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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

发布时间: 2021-02-07 23:05:12

㈠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什么机关决定

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1、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3、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㈢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有什么机关决定

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1、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3、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㈣ 行政机关应以什么方式发出行政决定

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以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㈤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该怎么办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5)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㈥ 行政决定的分类

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大多数行政决定都是依职权行政决定。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在相对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
羁束性行政决定与裁量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受行政法规范的拘束程度为标准标准划分的。
羁束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裁量行政决定(又称自由裁量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
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有附款为标准。
附款行政决定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条件行政决定。无附款行政决定是指行政决定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单纯行政决定。这里的附款就是条件,指行政主体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其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或消灭的、某种将来的事实或行为。
授益性行政决定与负担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对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为授益性行政决定,如行政奖励;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为负担性行政决定,也称损益性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决定对相对人是否有利,应该看这种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而不是问接效果。但是,当一个行政决定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又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时,既是授益行政决定又是负担行政决定。当一个行政决定有两个行政相对人时(如行政裁决),对一个行政相对人可能构成授益行政决定,对另一个行政相对人则可能构成负担行政决定。当一个行政决定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时(如确定某树为名木古树),则构成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行政决定。
要式行政决定和非要式行政决定: 按行政决定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决定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决定,非要式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决定。
命令性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和确认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的内容为标准划分的。
命令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以命令形式要求相对人负担特定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这是最传统、最常见的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是指能够使相对人的公法关系产生“形成性效果”,即创设、变更或消灭具体法律关系的行政决定,如给予执照、许可等。确认性行政决定是指确认某件事实或确认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决定,如婚姻状况等的确认决定。
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按行政决定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决定,如不予答复和予以拒绝等。
独立行政决定和需补充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
独立行政决定是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行政决定,需补充行政决定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决定。这个补充行为往往就是上级机关的审批或备案行为。当该补充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范规定时,需补充行政决定是一个无附款行政决定;当该补充行为并非基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自行设定或要求时,需补充行政决定是一个附款行政决定。因此,行政决定的这一分类应当与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的分类加以区别。
外部行政决定和内部行政决定:按相对人是否行政组织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为标准划分的。
外部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决定。内部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所作的行政决定。 但是,行政主体导致公务员身份变化的行为属于外部行政决定,如录用公务员或开除公务员等。

㈦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5、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7、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8、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㈧ 行政决定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行政行为的分类抄
1.抽象行政袭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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