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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控审计制度的修订

发布时间: 2021-02-01 00:08:16

A. 如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下面是一份相关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 公司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五)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六)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七)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九) 《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十) 《企业会计准则》;

(十一)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类相关法规。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 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 审计部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单位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单位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 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置审计、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企业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 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五) 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准后实施;

(二) 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 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 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五) 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 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 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八) 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 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十) 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 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十三)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一) 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 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和财务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九)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一)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二) 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十三) 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四) 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十五) 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八条 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内容 (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二)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 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四) 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

(六) 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七) 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八) 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九)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具体审计业务的管理制度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将拟订以下(但不限于)具体审计制度或审计流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一) 经营业绩审计制度;

(二) 离任审计制度;

(三) 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制度;

(四)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

(五) 专项审计制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一节 计划阶段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

年初由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经与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单位总经理和下属企业董事长充分沟通后,拟订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需获得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被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中对主要公司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的专项审计、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授权。

(二) 在接受审计授权后,组织调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三) 编制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报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四) 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企业,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三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节 审计完成阶段第二十七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企业、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收到被审企业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意见一起报送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三十一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企业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企业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授权人及审计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四节 后续事项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审管理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审计部将依照情节轻重,建议相关企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 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B. 如何加强内部审计程序控制

加强内部审计程序控制的措施:

  1. 项目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

  2. 实行审计公示和回避制度。

  3. 实行审计业务三级复核制度。

  4.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5. 严格审计文书审签制度。

  6. 建立审计资料归档制度。

  7. 完善审计质量控制考核制度和追究制度。

内部审计的定义:

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以实物为对象。对存货、固定资产或货币资金的时点状态或期间状况进行审计。如:存货清查审计、固定资产构建及处置审计、资金收支审计。

  2. 以账务为对象。对因提供、销售商品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产生依据,期间过程和时点状态进行审计。如:账期审计,回款期审计,坏账审批审计。

  3. 以规则为对象。对制度、计划、任务、标准、流程等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计。如:目标完成审计,采购审批流程审计,供应商入围政策执行审计,折扣权限与审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4. 以责任人为对象。对经济责任人进行的期间责任、期末状态进行审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目标成本审计。

内部审计的方法:

  1. 顺查法。按照经济活动发生的先后顺序和会计核算程序,依次审核和分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2. 逆查法。按照经济活动进行的相反顺序,先审查会计报表,从中发现错弊和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依次审查和分析报表、帐簿和凭证。

  3. 抽查法。提供三种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随机抽样、PPS抽样,从被审单位被审计对象中抽取其中一部分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借以推断审计对象总体有无错误和弊端。

  4. 审阅法。

  5. 分析法。

  6. 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结合法。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确定审计样本是在内控制度与重要性水平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当对某一样本产生怀疑时,审计人员可能会扩大样本的数量或对某一样本的业务流程进行详细审计。

  7. 效益评价审计法。

C. 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怎么审计

仅供参考: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环节,是组织内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工作做得好,对组织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益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内部审计工作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面对存在的问题,只有想办法作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让领导和群众很直观地看到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让被审计单位切实感受到内部审计对其工作的帮助和促进,才能得到领导的重视、群众的正确认识和被审计单位的主动配合。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弄清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

要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首先必须清楚内部审计的职能是什么,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什么。国内《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看出,内部审计的职能就是监督和评价,其工作目标就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找准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入点

应选择最能直观体现内部审计工作价值的审计项目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入点,而通过审计能够直接为组织带来增收或节支的项目就是最佳的选择,如基建修缮工程造价审计。我们医院原来也不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为了打开工作局面,我们内部审计部门选择了基建修缮工程造价审计作为切入点,通过首个修缮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审定造价比施工单位原报价降低约20%,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很直观地显现出来,内部审计工作很快引起了医院领导的重视,为将来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正确选择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项目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必须紧紧围绕组织的中心工作,选择领导重视、员工关注的对组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影响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此外,内部审计人员还要深入调查了解被确定为审计工作重点的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审计项目,使内部审计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领导层的支持,离不开组织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部门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同时,也与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存在密切的联系。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与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单一、不能取得各有关方面的充分理解有很大关系。因此,改变单一的工作方式简单的状况,做好与各相关方面的沟通,对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十分重要。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主要应从下面几点入手:

(一)做好与组织领导层的沟通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或修订内部审计的有关制度与规定时,通过与组织领导层的充分沟通,能够使组织领导层增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了解,使内部审计的有关制度与规定能尽快通过组织领导层的批准,以书面形式下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通过经常与组织领导层的沟通,可以及时了解领导层所关心的组织工作的重点问题,从而合理确定服务于组织重点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内部审计机构如能及时就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与组织领导层沟通,向组织领导层说明审计项目的实施对加强组织内部控制或提高组织经济效益的重大意义以及审计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可以取得组织领导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从而有利于各项内部审计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要及时与组织领导层沟通,向组织领导层详细分析所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和内部控制漏洞的危害,并提出内部审计的纠正措施和改进建议。这样就可以取得组织领导层对审计建议的理解与重视,有利于审计决定的执行,实现内部审计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目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

被审计单位配合与否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的能否顺利实施,而这又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能否对内部审计工作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取得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正确理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有效沟通就十分重要。首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前,要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内部审计不是一味的挑毛病找问题,审计的主要宗旨是“一审、二帮、三促进”,即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帮助被审计单位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和问题存在的危害性,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把工作做得更好,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积极配合。在审计实施阶段,要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概况、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重要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无关大局的细小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其在审计结束之前整改完毕,这样可以缩小审计报告的问题面,以利将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认可。通过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审计处理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获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同,有利于审计决定的执行,达到审计的目的。

