计算还有难度;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2、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五保户数量与部分地方实际"五保户"人数有偏差。去年福建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对五保户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由于多年来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了五保户的准确核定。
3、县、乡(镇)负担资金能否持之以恒按时足额到位,还有待今后加强督促。这次调查了解,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县、乡负担的保障金,仍有部分地方可能难落实。[4]
目前,农村低保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①德政工程论。目前包括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许多人对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②经济决定论。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爱莫能助。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经济和资金实力的确是一个重要条件,但绝不是决定因素。③城市优先于农村论。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低保工作
2、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
3、低保资金难以落实到位。主观层面上,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资金的挤占挪用;客观层面上,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不少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支状况尚属"吃饭财政",依靠财政解决城市低保问题已勉为其难,对面更广、量更大的农村低保工作,供需矛盾突出、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客观问题。
4、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的变迁。在户籍制度放开、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基层民政部门人员配备较少,由乡村两级逐一调查核实的工作量较大。[5]
在当前,一些国家级贫困县、偏远山区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正常劳动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获收入都只能勉强维系基本农业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学,那就会入不敷出,生活艰难;如果是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则常年生活得不到有效保证。虽然地方上会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但是每个月几十元对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很多农村特困家庭经常借米下锅。
因此,在城市低保制度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把农村五保户、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畴,扩大覆盖面、提高标准额:对五保户最好能办理农转非户口,实行集中供养,执行城镇的低保标准;对特困群众则依据困难情况,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定向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确保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也许有些地方要说财政困难啊,没有钱啊等等。事实上,很多贫困地区的领导干部们如果能少开几次兴师动众的大会、少买些高标准豪华轿车、少进几次宾馆娱乐场所,这点钱还会省不出来?关键是领导同志们心目中有没有装着老百姓的利益,有没有把百姓的冷暖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6]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讨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很多地方的城市都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低保制度却忽视了农村的特困群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农民国民待遇的重要举措。
1、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农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之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极为缓慢,有的甚至呈现负增长。而我国其他非农行业近几年都发展迅猛,由此导致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也因此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而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适当增加部分低收入者的收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缓解社会矛盾将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发达国家经验证明,要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面向的是城镇人口,这是不够全面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面临国际竞争的压力,同时农业由于受科技落后、种植模式和管理模式落后等因素的影响而处于不利位置。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适应市场,就显得尤为迫切。
3、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利益对等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从农民角度看,他们不仅上缴农业税以及名目繁多的费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而且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大量财政资金,且这种积累方式目前还在持续。按照利益对等原则,政府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税费的农民。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政府向国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与城镇居民一样,农民也应该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结合我国各级财政实际状况,目前应先建立农村人口低保制度为宜。[7]
第二种观点认为,具有最低生活保障作用的土地保障功能日趋弱化。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土地在充当农业家庭经营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同时,也成为包括从事非农产业活动人口在内的全体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依托。这也是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持反对观点的主要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以及加入WTO对农业的冲击,农村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出现日趋弱化的态势。主要原因是:(1)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农产品价格指数持续下降的走势,农民得自于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大幅下降。 (2)农村土地的税费负担过重。以1999年为例,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上年增加2.2,但人均农业各税却增加了5.8。日趋沉重的税费负担,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包袱,出现严重的土地"抛荒"或无偿转让现象。(3)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因而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而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即保障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然而一旦农民由年老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8]
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否在农村真正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的难点在于资金的筹措。资金缺乏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原因。原则上这部分资金应该来自于财政,通过各级政府来筹措,因为开办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这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构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意。我国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所以能够普遍建立起来,关键就在于政府的全力支持,并在资金上给予保证。但是这种主要靠政府、靠各级财政筹措资金的办法,在经济条件尚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维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靠各级财政筹措资金难度很大,这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
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且这种税已成为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类,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必要和可行的。[9]
