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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2-05 10:45:04

A. 幼儿园价格调整听证会方案怎么写

价格决策听证会公告

我局定于8月22日下午3时正,在区政府办公楼一楼发展和改革局会议室召开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做好防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6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对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召开予以公告,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联系电话:2211033。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物价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听证代表人员构成
(共12名)

1、 学生家长代表4名(区直单位干部职工1名,防城镇单位干部职工1名、企业单位职工1名,个体户1名)。
2、 区人大代表1名。
3、 区政协委员1名。
4、 社团组织代表1名(区妇联1名)。
5、 纪检监察机构代表1名
6、 专家学者代表4名(发展和改革局1名,财政局1名,审计局1名,教育和科学技术局1名)。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
主 持 词

各位代表、同志们: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的规定,今天的价格听证会由我主持。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现在开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防城区幼儿园于5月17日向防城区物价局申请调整防城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按照桂价费字[2003]10号文规定的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在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具体执行标准。经审核,防城区幼儿园的申请适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充分的论证,广泛听取幼儿家长、社会各界、各团体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科学、民主的价格决策。为体现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区幼儿园委托防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区幼儿园2002、2003、2004年度的教育成本进行了评审。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社会团体选拔的方式,聘请了幼儿家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听证会代表。所聘请的代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听证会前,我局向代表发出了邀请函和书面通知,将相关的听证材料发给代表们酝酿。听证会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依法将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提交听证会论证。
本次听证会邀请听证代表12名,申请单位派出代表5名,共17名,实到代表 人,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听证会合法举行。
本次听证会共有八项议程,下面逐项进行。
第一项议程: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本次听证会听证事项为:防城区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
听证会注意事项和纪律:(见附件)
下面介绍听证会代表和有关出席人员,介绍到的领导或代表,请起立或举手示意。
出席本次听证会的人员有:

申请单位代表:5人(见附件)
听证会正式代表:12人(见附件)
会议记录员:
旁听人员在此不作介绍。
第二项议程:请申请单位代表——防城区幼儿园园长李燕说明防城区幼儿园调整收费的理由、依据、方案。
第三项议程:请防城区物价局价格与收费管理股股长李就强介绍有关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项议程:评审机构代表,防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杨海新作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成本审核报告。
第五项议程: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请听证会正式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问题提问、质询,并做出表态(表态是指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收费标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作部分修改)。对听证会代表的提问和质询,由申请单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进行解答。
第六项议程:申请人陈述意见。
第七项议程:听证主持人总结。听证会后我局将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八项议程: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各项议程进行完毕,衷心感谢各位代表能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参加此次听证会,会议到此结束,休会。

防城区物价局关于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的初审意见

各位代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规定的幼儿教育收费分工管理权限,结合我区实际,对防城区幼儿园要求提高收费标准的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核,考虑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家庭的承受能力,草拟了同意适当调整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现将收费调整的依据、理由和有关影响分析如下:
一、 调整收费依据
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规定了幼儿教育收费的分工管理权限,明确了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二是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0]380号文件,规定了幼儿教育收费项目为保育费、教育费和补助费三项,并规定了全自治区幼儿教育收费最高标准为:保育费90元/月.人,教育费40元/月.人,补助费45元/月.人。三是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防价字[2001]06号文件,规定了将幼儿园原来的收费项目杂费、保育费合并为保育费,将原来的管理费、代收费合并为教育费,将原来的建园费改为补助费。
二、 收费调整的主要理由
防城区幼儿园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97年制订执行的,已执行了8年,8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幼儿园办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许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教育开支也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对幼儿园的投入已逐步减少,而开支却在不断地增加。从成本评审机构的成本评审情况看,区幼儿园近三年的生均教育成本为510元/人.期,还不包括原来的代收费项目60元的支出,新的收费项目将代收费合并进教育费后,相应的应将代收费支出列入教育成本,实际生均教育成本达到570元/人.期,而区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为450元/人.期,收费收入远远不能弥补教育成本支出。为了适当弥补区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支出,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拟同意适当提高防城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拟提高幅度为每期每人80元,其中:保育费提高60元,教育费提高20元,补助费不变,以维持区幼儿园基本的日常开支。
此外,随着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幼儿家长对幼儿园教学设备要求越来越高,需要不断投入资金,添置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改善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这些发展资金的筹措,无法在此次提高收费标准的因素中加以考虑。
三、 对比分析
这次准备出台实施的收费调整方案,每人每期提高80元中,保育费由现行的170元/人.期调整为230元/人.期,调后比市直机关幼儿园的300元低70元,比港务局幼儿园实收350元低120元;教育费由现行的150元/人.期调整为170元/人.期,调后比市直机关幼儿园的180元低10元,比港务局幼儿园实收250元低80元;补助费维持130元/人.期,比市直机关幼儿园、港务局幼儿园的200元低70元。而防城区幼儿园与市直机关幼儿园、港务局幼儿园都是一类一级幼儿园。可见,这次调整收费的总水平是比较低的,是基本合理的,比较符合防城区的实际。
四、 影响因素分析
此次拟提高区幼儿园收费每期每人80元,按每个学期5个月计算,每月新增入园幼儿家庭教育费支出16元,仅占我区200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685元的2.34%,如果是双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为1370元,月增加教育支出16元,比例仅为1.17%;如果以2004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人每月464元计算,月增加教育支出16元,仅占3.45%。从以上分析可见,防城区幼儿园每期每人提高80元,对入园幼儿家庭的影响是极其微小的,经济上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以上初审意见仅供到会代表参考,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使我们制定实施的幼儿教育收费更加合理,更加切合我区的实际,更好地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注意事项和纪律

