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受理
⑴ 检察院说案件正式受理了什么意思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内,可以延长容半个月。
2、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你们可以对学生进行赔偿,对减轻处罚是有帮助的。
如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⑵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 (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地、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厅局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省部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直接初查或派员参与初查,也可将本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这里的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⑶ 请问检察院都直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啊
检察院职能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⑷ 谁知道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的程序
立案来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源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有权立案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1、立案材料的来源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分子的自首
2、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即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法律明文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当立案。
(三)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立安阶段中,对自己发现的犯罪和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进行接受、审查和处理的过程应遵守的次序和形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⑸ 检察院受理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回效力的民事答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⑹ 检察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求答案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地、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厅局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省部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直接初查或派员参与初查,也可将本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这里的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⑺ 检察院一般受理哪些案件
人民检察院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