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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受理听证申请

发布时间: 2021-02-04 22:24:21

Ⅰ 什么是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就是向有权举进听证机关要求进行听证的行为。想搞清楚什么是听证申请,必须首先弄清听证的概念和程序。只要理解了听证的概念和听证的申请程序,自然就弄懂了什么是听证申请。
一、听证的概念:
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
1、听证形成的背景:
我国在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2、听证的含义:
(1)行政处罚: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公共决策: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听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1、听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听证的执行机构编辑:
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
3、听证履行的义务
资格: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Ⅱ 申请听证要到政府哪个部门

当然是相关政府单位,比如物价局(价格)工商局(消费者)公安局(当事人)等,听证申请人是与重大事项利益相关的经营者,或者是这方面的业务主管部门。

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申请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Ⅳ 向谁提出听证申请

价格听证制度,的定价决策听证制度,也被称为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公开收费标准,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可行性研究,主持计划系统,定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听证会,也被称为政府决策听证会的价格,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组织社区,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表明调整价格的总则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发展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以促进民主化的决策,使政府的价格和标准化,规范的政府决策听证行为的价格,提高科学决策,决策和政府管理价格的透明度下的价格“中国人民共和国,发展本办法。
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行动者证明的必要性定价的可行性。
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第三个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商品价格的切身利益。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并宣布听证目录确定。在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公开听证会。
切身利益的价格听证目录以外发展其他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是公开开庭审理。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效率的目标和原则。
政府定价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听证程序

第七条在第二章的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目录价格制定的商品和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一定区域内执行的,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组织听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在第八条听证会集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9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消费者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学者。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照听证会,合理安排,并确定听证会代表的组成和数量的内容。
第十次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可以采取自愿登记的单位,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择。
文章11日讯代表申请人提问,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评论的发展,以及定价方案,分听证笔录和听证会。
第十二条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人,如实反映他们的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市民可以坐在中的应用,作为观察员参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
章听证程序
14应用程序的发展,价格在这种方式内的经营者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条的规定,应按照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运营商委托代表行业协会如申请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为定价决策部门)“第15条,内条的规定需要制定这样的价格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应根据定价机关提出定价方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消费者在第16条或社会群体的需要的方式发展第三个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消费者组织可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听证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7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一个特定的项目定价;
(三)在目前的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价上升,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
(D)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设置的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价格
(F)过去三年的应用程序的工作条件,工人的数量,成本变化,财务决算表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水平和指标的区域比较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过去三年的供应和需求情况和未来的价格走势显示;
(vii)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章18,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的金融地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求评估的说明,你可以指定的评审机构具备的资格,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评估,由认证机构发出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和合理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验证,应用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改正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程序将不被接受:
(一)应用程序定的价格,而不是定价权限;
(二)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不够明显的原因;价格
(c)申请项目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会。 />第20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审查,听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的决定之日起,定价电力部门协调听到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21条公开举行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的决定一个听证会后3个月内,至少在听证会10日将聘请书和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材料送达,并确认的数量代表出席。应当召开听证会,在更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了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事项和听力纪律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代表介绍
(二)申请人的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c)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法律和法规,初审意见及需要说明的情况介绍; BR />(d)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由认证机构评估的基础和意见;
(五)听证会代表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跨越审查和辩论;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
(八)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的谈话审查和符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24分钟的听证会,听证会后,10天之内的听证会代表送达。
听到分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简要说明听证会代表的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的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纪要疑问,可以反映到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25条的定价决策部门定价应充分考虑所提出的意见听证会。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定价机制的差异较大,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重新组织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需要提请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由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的价格决策部门,其中报道听证参数后,当分钟的听证会,听证会抄本和应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
文章27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少更低的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状况的影响,听证会总结,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

第28条赔偿责任的价格政策部门,以开发的方式在规定的价格的三分之一,没有听证会举行,由人民政府的同一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欺诈,腐败的听证会主席,并在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导致政策失误,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30条发出的认证机构虚假评估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指定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当局追求各自的职责。
第31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Ⅳ 听证申请书怎么写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其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Ⅵ 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听证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四十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一百五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6)如何受理听证申请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听证案例:

滁州琅琊区检察院开门办案,就一起赌博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监督员到场监督,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后,当场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

据了解,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直由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形式决定,像这样进行公开听证在我市检察系统尚属首次,在全省也为数不多,是我市司法改革中的一次有益尝试。

此次听证的案件是一起涉嫌赌博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袁某自2014年2月份以来,以营利为目的,在滁城一家网吧内暗藏赌博机22台。

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随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这起案件,琅琊区检察院没有直接审查决定逮捕还是不逮捕,而是把“公开听审”的模式引入审查逮捕阶段。

当天参加听证会的有检察机关承办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此外还邀请了3名琅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监督员并发表意见。

听证会分为事实听证和有无逮捕必要两个阶段。侦查人员介绍了案情并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在发言中也表达了意见和心声,听证监督员随后从法律和人性化的角度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意见,最终决定对两名嫌疑人不予逮捕。

Ⅶ 行政处罚 送听证通知书时联系不到申请人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是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基本上都是在报纸上刊登,有个公示期,到期未到者,行政、执法部门会按缺席处理。

Ⅷ 听证申请怎么写! 急急急!!!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回由及其依据答;
(四)申请递交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例如:http://www.zhb.gov.cn/epi-sepa/zcfg/w3/download/ling2004-22-3.doc

Ⅸ 听证不予受理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二)超过5日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Ⅹ 公民要求审计局申请听证怎么答复

听证申请就是向有权举进听证机关要求进行听证的行为。想搞清楚什么是听证申请,必须首先弄清听证的概念和程序。只要理解了听证的概念和听证的申请程序,自然就弄懂了什么是听证申请。
一、听证的概念:
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
1、听证形成的背景:
我国在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2、听证的含义:
(1)行政处罚: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公共决策: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听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1、听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听证的执行编辑:
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
3、听证履行的义务
资格: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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