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
Ⅰ 到底哪些部门可以是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
原处理单位是行政复议机关而不是该单位公务员的受理申诉机关. 第回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答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八条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中除了第(4)项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国家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
Ⅱ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主要有( )
《公务员法》有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Ⅲ 公务员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法定机关有哪些
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1、公务员控告受理的机构:为了保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的公务权和身份保障权,公务员可依照法规和法定程序,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法定机关有两个。1)上级行政机关。这个机关既有责任又有权力纠正其下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者的错误行为,也有权力惩处犯错误的机关和公务员。2)行政监察机关。它既有受理控告的权力,还有直接惩办和建议有关部门惩办违法违纪公务员的权力。
2、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1)提出控告。当公务员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直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实施侵害行为的机关或公务员的控告。控告者应提供明确的被控告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以便使受理机关确定是否受理、立案,或为受理机关的案件调查提供基础。
2)立案。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公务员的控告后,要对控告人提出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并给予立案。
3)调查。控告案件立案后,行政监察机关应迅速组织力量,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寻找证人证言,获得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辨明案件的根本性质。
4)作出处理决定。经过调查,行政监察机关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相关的法规、政策,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涉及重大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意,作出决定。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送达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务员。
5)执行处理决定。有关机关或公务员在收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监察建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决定,并将执行的情况及时通报给行政监察机关。
Ⅳ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什么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作出该人事内处理的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
国家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4)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扩展阅读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
1、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
2、须针对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即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公务员个人的不服,就不会发生申诉案件。
4、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Ⅳ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谁
《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版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权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Ⅵ 受理公务员控告和申诉的机关分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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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条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机极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消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Ⅶ 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机关是哪些
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版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Ⅷ 我国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有哪些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
1.原处理机关,即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因为原处理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同时也可以保证案件及时处理。大部分申诉案件应该在原处理机关解决。
2.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的职能部门。
3.行政监察机关。(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直接给予公务员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因此,当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就可能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2)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当公务员对其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机关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务员的申诉,井有权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
Ⅸ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9)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扩展阅读: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Ⅹ 可以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
A不对,原处理机关哪能再接受你的申诉呢
要申诉只有到B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C 行政监察机关 D原处理机关的上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