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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司法机关

发布时间: 2021-02-03 17:20:15

❶ 唐朝的“三司推事”没有以下的哪一司法机关

唐代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中央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这三个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❷ 简述唐朝的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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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❸ 唐朝的司法机关有哪些

(一)抄中央司法机关

唐朝的袭司法机关,在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来行使封建国家的审判权。

1.大理寺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对徒刑、流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直接报请皇帝批准后才能生效。此外,大理寺对刑部移来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审之权。设卿、少卿为最高司法长官。

2.刑部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主管司法行政事务以外,还负责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判决徒刑以上案件的复核。在复核中发现疑点时,流徒以下的案件可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自行复判,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上报皇帝批准。

3.御史台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可以参与审判,并可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

上述三个执法机关,如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做“三司推事”。此外,皇帝还经常根据案件的情况,命令非司法机关参加审判。

自秦汉以来,中央司法机关由一而分为三,并使它们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这说明封建司法制度更加严密和完备,而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权分散,也反映了皇帝对司法大权控制的加强。

❹ 唐代有哪些特权制度,唐代的司法机关体系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1、关于物权--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

2、关于债权--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规定债务担保制度。

九、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历史人物

[唐太宗](599-649)唐高祖李渊的次子,李世民。祖籍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人。隋末与其父亲李渊一起发兵反隋。唐建立后,被封为秦王,任尚书令。武德九年(626)发动"玄武门之变",取得太子地位,次年继帝位,建元贞观。在位期间推行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造就了"贞观之治"。在法律思想方面,推崇儒学,吸收法、道两家的思想,牢固地确立了中国古代儒法结合的思想路线。

具体表现为:(1)以德礼为治,注重教化。认为自古以仁义治天下,国家则长治久安;而专以法治,救弊除害于一时,国家则会很快败亡。(2)加强立法,力求宽简。即位不久,便命大臣修订法典。武德七年颁布《武德律》,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修律过程中,删繁就简,去重从轻。(3)明正赏罚,不殊贵贱。他认为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必须做到"一断于律",赏不遗亲远,罚不阿亲贵。李世民特别注意克制自己的感情,带头守法,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4)加强复核,控制死刑。贞观元年,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合议,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制度。

[长孙无忌](?-659)唐初大臣。河南洛阳人。曾随李世民征讨,功绩卓著。公元626年,参与谋划、发动"玄武门之变",帮助李世民夺取帝位。曾奉命与房玄龄等修订《唐律》,并对《唐律》进行逐条解释,著成《唐律疏议》,成为我国流传至今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后因反对武则天为皇后,被诬陷谋反罪,流放黔州,迫令自缢身死。

在法律思想方面,坚持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是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大成,构建以儒家为核心兼采法、道封建法律理论体系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主要观点有:(1)主张儒法合流。他以儒家经典为依据,以儒家封建纲常思想为指导,对唐律条文进行疏议,完成了封建法典的儒家化过程。(2)主张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唐律中规定的特权保护制度进行解释。。(3)主张罚当其罪。主张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做到罚当其罪。(4)主张整肃吏治。在法律疏议中强调官吏要"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对一切贪赃枉法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论罪处罚;而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官吏在职务内犯罪,要加重处罚。

❺ 简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分工

唐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❻ 唐代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

唐朝司法机关职权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❼ 唐朝与明朝三大司法机构的各自职责,与相互间的关系是什么

唐:
大理寺:来以卿、少卿源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犯罪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和疑难案件有重审权;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及复核机关;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案件。

明:

大理寺:负责案件复核;
刑部:负责案件审理;
都察院: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

❽ 有谁能给出自唐朝到清朝的司法机构,以及处理各种案件的机制

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8.从1906年开始,在中央,清政府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同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设立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取消都察院。
9.南京临时政府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0.北京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别法庭、平政院之分。11.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行三级三审制。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

❾ 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及职能《中国法制史》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专特别审判属程序,即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其职能为:唐代以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徒流刑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此外,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所判的死刑案件具有重审权。大理寺以卿为长官,掌折狱详刑之事,少卿两人为副手,大理寺正二人与少卿共通判寺事,“参议刑辟,详证科条”还负责审理内外官及爵五品以上官员犯罪的案件。

