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实施方案
A. 幼儿园价格调整听证会方案怎么写
价格决策听证会公告
我局定于8月22日下午3时正,在区政府办公楼一楼发展和改革局会议室召开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做好防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6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对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召开予以公告,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联系电话:2211033。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物价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听证代表人员构成
(共12名)
1、 学生家长代表4名(区直单位干部职工1名,防城镇单位干部职工1名、企业单位职工1名,个体户1名)。
2、 区人大代表1名。
3、 区政协委员1名。
4、 社团组织代表1名(区妇联1名)。
5、 纪检监察机构代表1名
6、 专家学者代表4名(发展和改革局1名,财政局1名,审计局1名,教育和科学技术局1名)。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
主 持 词
各位代表、同志们: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的规定,今天的价格听证会由我主持。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现在开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防城区幼儿园于5月17日向防城区物价局申请调整防城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按照桂价费字[2003]10号文规定的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在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具体执行标准。经审核,防城区幼儿园的申请适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充分的论证,广泛听取幼儿家长、社会各界、各团体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科学、民主的价格决策。为体现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区幼儿园委托防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区幼儿园2002、2003、2004年度的教育成本进行了评审。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社会团体选拔的方式,聘请了幼儿家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听证会代表。所聘请的代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听证会前,我局向代表发出了邀请函和书面通知,将相关的听证材料发给代表们酝酿。听证会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依法将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提交听证会论证。
本次听证会邀请听证代表12名,申请单位派出代表5名,共17名,实到代表 人,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听证会合法举行。
本次听证会共有八项议程,下面逐项进行。
第一项议程: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本次听证会听证事项为:防城区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
听证会注意事项和纪律:(见附件)
下面介绍听证会代表和有关出席人员,介绍到的领导或代表,请起立或举手示意。
出席本次听证会的人员有:
申请单位代表:5人(见附件)
听证会正式代表:12人(见附件)
会议记录员:
旁听人员在此不作介绍。
第二项议程:请申请单位代表——防城区幼儿园园长李燕说明防城区幼儿园调整收费的理由、依据、方案。
第三项议程:请防城区物价局价格与收费管理股股长李就强介绍有关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项议程:评审机构代表,防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杨海新作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成本审核报告。
第五项议程: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请听证会正式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问题提问、质询,并做出表态(表态是指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收费标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作部分修改)。对听证会代表的提问和质询,由申请单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进行解答。
第六项议程:申请人陈述意见。
第七项议程:听证主持人总结。听证会后我局将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八项议程: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各项议程进行完毕,衷心感谢各位代表能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参加此次听证会,会议到此结束,休会。
防城区物价局关于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的初审意见
各位代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规定的幼儿教育收费分工管理权限,结合我区实际,对防城区幼儿园要求提高收费标准的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核,考虑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家庭的承受能力,草拟了同意适当调整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现将收费调整的依据、理由和有关影响分析如下:
一、 调整收费依据
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规定了幼儿教育收费的分工管理权限,明确了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二是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0]380号文件,规定了幼儿教育收费项目为保育费、教育费和补助费三项,并规定了全自治区幼儿教育收费最高标准为:保育费90元/月.人,教育费40元/月.人,补助费45元/月.人。三是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防价字[2001]06号文件,规定了将幼儿园原来的收费项目杂费、保育费合并为保育费,将原来的管理费、代收费合并为教育费,将原来的建园费改为补助费。
二、 收费调整的主要理由
防城区幼儿园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97年制订执行的,已执行了8年,8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幼儿园办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许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教育开支也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对幼儿园的投入已逐步减少,而开支却在不断地增加。从成本评审机构的成本评审情况看,区幼儿园近三年的生均教育成本为510元/人.期,还不包括原来的代收费项目60元的支出,新的收费项目将代收费合并进教育费后,相应的应将代收费支出列入教育成本,实际生均教育成本达到570元/人.期,而区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为450元/人.期,收费收入远远不能弥补教育成本支出。为了适当弥补区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支出,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拟同意适当提高防城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拟提高幅度为每期每人80元,其中:保育费提高60元,教育费提高20元,补助费不变,以维持区幼儿园基本的日常开支。
此外,随着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幼儿家长对幼儿园教学设备要求越来越高,需要不断投入资金,添置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改善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这些发展资金的筹措,无法在此次提高收费标准的因素中加以考虑。
三、 对比分析
这次准备出台实施的收费调整方案,每人每期提高80元中,保育费由现行的170元/人.期调整为230元/人.期,调后比市直机关幼儿园的300元低70元,比港务局幼儿园实收350元低120元;教育费由现行的150元/人.期调整为170元/人.期,调后比市直机关幼儿园的180元低10元,比港务局幼儿园实收250元低80元;补助费维持130元/人.期,比市直机关幼儿园、港务局幼儿园的200元低70元。而防城区幼儿园与市直机关幼儿园、港务局幼儿园都是一类一级幼儿园。可见,这次调整收费的总水平是比较低的,是基本合理的,比较符合防城区的实际。
四、 影响因素分析
此次拟提高区幼儿园收费每期每人80元,按每个学期5个月计算,每月新增入园幼儿家庭教育费支出16元,仅占我区200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685元的2.34%,如果是双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为1370元,月增加教育支出16元,比例仅为1.17%;如果以2004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人每月464元计算,月增加教育支出16元,仅占3.45%。从以上分析可见,防城区幼儿园每期每人提高80元,对入园幼儿家庭的影响是极其微小的,经济上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以上初审意见仅供到会代表参考,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使我们制定实施的幼儿教育收费更加合理,更加切合我区的实际,更好地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注意事项和纪律
一、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凡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或事情,不要在听证会上谈论。
三、听证会代表发言要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为保证听证会代表都有发言机会,每位听证会代表初次发言时间控制在五分钟以内,发言时间内未发表的意见,可待其他代表发言结束后再做补充。
四、听证会代表初次发言请做自我介绍,发言请简明扼要,主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对方案有关内容明确提出赞同、反对或做建议部分修改的意见。发言时请讲普通话或地方通用语言。
五、听证会代表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申请单位代表要认真解答听证会代表的质询。
六、听证代表的发言,由记录员做笔录,听证代表可以查阅听证笔录,审阅无误后在记录稿上签名。
七、会议进行中,全体与会人员(包括旁听代表、工作人员)请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以保持会场肃静。会场内不得大声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八、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要签到后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旁听代表仅限于听取会议情况,不得在会上发言。
B. 2013年1月15日,某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调整定价方案听证会召开,来自不同行业的18名代表对水价调整发表
(1)自来水公司的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普通市民、专家、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5分)
(2)观点一:自来水价格的确定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承受水平 观点二:自来水成本必须经过科学的核算 观点三:价格的上涨必须伴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每点2分) (3)民主决策有利于市政府在决策时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使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②民主决策有利于群众对于决策的理解,促进决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C.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必须开听证会么
拆迁安置补偿 必须开听证会么? D. 参加听证会的人主要来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 急需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
土地征收程序 F. 社区民主听证会工作规则急求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社区应建立健全社区民主听证制度,切实提高基层工作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社区全面发展。 G.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会注意哪些违规操作行为
买卖前的产权审核: H. 听证会是什么意思一般如何进行 一、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二、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I. 听证会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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