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为
行政机关和其来企事业自单位一样都要受到监督管理,一个行政机关受到另一个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时,这个行政机关就是另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
举个例子,比如当审计机关对税务机关进行审计时,税务机关就是审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税务机关要盖办公楼,要到规划局或房管局批地,这时,就有个行政许可行为,税务机关就是行政相对人。
(1)行政机关作为扩展阅读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自然 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❷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被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相对人管理时,如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内不合法或者容不合理,是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因为在我国,很多行政机关进行的行为不一定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比如气象局要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那么它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相对于建设局等机关而言是与普通公民一样的行政相对人,一样可以就建设局做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
❸ 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主体的相关问题
1、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超越职责权限。一是有隶属关系的政府和部门之间的越权,如应该由政府签订的合同未经授权就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二是没有隶属关系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越权,如本应由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却以非主管部门名义直接对外签订;三是职能部门与非职能部门之间的越权。一些非职能部门(包括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或者项目筹建小组等超越职权对外签订本应由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如以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局(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对外签订行政补偿合同;四是乡(镇)政府对外签订诸如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发包等属于上级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合同。
2、投资主体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具体表现在:一是超越法定经营范围和相关资质条件,虚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诚信度签订合同。一些投资主体在不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或者资质,在资金、技术力量不足,企业实力不强的情况下,夸大企业履约能力,骗取引资方信任后签订投资合同。由于所签订的合同超过其实际履行能力,取得合同利益后便转让牟利,或者因融资困难使企业陷入困境,从而增加了合同风险。二是企业本身不具有工程开发资质、工程施工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够,挂靠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签订合同后,仍由自已进行项目建设。三是以正在办理筹备设立手续的企业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从事与设立该公司企业相关的民事活动,如果签订合同就可能留下隐患。四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有些客商以企业名义进行投资,但签约人既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单位印章,导致合同效力无法确定,一旦在履行中违约,无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❹ 简述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1、决定抄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❺ 简述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种类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一)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
1.制定规章权;
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
1.制定规章权;
2.行政事项处理权;
3.裁决争议权。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主要是:
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
2.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
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有:
1.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有四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项:
1.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
2.就本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❻ 行政机关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机关事实应该可以作为行诉讼的原告。
❼ “行政机关应主动作为而不作为”这句话什么意思
行政机关应该积极主动有所行为,但是却消极的不去做
❽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行政主体。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6、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8)行政机关作为扩展阅读
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