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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01 22:37:01

行政听证的解决问题


1.强化行政主体程序行政理念与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意识。传统上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集权体制的国家,行政权力极为庞大,行政相对方的权利长期得不到重视。在立法中,实体规定多,程序规定少或根本没有;在执法中,又只偏好追求行政行为结果的实现.而忽视行政权行使过程的合法性;在思想观念上,往往认为程序繁琐,影响效率甚至是多余。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或行使权力的时候,程序意识非常差。很多行政机关领导至今都有这种观念,只要事情没办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上有瑕疵,是可谅解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行政更应依程序行政已成为共识,比较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设置的行政程序监督机制,行政听证制度尤为重要,必不可少。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了解、熟悉听证制度程序本身。同时,听证制度设立、设置也树立了一种程序观念,听证制度设立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可以给行政机关领导。给公务员灌输一种程序观念,培育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缘此,行政听证在我国的完善,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认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重视行政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功能,使之更多地成为行政相对方的一种权利,保障行政相对方广泛地参与行政;其次,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在立法上确立听证权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最后,听证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民主参与的过程。行政听证就为老百姓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程序保证和操作手段,既可帮助行政机关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也可培养老百姓的民主素质和参政意识。2.明确行政听证申请人范围及申请程序。首先,在《立法法》和《价格法》及《政府价格决策听政暂行办法》中应对行政听证申请人的范围以及他们应该如何提出申请予以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其次,在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范围问题上,可以借鉴行政复议法中复议申请人可以是任何行政诉讼法原告和第三人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听证申请人的范围扩展到一切利害关系人。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3.造就一批相对独立的专业化听证主持人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要求听证主持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若干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然后与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脱钩,不在行政机关任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专职、兼职并存。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听证主持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听证案件的具体要求,统一选派主持人,并负责参与主持人级别的晋升、罢免等。听证案件中的主持人不限定为一人,特别是在价格听证中,最好以听证委员会的形式出现,由政府物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几方面的代表组成,这是行政决策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另外,还应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权责,这是其相对独立地位的表现,也是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② 价格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来价格自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③ 街道停车收费听证会经营方发言稿范文

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的关于调整**县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听证会开得很好、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会议之所以开得好,主要是各位代表对调整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听证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真诚理解,此外市物价局、县政府、县纠风办、县消费者协会、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给予了热情的指导。在此,我代表县物价局对各位代表的支持和各部门的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召开这样规模的听证会,在我县来讲已是第四次了。它标志着政府定价这项工作正在迈向依法、有序、公开、公正、透明的健康轨道。今天这次会议有三个特点:一是代表的广泛性。与会代表的推举产生,基本上代表了幼儿教育受益者的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二是参与性。会上各位代表的发言,充分体现了对社会性事业的知情参与意识。并且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设性意见,这既为政府价格决策起到了参谋作用,又代表了广大群众的切身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三是规范性。这次听证会,严格遵守《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从资料审核到会议的程序,体现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规定来说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有相关的证人进行处理。

⑤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十三)承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及济南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除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内据确凿的,行容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6)济南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⑦ 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现状

行政复议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的,是我国特有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九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以行政复议等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公正、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很多矛盾被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初步形成。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根据《行政复议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也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行政复议的配套制度,较为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积极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999~2006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287件,其中2003~2006年年平均增长11%。 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受理的占66%。

(3)行政复议机构不断健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本配备了专职复议人员,有些地方还成立了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条件基本具备。

(4)办案方式不断创新,有效化解矛盾。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取证,实行公开听证、专家论证、集体会审和运用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依法及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解决了大量的行政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5)纠错功能充分发挥。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果看,撤销、责令依法履行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在国土资源部已审结的案件中占14%,通过行政复议纠正了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监督作用,促进了依法行政。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改变就复议论复议的做法,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与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了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

随着形势的变化,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涉及面广。二是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很多案件是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交结在一起,时间跨度大,涉及人数多,关系错综,案情复杂。三是复议申请事项很多是涉及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四是社会影响重大,一个案件的结果往往引起连锁反应,如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五是复议案件引起的行政应诉难度不断加大,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常有不同,有些问题需要与人民法院反复沟通协调才能达成一致。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

2006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对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条例》的实施,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积极受理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实施条例》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求,在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和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这就要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凡是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受案范围的,都应当受理;对可受理可不受理的,也应当本着积极受理的原则受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 “告状难”的问题。 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也要认真审查作出解释,告知解决的渠道,不能简单一推了之,应避免矛盾的激化。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人民群众财产权而又未告知救济途径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长至20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很多是涉及群众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财产权利,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告知讼权。

(二)改进和创新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

《实施条例》规定了听证、和解、调解等制度,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更加便捷、灵活地审理案件提供了制度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须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三)增加了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施条例》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报落实情况,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避免同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三是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行政复议机关汇报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四是上级复议机关加强对下级复议机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的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不同地区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的基本一致,确保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法律适用意见的基本一致。要将指导作为一项制度落实下来,以召开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案例评析会等形式,通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主要侧重于行政复议机构是否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公正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标准要看是否解决了行政争议,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的领导是行政复议的第一责任人。 这就要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业行政复议人员,提供专门的行政复议场所和办公条件,解决行政复议经费,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质量是否过硬、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是否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等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二)运用多种方式,妥善处理行政争议

《实施条例》规定了和解与调解制度,运用这两种方式手段处理复议,应当注意其适用情况。

在运用和解制度时应当注意:一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裁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一些涉及罚款或对违法性质认定的具体行为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一些羁束行政行为,如确权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等,不能适用和解制度;二是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复议和解协议是在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和解协议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达成,且必须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四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后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也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的效力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才能生效,而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另外,作出驳回决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二是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三是上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三)以行政复议工作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

实践证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对照检查,定期总结,向单位领导或有关机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

⑧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听证举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及时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暂停。
第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结听证的情形。
终结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行使。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抄五条经海关稽查,发袭现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应当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向被稽查人追征。必要时,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通知银行在被稽查人存款内扣缴。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听证申请,海关应当按规定受理。
第二十八条被稽查人逾期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或者构成走私罪但不起诉以及免除刑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⑩ 我国行政管理中的听证制度时限多久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顺序如何各自的时限又是多久

听证制度一般是3-7天,各个法规规定的不一样
行政诉讼后不能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后可以再行政诉讼
先行政诉讼,则三个月
先行政复议则两个月,出决定后15日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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