一、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凡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或事情,不要在听证会上谈论。
三、听证会代表发言要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为保证听证会代表都有发言机会,每位听证会代表初次发言时间控制在五分钟以内,发言时间内未发表的意见,可待其他代表发言结束后再做补充。
四、听证会代表初次发言请做自我介绍,发言请简明扼要,主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对方案有关内容明确提出赞同、反对或做建议部分修改的意见。发言时请讲普通话或地方通用语言。
五、听证会代表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申请单位代表要认真解答听证会代表的质询。
六、听证代表的发言,由记录员做笔录,听证代表可以查阅听证笔录,审阅无误后在记录稿上签名。
七、会议进行中,全体与会人员(包括旁听代表、工作人员)请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以保持会场肃静。会场内不得大声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八、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要签到后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旁听代表仅限于听取会议情况,不得在会上发言。

B. 2013年1月15日,某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调整定价方案听证会召开,来自不同行业的18名代表对水价调整发表

(1)自来水公司的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普通市民、专家、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5分)
(2)观点一:自来水价格的确定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承受水平
观点二:自来水成本必须经过科学的核算
观点三:价格的上涨必须伴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每点2分)
(3)民主决策有利于市政府在决策时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使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②民主决策有利于群众对于决策的理解,促进决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C.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必须开听证会么

拆迁安置补偿 必须开听证会么?

昨日,南都记者从惠城区法制局获悉,为做好惠州大道马安新群段南侧绿化带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将于9月18日在马安镇政府召开相关听证会。
据统计,这是近期来惠城区第四场与拆迁有关的听证会。到底什么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安置补偿标准如何得出?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惠城区法制局相关负责人。
1
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2/3以上村民代表弃权可不举行听证会
惠州大道马安新群段南侧绿化带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听证会,听证内容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两者合二为一举行听证会。
“不同性质的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听证会,召开依据有些不同。”昨天上午,惠城区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听证会,首先由国土部门根据调查摸底,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2
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拆迁户虽少但争议大的须召开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会,按照政策法规,在公示和征求意见阶段,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任何区别,不过,在判断是否举行听证会的依据上有所不同。首先,涉及人数较多的,比如隆生大桥项目、市民公园一期项目等都涉及到几百户的利益,城际轨道西湖段拆迁涉及到900多户,因此必须召开听证会,而人数较少的项目一般选择不召开听证会。
不过,虽然人数较少,但是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存在很大的争议,此种情况下,应该举行听证会。
据了解,东坡祠复修项目虽然涉及到的人数比其他项目要少,不过,收集意见阶段,大家对征收补偿方案争议较大,因此,举行了听证会。
3
有关听证会后拆迁户意见的处理分类整理综合考量得出安置补偿标准
“听证人员的数量不是随便定的,按照要求,有一个比例,就是要达到所有被拆迁户的8%-10%。”该负责人介绍称,9月18日即将在马安镇召开的听证会,按照被拆迁户数,经过换算,最终确定听证代表共15人。其中,新群村、新乐村各推选1名村委会干部代表;被征收人代表13名,从拟征收范围内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房屋业主和承租人中产生。另外将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人列席。
该负责人透露,会把收集上来的信息进行分类整合,比如补偿标准、回拨地等问题。根据问题,将集中国土、财政、征收等单位,进行研究讨论,对原来的实施方案进行修改,“比如说过渡时期的安置费,肯定会根据不同地点,有不同的标准,这就需要多部门提供信息作为参考了,市民公园一期的20元/平方米过渡安置费就是这样综合考虑得出的。”

D. 参加听证会的人主要来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 急需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本文是土地征收法律专业律师闫凤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归纳总结的作品,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和发表,否则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

F. 社区民主听证会工作规则急求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社区应建立健全社区民主听证制度,切实提高基层工作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社区全面发展。
社区听证会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民主听证会的参加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联名提议,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议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共同提出,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听证会召开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员会议、上门走访、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广泛征集对听证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对听证方案作进一步完善,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7、听证会会后事顶。对听证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以公示、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反馈。社区居委会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在听证结束后及时提交决策;对多数群众反对或不同意见较多、较集中的事项,应重新论证或暂缓提交决策;对条件尚未成熟的事项应推迟决策;对群众思想认识未到位的事项,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再提交决策或进行二次听证。

G.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会注意哪些违规操作行为

买卖前的产权审核:
担心买到产权有瑕疵的房子,是买家们不敢进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回。但做足前期准备工答作,这一问题也将不是问题。
首先,要仔细查看业主的房产证,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其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作为辅助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风险提示:此环节最大风险即是产权瑕疵问题,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须去查档并得到确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处于抵押状态,也有可能因为有债务纠纷而处于查封状态,而一旦房屋产权有问题,交易即宣布无效。

H. 听证会是什么意思一般如何进行

一、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二、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I. 听证会的流程有哪些

听证会程序:

9∶0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主持词

9∶05

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9∶10

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9∶20

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介绍方案及起草说明

9∶40

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0∶15休息

10∶3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做补充发言,并自由辩论

16∶20第六项议程,会议小结

16∶30会议结束,记者、列席人员退场

16∶45正式代表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后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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