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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听证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2-07 11:22:11

⑴ 未列入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否用开听证会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

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

请参考。

⑵ 参加听证会的人主要来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同时废止。

⑶ 福建省物价局的直属机构

(一)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主要职责: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内价格政策的执行容情况;参与起草价格监督检查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全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案件;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及其他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受理价格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负责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分局
主要职责:拟订农产品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省范围内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研究分析农产品成本变化原因,预测农产品成本变动趋势。对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和听证目录以及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确需监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调价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负责重要商品、服务和收费成本的专项调查和分析。
价格成本监审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⑷ 购买商品房合时,天然气入户费怎么收

房价之外又收燃气“入户费”涉嫌重复收费一案昨天经本报报道后,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关注和讨论。那么,燃气“入户费”究竟是个什么费?该不该收?该怎么收?昨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对这笔费用的组成部分进行了详解。有法学专家则提出天然气初装费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定价时应听证。今日10时至11时,省消委投诉部主任阙隆也将值守本报热线86613333-1,收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

煤气公司:
一直按物价局文件执行

昨日,成都市煤气总公司相关负责人何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所谓的“入户费”其实是“天然气用户安装包干费”。它包括了除灶具和热水器外的所有管道、设施的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含新材料的投入)、工程安装中的一切赔偿、新用户向老用户管道产权补偿费、税金、气表等。

“我们一直是按物价局相关文件在执行。”何先生说,他们作为公共服务企业,所有价格都是由政府制定的。

物价:
入户费含城市主供气管费

成都市物价局工业交通价格管理处处长龚晓俊介绍,这个包干费的定价是在1999年完成的。当时以一环路和二环路为依据分别定了“包干费”标准。后来城市有了很大发展,2002年物价局修订了1999年的定价文件,以二环路和三环路为依据重新规定了“包干费”标准。这就是现行“包干费”标准。

“因为当时国家没出台听证办法,至今‘包干费’也没进入价格听证目录,所以市物价局在定价时没进行听证。”龚处长说,他们进行了严格的成本核算。“包干费”包含了很多费用,如铺设管道需要把路面挖开,这就涉及到赔偿问题;管道老化了,就涉及到维护、更换问题;还有一些当时的国有大型企业自己埋设的管道,转化为公共供气管时涉及到产权买断、补偿等等。

龚处长说,总的说来“包干费”就是从气站一直到用户家里接到灶具和热水器上的天然气接口之间所有的设施、管道的设计、人工、材料、维护以及相关赔偿等一切费用,包括城市主供气管,也包括用户家内管道。用户缴纳“包干费”后,可不再付任何费用。

成都市建委燃气处处长杨唯刚称,小区外的天然气管道,比如说铺设在城市道路下的那种主供气管都属于市政设施。但目前,这些供气管道还是由燃气公司在建设、维护。

专家:
“包干费”不该包市政支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称,市政工程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应该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维护。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和设施属于小区业主,这部分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应计入房价一并收取。但小区外的主供气管作为市政公共设施,与公路以及公路上的路灯一样,应该由政府埋单。

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生导师杨志敏副教授说,“包干费”实际上是当时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当时,政府和燃气公司都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搞天然气供气管网这个市政工程,所以本着理解、支持政府的原则,用户对所有管道设施交费成为当时的一个惯例。但随着经济发展,市政应当已有能力承担这笔费用。

杨志敏认为,“包干费”应由公共财政支付,用户只需要支付小区供气口到家的管道、设施费用。

“天然气初装费作为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价格,依照价格法,定价时应进行听证。”杨志敏说,要防止天然气公司侵害消费者利益,核心就在定价上。他呼吁把“包干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并对现行标准召开听证会,听取老百姓意见。

调查:
七成消费者反对收“包干费”

记者昨日在车站、小区等地随机调查了20名消费者,其中14名消费者明确反对天然气公司收“包干费”。但也有4人认为,安装天然气管道有一定成本,多少也应交点钱。另有两人觉得无所谓。

对现行“包干费”标准,19名消费者认为偏高。只有1人觉得无所谓。

⑸ 公众听证制度特点

特点:
1、具有公开性
2、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价格决策的论证机制
3、体现了经济民主
功能:
1、体现了公平与效率
2、是权力和义务的平衡
3、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4、提高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环节政府与公众间潜在的矛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能容:
1、听证项目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法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2、听证的组织
组织方:价格主管部门
听证人:3~5名
参加者: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旁听人员;记者

另外,我国现在的听证会的程序正当不能得到充分保证,透明度不高,总是“逢听必涨”

希望对你有帮助,好运~~

补充一下,因为不知道你问的是否是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我一道说了吧。
行政听证程序:
一、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大额罚款
二、重要制度
1.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支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2.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
三、重要期限
1.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
2.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

其实听证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可是由于相应规范不完善,还存在很多弊端,需要修正和改进~~

⑹ 价格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来价格自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⑺ 比较经济法中的定价目录与听证目录

首先,我感觉你是我们学校我们经济法班的....
其次,我也没做
然后就是网络的一些相关内容

定价目录是用来规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即规定依法享受价格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兴业主管部门之间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过程中的权限划分和管理分工。《价格法》并没有对这种划分和分工做出具体规定,而是在第19条规定了处理这种划分和分工的依据,即定价目录及其制定程序。
定价目录包括商品品种或服务项目,定价内容、部门、形式和范围、定价商品品种包括规格、等级、型号,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服务的内容。定价内容包括收购价、供应价、调拨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和收费标准等。定价部门有独家的,也有联合的。
价格法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计价格[2001]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国家计委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对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已由国家计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报告国家计委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进行听证。地方价格听证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录中应明确由哪一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制定和调整地方价格听证目录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附: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

国家计委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

三、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

四、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一是听证的范围。明确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表明凡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而又有必要更多地听取意见的价格,都可以列为听证的范围。
二是价格听证会的主持单位。《价格法》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这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公正地听取意见,防止有的部门将制定价格与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相联系。
三是征求意见的对象。《价格法》规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这是因为价格的制定与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必须保障利益相关当事人的代表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同时举行价格听证会不仅是为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更重要的是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四是论证的内容。《价格法》规定主要为所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包括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内容。

与君共勉....

⑻ 政府哪些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听证

关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根据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目前,仅有财政部2004年财政部令第21号《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对政府收费作出了笼统性的规定,“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财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针对政府部门的收费全国尚无统一且明确的规定,有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政府部门收费规定了需要进行听证。如南京市引入收费听证制度,具体为:对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的拟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该事先进行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由市财政或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表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用。

⑼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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