(三)与组织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

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时需要组织内部财务、总务、基建等行政职能部门的配合。内部审计机构需要这些部门在哪些方面给予配合、如何配合,都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经常及时地与这些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这些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从而给予积极的配合。

(四)与组织外部相关机构的沟通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经常向当地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等组织外部的有关机构咨询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与这些组织外部机构的联系与沟通,以及时获得其帮助和支持。

(五)内部审计人员相互之间的沟通

要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也不可忽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要和下属保持良好的沟通,向下属布置任务时,要使下属能充分了解审计任务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内部审计人员要将审计工作进度、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以利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掌握审计工作进度,共同讨论有关问题,及时调整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过程中,审计组人员之间也要加强沟通,既明确分工,又协作配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任何一项内部审计工作,都需要内部审计人员来具体负责完成。而能否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取决于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通常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技能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不能只看其某一方面的素质高低,而应从以上两个方面综合来衡量。只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同时具备较高水平的业务技能,才有可能将审计工作做好。只具备内部审计人员思想和品质方面的良好素质,敢于抵御各种诱惑,敢于依法依纪办事,但业务技能低下,不了解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审计和与审计有关的会计、税务、金融、工程造价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就不可能做到依法依纪办事,也就不可能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从而也不可能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只有具备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思想和品质方面的良好素质,同时又熟悉并掌握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审计和与审计有关的会计、税务、金融、工程造价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并注重知识的更新,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不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才能真正意义上具备审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素质,并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从而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因此,要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不断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做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时刻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内部审计人员队伍。

D. 怎样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1. 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规范现内代市场主体容的关键。

  2. 加强内审的制度化建设。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国家审计法要求设立的,应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工作指导。

  3. 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提高内审人员素质除了提高政治、经济生活待遇外,还要针对内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知识老化的客观实际,加强内审人员的在职培训,辅之以必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引进。

  4. 选择好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时间上应从事后审计转向事前、事中审计,做到事后检查与事前、事中检查的有机结合。

  5. 实现内部审计因素的全面整合。无论是单位内部审计,还是系统内的“上审下”,审计方法均应从现行的以账表为主导的审计与以内部控制系统为主导的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转向以内部控制系统为主导的审计与以业务为主导的风险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6. 实现内审的信息化。审计技术手段从手工审计逐步向计算机辅助审计过渡,要求建立一个内审意见资料库加以配合,一方面可以让内审人员参考其他检查人员的意见和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内审分析和意见标准化,最终进行计算机审计。

E. 有关加强内控制度的审计建议怎么写

(一)提高领导层对内控的重视度,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的建立,是制度真正落实的有效保障。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董事会、企业管理者的素质、企业文化、组织结构等。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一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企业财务管理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点,使企业成为面向国内外市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一种企业机制。二是要建设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管理的理念,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控制方法,组织机构,外部环境影响等。因而为了企业的发展,一定要提升企业领导层和管理者的思想意识,转变其管理观念,使之增强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管理力度,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明确审计方向,确定审计目标,掌握审计重点。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最终目标在于通过这样一个审计活动,完善审计内控制度,维护企业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在审计内容上内部审计人员要通过查阅法、调查表格法等审计方法,了解企业管理信息和流程(传递沟通方式、制度汇编、职责分工、岗位规范和标准)等相关资料,进一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企业的相关业务及财务资料,对企业主要业务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分析,掌握这类控制点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在审计方法和手段上要全面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重视风险分析,保证内控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企业还要建立起内部控制审计队伍训练培养基地,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强化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和审计专业技能,为企业培养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审计团队。

(三)充分发挥内部控制执行与监督职能。

内控制度要发挥良好的作用并且得到有效执行,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人员及资源,使其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并且应选拔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员工,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员工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使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更多地参与到企业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的内部控制中,通过对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中的漏洞和隐患,并针对企业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加以技术修正或改进,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F. 如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针对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种种题目,我以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治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的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将内部审计纳进企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进步内部审计职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司员工的监视。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职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第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的重新熟悉,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熟悉,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五、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要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当前内部审计发展趋势是:1、加强企业的风险治理,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防范于未然;2、加强企业的内部制度评审,建立严密、完善的控制体系;3、加强治理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G. 如何建立内控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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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 公司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五)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六)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七)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九) 《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十) 《企业会计准则》;
(十一)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类相关法规。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 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 审计部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单位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单位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 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置审计、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企业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 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五) 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准后实施;
(二) 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 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 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五) 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 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 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八) 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 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十) 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 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十三)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一) 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 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和财务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九)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一)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二) 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十三) 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四) 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十五) 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八条 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内容 (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二)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 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四) 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
(六) 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七) 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八) 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九)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具体审计业务的管理制度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将拟订以下(但不限于)具体审计制度或审计流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一) 经营业绩审计制度;
(二) 离任审计制度;
(三) 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制度;
(四)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
(五) 专项审计制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一节 计划阶段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
年初由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经与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单位总经理和下属企业董事长充分沟通后,拟订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需获得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被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中对主要公司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的专项审计、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授权。
(二) 在接受审计授权后,组织调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三) 编制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报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四) 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企业,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三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节 审计完成阶段第二十七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企业、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收到被审企业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意见一起报送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三十一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企业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企业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授权人及审计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四节 后续事项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审管理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审计部将依照情节轻重,建议相关企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 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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