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① 不是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下面的解释明显错误!单位犯罪的主体不一定具备法人资格。
刑法第三十条专规定:属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主体不一定是法人或者具备法人资格。
② 政府内设机构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中回规定:“答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从该纪要的精神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
③ 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吗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吗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一部分,除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也属于国家机关。在某些特殊的犯罪构成中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④ 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新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还应冷静在看到其中存在着的某些缺陷,期望在将来得以改进。例如单位或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私营企业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我国刑法将国家机关也列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刑法条文中的“机关”虽然概念广泛,但国家机关无疑是其中的主要部份),这样的做法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有关的争论也十分激烈。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地分析与思考之后,笔者选择了站在否定派的立场上,反对将国家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下面笔者就具体谈一谈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原因: 其一,从惩罚机关犯罪的刑罚手段看,其中的弊端极为明显。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机关的惩处只有罚金一种方法,然而国家机关却是在用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缴纳罚金。这实质等于国家的自我惩罚,将国家的金钱从一个口袋掏出来,却又放进了另一个口袋。再者,国家机关一旦缴纳过多罚金,又势必影响其正常运作,这对国家职能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都是极其不利的。国家为了维护机关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再次向受过惩罚的机关下拨财政资金,这一过程又无形之中给相关财政机构增加了负担,而犯罪机关本身却似乎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这样的刑罚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惩诫的作用,成为一种玩笑和摆设,成为对刑法科学性与严厉性的莫大讽刺。由于国家机关的特殊性,其它惩罚法人犯罪的方法如资格刑、刑事破产,又不可能对其予以适用。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惩处国家机关的有效手段,匆忙将其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而使刑法显得软弱无力。 其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绝对不能混同。正如一场足球比赛中,无论如何也不能出现一人既是球员又充当裁判的情况,否则比赛必定会秩序大乱,无法进行。现实生活中也是如此,让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同时扮演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势必造成逻辑与秩序上的混乱。例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去追究它的责任都是不现实的。有学者指出,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但地方各级机关却能够。可中央机关与地方各级机关只是在权力分配上有所不同,其宗旨、性质等都基本一致,一旦认可该观点,就等于承认刑法对位高权重者无效,只能欺凌那些处于基层的组织和个人,这显然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无论中央机关还是地方机关,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其三,从单位犯罪的原因来看,国家机关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著名学者娄云生在其代表作《法人犯罪》一书中明确指出:“……利益驱动,是法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社会制约机制不健全,是法人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政企不分,一些国家机关容易介入经济活动之中,并从事过某些经济犯罪;改革开放后不久,又刮起了一股党政机关兴办公司、企业的不正之风,一时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牵扯在内的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案件迅速增长。于是,我国对法人犯罪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许多新颁布的法律中明确地将单位列为了犯罪主体之一,其中便包括了国家机关。这种做法针对当时的特殊形势来说,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到了今天,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进入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运行轨道,国家早就出台一系列政策、法令,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办公司、搞企业,并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政企最终会彻底分开,政府只有在宏观上对经济实施调控。与企业脱钩之后,国家机关便不再投入激烈复杂的利益追逐战中,而是全心全意地履行自身的职责。可见,国家机关进行单位犯罪的原因已不复存在,将其列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很不恰当的。 还有,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对国家机关的犯罪问题也是向来持回避态度的,自1987年我国刑事立法认可“单位犯罪”这个概念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按条文规定应该认定为国家机关犯罪的案件,如丹东汽车走私案、泰安汽车走私案等。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中不难发现,对于此类案件,执法、司法机关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机关的罪刑和责任,而是热衷于追究有关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使相关法律法规被束之高阁。这不仅说明这些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实质意义不大,更说明了追究有关领导、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就已经能够解决所谓的国家机关“犯罪”的问题。有学者干脆指出,那些貌似机关犯罪的案件,实质都是机关负责人或负责人与一般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实践中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会遇到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样既达到惩罚机关的目的,又能维护机关,保证其以后的正常运作。但我们的司法机构又不能胜任惩罚者与保护者的双重身份,面对这样的困难,它们习惯性地无奈地选择了回避,将犯罪直接定性为自然人行为。 最后,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无论是最早承认法人犯罪的英国,还是法人犯罪理论发展最为完善的美国,都没有将国家机关列入法人(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大陆法系国家唯一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法人犯罪的法国,也是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外。可见,将国家机关排斥于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之外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将国家机关列为犯罪主体是令人疑惑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大量问题。用刑罚的手段来惩罚国家机关不仅达不到刑罚本来的目的,而且使国家无端增加了司法成本投入,损害了国家的威信。实践中出现的国家机关犯罪也是寥寥无几,更重要的是其实在这些案件中追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就足以达到刑法所追求的效果,不必在单位犯罪的泥潭中苦苦挣扎。 刑法若能纠正自身的不当之处,将国家机关从单位犯罪中剔除,不仅有利于维护刑法本身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资格刑和刑事破产等新刑罚手段的广泛适用,更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对于司法工作者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者来说,得到这样一个更为科学、精确的单位犯罪概念,自然也是十分有益的。
⑤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是否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全国法院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源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从该纪要的精神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
⑥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这里所谓单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我们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单位,其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疑问。但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尚可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行为。但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内设机构也有独立对外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是将其作为所在单位的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有不妥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主张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下述五种单位: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来看,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营利性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追求超额利润,它是企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且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这是企业的法律特征。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1)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预算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在理论上,这种国家事业单位称为国家事业法人。(2)集体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二是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在理论上,这种集体事业单位又称为集体事业法人。(3)私营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是由私人投资设立,以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为目的的机构。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出现各种私营事业单位,例如私营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上述各种事业单位属于法人的范畴,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机关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共同特点是:(1)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设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3)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4)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⑦ 国家机关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这么说吧,抄对于由国袭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构成的国家机关应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更应严格守法,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制裁(2)。但是我们认为,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器,将它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显然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当法院宣布一个国家机关犯罪并对之处以刑罚,这种负面效用是无比巨大的,并有可能引起全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危机。其次从实践层面来讲,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构成单位犯罪,由谁来审判它?是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自己?显然,从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权力分配来看,现实中不具有操作性。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不同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是民选机关具有人民性,它是基于民意而产生的,行使着各种国家权力。把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悖于法理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同时社会将为此项立法行为付出巨大成本,以至于法律权威丧失而得不偿失。
所以,国家机关不会构成单位犯罪。
⑧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包括哪些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回者一答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这里所谓单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
我们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单位,其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疑问。但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尚可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行为。但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内设机构也有独立对外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是将其作为所在单位的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有不妥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我主张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⑨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吗为什么历2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作为“机关”之一,依法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