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听证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听证

发布时间: 2021-02-02 19:06:46

① 哪些行政处罚需要组织听证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②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③ 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及程序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回者执照、较大答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④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听证扩展阅读: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听证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员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听证听证场所的设立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场所等规定内容。听证场所的安排可根据听证事项及听证规模的大小确定。

行政听证听证记录的制作及约束力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并结合其他事实及依据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⑤ 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
1、听证类型的不同。
前者均为“应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听证”这一种情形,即对于符合行政处罚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后者包括:
第一,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听证。
一是“依法启动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而启动的事项”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第二,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期限不同。
前者规定的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仅为三日,《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后者对有关听证期限的规定则十分严格,且更为合理。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即当行政机关告知公民的听证申请权后,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五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当事人将丧失此项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径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举行听证的期限不同。
前者没有限定举行听证的期限,后者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47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当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必须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不得拖延,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
前者《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后者《行政许可法》第48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5、听证笔录的效力不同。
前者没有限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后者规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4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记录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
6、两种听证制度设计价值不同。
行政处罚听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处罚不当而设置的程序,可以说为了保护行政相对方不受非法权力的侵害而赋予其的权利救济手段;
其实质在于通过授予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抗辩权或程序性防卫权,平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行政主体权力之间固有的差异,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事实,拟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因而有必要由调查人员提出理由、依据,与违法行为人进行质证。
而行政许可听证,行政机关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问题,针对的不仅是申请人个人的情况还要充分考虑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是否影响甚至侵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在掌握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信息前,是不宜作出倾向性意见的,否则听证就失去了公正性。
联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都具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费用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不承担费用;主持人实行回避制度,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⑥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听证扩展阅读

听证程序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4、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

⑦ 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⑧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什么规定

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外,有的地方还有关于有关听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