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贫困户
1. 贫困户一户安置两个公益性岗位合理吗
按照扶贫政策,贫困户如果有劳动能力,是可以帮助安置工作,但是公益性岗位有限,扶贫村的贫困户较多,一般一户安置一个,另外的有劳动能力的可以帮助到附近的企业打工。
2. 贫困户扶贫易地搬迁安置房合同都签了,交房了,现在政府要收回怎么办
拆迁是政府征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以产权证除证明被征收人合法身份外已经没有作用了。你可以将产权证保留到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再交给征收办。因为征收档案中需要房产证存档的所以要收回。
以岳阳为例子:
根据省扶贫办颁布的《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湘扶办发[2016]1号),搬迁对象的确认,首先要将县(市、区)政府正式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的名称向社会公告,经过上述范围内的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保证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安置模式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和购房安置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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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安置房的产权如何界定,搬迁后农户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变化:
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处理安置房产权相关问题。搬迁户在住房建设中投入了自筹资金,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回,搬迁户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自己不出钱,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新宅基地和建房费用为农户自筹,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3. 拆迁安置对贫困户的优惠政策
这个建议到到当地政府部门询问
4. 进精准扶贫安置房条件
2009年以前实行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扶持标准为:搬迁每人补助1000元,每户补助5000元,即所谓的“1+5”补助政策。
从2009年开始实施集中搬迁,不再安排零星搬迁,国家扶贫重点县每年省上安排实施2个村,扶持标准为:搬迁每人补助3800元,每户补助庄基费1000元,特困户每户再补助1万元(控制在点上农户的10%)。
精准扶贫异地搬迁,建设面积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
发改委、扶贫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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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
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 贫困户得安置房后,是否一定拆老房,宅基地也要收回吗
是的,此类情况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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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区委办《关于印发广安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广区委办〔2016〕44号)和广安区易地办《关于下发广安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答疑(一)》(广区易领办〔2016〕2号)明确规定了建房补助标准为:
不同户型与搬迁家庭人口适配情况,安置住房建设成本实行差异化补助,家庭人口为1人的给予2.5万元补助/户,家庭人口为2人的给予4万元补助/户,家庭人口为3人的给予6万元补助/户,家庭人口为4人的给予7.2万元补助/户,家庭人口为5人的给予9万元补助/户,家庭人口为6人及以上的给予10.8万元补助/户。
拆除旧房腾退原宅基地按1.6万元补助/户,其余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同时按照广安区统一规划设计的房屋户型标准,经区财政局财政评审结果为:一人户型建房成本为4.51万元,二人户型建房成本为6.07万元,三人户型建房成本为8.59万元,四人户型建房成本为9.79万元,五人户型建房成本为11.55万元,六人及以上户型建房成本为13.31万元。
根据建房成本及国家政策补助标准,农户自筹标准为:一人户自筹资金0.41万元,二人户自筹资金0.47万元,三人户自筹资金0.99万元,四人户自筹资金0.99万元,五人户自筹资金0.95万元,六人户及以上自筹资金0.91万元。所以该网民提及农村一户3人,建房时选择的户型为3人户型,建房总成本为8.59万元,其中:建房补助6万元、拆除旧房腾退原宅基地补助1.6万元、自筹资金0.99万元。
6.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为什么要分开安置,贫困户安置点多出的房子为什么在卖也不准非贫困户住
贫困户穷不是因为没钱,是因为没有赚钱的手段。你给他们金山银山,他们也会当荒山花光了的。非贫困户,有自己谋生赚钱的手段,就算没房子,也能活下去。这个真的没必要攀比。除非那些贫困户不是真的贫困,那你就应该举报他们,他们就是在浪费国家的资源,这是违法行为,否则国家扶贫帮助他们也是绝对说得过去的。宁可不要那个房,也别穷到要别人扶贫的境界。哪天你要别人救济了,说明你的日子真的过不下去了。财富是靠自己努力获取的,不是靠别人施舍救助的。
贫困户卖房很正常,他们没有来钱的渠道,不卖房子如何活下去。真的有钱,房子就自己留着了,不会卖房子的。
如果你身边有贫困家庭,你应该尽量的多拉他们一下,让他们脱离贫困。大家相互帮助共建和谐社会,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
7. 贫困户是否可以将一户拆分两户安置原户口下人员是否可以增加人员,提高安置面积
农村老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8. 安置贫困户的房子大不大
如果是安置房的话,应该是不大的,应该在几十平米左右吧!
9. 贫困户安置房一定要拆吗,村干部这样做是否合理
村干部的做法确实欠妥,你们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或者向县信访局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纪检委举报。
10. 分户后的贫困户怎样安置
农村老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