❿ 唐代的司法机关体系

4、《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篇,500条,在内2容上q大x多采用隋朝开i皇时期的法律。 1、《贞观律》--唐太l宗李世民命长8孙无f忌等人r在《武德律》基础上m修定而成,仍7为446篇、600条,以1隋开n皇律令为3蓝本作了g较大p改动,奠定了b唐律的基本风6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1《贞观律》为3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s对000条律文6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8之f后,称作疏议。律与k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c又u称之m为1《唐律疏议》。 3、《唐六1典》--唐玄宗开a元f年间制定,内3容涉及t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w方2面,是中6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j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6、《大m中3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即:将同一r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j起的法典形式。 三m、唐朝的法律形式 5、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g近代的刑法典。 1、令--是关于n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6、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k在日1常工q作中3据以2办1事的行政法规。 5、式--是国家机关的公6文4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7公4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p分2首从0;二y罪以4上d俱发,以3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0况类推;老小j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a分4故意和过失。 五s、唐律十i二f篇的内5容 8、第一m篇名例:71条,是关于b刑罚种类及d其适用的一m般原则的规定,为3《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g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p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o恶--谋反7、谋叛、谋大n逆、恶逆、不x道、大d不f敬、不a孝、不i睦、不i义h、内8乱。 八p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0公4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a分5首从7;二m罪以7上o俱发,以0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0况类推;老小u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u分2故意和过失。 7、第二p篇卫b禁:55条,主要是警卫p宫廷和守卫m关津要塞方6面的规定。 7、第三i篇职制:51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8、第四篇户3婚:25条,主要是户1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0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o地和私有土d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3漏口y、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8七u出、义c绝为2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l平分3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t嫡长4子i孙。 1、第五d篇厩库:37条,是关于h牲畜、库藏管理方1面的规定。 3、第六3篇擅兴:82条,主要是关于z兵士p征集、军队3调动及b兴造方5面的规定。 6、第七h篇贼盗:54条,是关于x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j生命、财产不h受侵犯的规定。 以5谋反3、谋大d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i皇帝特权的行为0。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h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x口n 2、第八n篇斗3讼:50条,是关于h斗3殴伤人z和控告、申诉等方2面的规定。 1、第九w篇诈伪:30条,是关于d欺诈和伪造方0面的规定。 50、第十p篇杂律:38条,不j便编入e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d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0及w奸情方2面的犯罪。 03、第十j一x篇捕亡q:03条,是关于x追捕逃犯、捕捉罪人i和逃丁a的规定。 37、第十r二k篇断狱:14条,是关于j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2面的规定。 六6、唐律的主要特点与q历y史地位 2、唐律的主要特点 (4)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7)中2典治国、用刑持平 (6)诸法合体、以8刑为1主 (3)依礼制刑、礼法合一l 5、唐律的历z史地位 (5)唐律是一f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5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1,处于r承先启后的重要历c史地位。 (0)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l有重要的示3范作用。 八k、唐律关于b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0、关于m物权--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a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7之q权,严格禁止5他人f侵犯;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 3、关于u债权--唐律规定了q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规定债务担保制度。 九k、唐朝的司法制度 6、司法机关 (4)中4央司法机关--大o理寺、刑部、御史台。 (4)三u司推事--重大b案件,由大l理寺、刑部、御史台长3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0)地方0司法机关--行政长7官兼理司法。 6、诉讼制度 (8)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t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7了c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5)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5)审判--以4原告诉状为0准;采取五i听的审判方3式,同时也x以2众证定罪;"罪从1供定",但禁止5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8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y应该"言上u"或"待报"的案件不p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1、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m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6央及w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4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6。 ●历s史人r物 [唐太d宗](310-080)唐高祖李渊的次子a,李世民。祖籍陇西狄道(今3甘肃临洮县)人c。隋末2与g其父5亲李渊一e起发兵反6隋。唐建立后,被封为7秦王o,任尚书8令。武德九l年(413)发动"玄武门y之r变",取得太x子c地位,次年继帝位,建元d贞观。在位期间推行一b系列政策和措施,造就了o"贞观之o治"。在法律思想方4面,推崇儒学,吸收法、道两家的思想,牢固地确立了s中3国古代儒法结合的思想路线。 具体表现为8:(4)以8德礼为0治,注重教化8。认6为8自古以8仁5义l治天e下k,国家则长7治久s安;而专q以7法治,救弊除害于j一e时,国家则会很快败亡t。(3)加强立法,力f求宽简。即位不f久m,便命大x臣修订7法典。武德七a年颁布《武德律》,贞观十e一q年颁行《贞观律》。修律过程中6,删繁就简,去重从3轻。(4)明正赏罚,不z殊贵贱。他认7为7赏罚之w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必须做到"一c断于k律",赏不o遗亲远,罚不f阿亲贵。李世民特别注意克制自己r的感情,带头守法,避免用自己y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7)加强复核,控制死刑。贞观元r年,实行中4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合议,首创封建法律史上u"九s卿议刑"制度。 [长7孙无n忌](?-585)唐初大d臣。河南洛阳人n。曾随李世民征讨,功绩卓著。公3元f468年,参与h谋划、发动"玄武门j之l变",帮助李世民夺取帝位。曾奉命与c房玄龄等修订4《唐律》,并对《唐律》进行逐条解释,著成《唐律疏议》,成为1我国流传至今8的一i部完整的封建法典。后因反7对武则天s为4皇后,被诬陷谋反4罪,流放黔州,迫令自缢身死。 在法律思想方8面,坚持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是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5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b大n成,构建以1儒家为6核心4兼采法、道封建法律理论体系的主要代表人s物之p一v。 主要观点有:(7)主张儒法合流。他以6儒家经典为6依据,以8儒家封建纲常思想为0指导,对唐律条文3进行疏议,完成了f封建法典的儒家化5过程。(7)主张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唐律中1规定的特权保护制度进行解释。。(6)主张罚当其罪。主张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做到罚当其罪。(7)主张整肃吏治。在法律疏议中8强调官吏要"导德齐礼,移风3易俗"。对一h切3贪赃枉法行为2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论罪处罚;而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官吏在职务内4犯罪,要加重处罚。 di≮i≮hzn〓唯ァe┲ㄠg≮g≮c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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