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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应

发布时间: 2021-02-01 01:31:58

⑴ 中国各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主要职权

宪法的规定:每节是一个国家机关,我全贴上了你把名称和性质和职权写上就行了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三章 国家机构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
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
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
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
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
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
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
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
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
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
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
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
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
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
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
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
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
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
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
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
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
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
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
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
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
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
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
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
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
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
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
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
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
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
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
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
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
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
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
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
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
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
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
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
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
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
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
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
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
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
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
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
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
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
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
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
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
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
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
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
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
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
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
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
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
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
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
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
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
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
、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
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
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
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
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
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
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
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
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
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
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
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
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
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
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
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
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
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
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
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
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
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
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
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
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⑵ 国家机关普通话等级应到几级

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的要求,现阶段各类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的等级标准如下: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以上水平;教师和大学生为二级以上水平;公务员和社会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为三级以上水平。

⑶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有什么区别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的区别是: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拓展资料:

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主要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⑷ 什么叫国家机关什么叫政府部门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机关应扩展阅读:

国家机关组成:

1、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3、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如行政公署、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

4、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5、国家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

6、国家军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下辖的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

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委科技委、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共15个职能部门。

7、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⑸ 要进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应选择什么学校,什么专业

想进入国家政府机关,那么首先要考取公务员,公务员要求专科以上学历,公务员考专试至少要在前5名.近几年属专科文凭很难进入政府机关,基本都是本科以上文凭.
那么首先你要考取一个大学,当然越好的大学越好,首选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等.其他大学也行.
其次,选专业,首选是法律专业,但也要根据考单位,比如去工商学工商管理,去海关可以读物流,去外交部可以读外语,去政府部门可以读中文系或文秘之类.法律专业可以考的单位比较多.
最后,没要求读什么,也就是多看些公务员考试的材料,以及自己的专业.还有要多关心下国家的大事,多看些国际新闻会,多看些法制节目等等
我也曾希望考公务员,只可惜我只有专科文凭竞争不过别人.所以我强烈建议,现在公务员竞争激烈,你现在不要考虑考公务员的问题,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好好读书,考上一所好大学,拿到较高的文凭,那样你的路就好走了.如果没有关系,只靠实力的话,你唯一的实力就是文凭,越高越好!

⑹ 国家机关职务(职位)有哪些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长)
四、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长)
五、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五级为高级干部
六、厅局(地)副职(六级干部):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厅级正职(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苏州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七、县处级正职(七级干部):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滨海县县长),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八、县处级副职(八级干部):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副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昆山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九、乡科级正职(九级干部):
(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十级干部):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十一级干部),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
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职务和职称是两回事儿一个道理。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 巡视员
副司(厅)长 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 调研员
副处(县)长 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 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执行公务员制度与参照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级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至四级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四至五级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五至七级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六至八级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科长,乡(镇)党委书记,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副科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科员,干事;
十至十五级办事员

⑺ 国家机关必须在什么范围内依照什么行使权力

国家机关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专国宪法》属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国家机关应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⑻ 什么是国家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单位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8)国家机关应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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