第四种观点认为,亚洲开发银行发布了一份建议书,建议中国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2820万人均年收入在627元以下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他们认为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比开发扶贫投入少,而且更见效。
这份题为《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面解决农村温饱问题的建议》指出,中国政府从1986年以来启动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有组织的开发性扶贫计划。未获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1.25亿减少到2002年底的2820万。剩下的未获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是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或最终需要搬迁移民的。剩下的未获温饱人口中,有相当大部分也是患有长期慢性疾病或体弱多病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对这几部分人口继续沿用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难根本解决问题。
基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出现的新形势和特点,中国应该通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村未得温饱人口的贫困问题,而且中国政府已经完全具备这样的财力与能力。
第一,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2年底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的农村人口为2820万人,他们的人均纯收入为531元。如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627元,以2002年的口径计算,这仅需要27.07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支出的0.12%。国家财政完全有能力承受这部分支出。
第二,目前中国农村绝对贫困标准(人均627元)是根据满足普通农村人口的最低生存需要的食物和非食物消费需要制定的,食物支出部分占全部支出83%。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来看,农民人均收入达到这一标准,平均来说,应该能维持最基本的温饱水平。这一标准低于人均1天1美元的国际贫困线,但是事实上各国的最低保障线也往往是低于国际贫困线的。
第三,由于各地的物价水平与相对生活水平不同,627元的最低标准,对于沿海发达地区,甚至于部分中部地区来说是低了一些。在具体发放农村低保时,中央财政可按统一标准向各地支付低保资金。而各地可根据地方的财力与具体情况调高本地的农村低保标准。
"建议书"认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不意味着当前的开发式扶贫工作可以放松。事实上,以人均收入1天1美元的国际标准衡量,除了这2820万人之外,中国还有约6000万纯收入介于627到869元的低收入人群。他们刚刚跨过温饱线,极易返贫。但是与上述的2820万人不一样,这部分人是有生产能力的,开发式的扶贫方式对他们更为适宜。[1
第五种观点认为,在"保障待遇"上,农村"低保"标准应由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每年由民政部门提出保底指导标准。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还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当地农村年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对于同一地区的"低保"对象,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不同待遇"。如把"低保"农民分为"失地农民"和"非失地农民",给予不同的"低保"资金。土地实际上一直承担着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拥有土地的农民在土地上尚有一定的收入,而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重要的生活来源。所以对两者的"低保"资金也要制定不同的标准。
从工作发展情况看,经济较发达地区条件比较成熟,已基本建立起了标准、办法有别的农村"低保"。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农村社会救济任务繁重和地方财政困难等因素,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度相对较大。农村'低保'资金筹措多是由县(市区)、乡(镇)、村(居)按比例承担。但县、乡财政紧张,村级财政没有稳定的来源。因此,农村"低保"大面积推广,还存在不少难题。
新出台的政策应将享受"低保"视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政府对他们的一种施舍,不得设定各种附加"条件"和"义务",让更多的困难群体有尊严有保障地拿到"活命钱"。[11]
第六种观点认为,解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表面上看,农村有8亿人口,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在财力上会承受不起。这也是很多人对农村建"低保"持消极态度的最主要的原因。其实,只要标准适宜,操作得当,建立农村"低保"的财政负担并不重,在财力上是可行的。
目前,每年中央扶贫资金总量超过300亿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00亿元,加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每年近140亿元。如果这些资金用于建立"低保",甚至可以把"低保"标准提高到目前的绝对贫困线之上。此外,目前民政部门每年支出近14.2亿元,已经在为2289万农村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而这些人口中有很大部分是与贫困人口重合的。将现行的农村社会救济与新建立的全面"低保"制度统筹起来,财政上的负担可以进一步减轻。另外,由于实际支付的低保资金是补足家庭人均收入和贫困线之间的差额部分,因此,实际的支付数额将低于按贫困线支付的数额。
每年需要投入的财政资金和资金所能覆盖的贫困人口。在财政投入和城市低保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低保制度解决现有的农村贫困问题。很显然,如果降低低保标准,仅仅利用现有的公共扶贫资源,就可以覆盖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对现有扶持农村脆弱群体的公共资源进行结构调整,而不会对财政资金的总量产生很大的影响。
从政策的延续性角度出发,应该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看作是现有的专项扶贫计划的延伸和完善,是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化的过程。由于改变以往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会提高社会救助的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将以前的扶贫资金,尤其是扶贫资金中财政投入的部分,转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不仅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建立农村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12]
第七种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重点应当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进一步强化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与社会保险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同,社会救济制度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单纯依靠自身力量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甚至生存。因此,国家对于社会救助对象要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性制度的职责。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包括五保户制度、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等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普遍化的社会救济制度,也是发挥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继续大力实施扶贫开发政策,使农村贫困人口既真正得到救助,又有利于提高制度运行的效率。其次,政府有责任强制性推动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医疗保障是目前广大农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政府有责任在广大农村逐步建立"(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以保大病为重点,并兼顾公共卫生保健。再次,在完善家庭保障的基础上适当扶持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的发展。同时,还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赋予农村土地"永佃权",使地租成为农村老年人口的重要收入来源。[13]
三、对策建议
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而国家财政目前又无大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建议之一认为:1、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我们必须站在社会公平与稳定、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贫困和贫困救助。贫困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和最后一道安全防线,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低保工作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没有农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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