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转办局
『壹』 如何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1.拟调入的单位(公安系统)有编制空缺并根据工作需要同意接收。 2.编制管版理部门办理相关入权编手续。 3.填写“公务员调任转任登记表”一式三份,在调出机关、调出机关主管部门、调入机关、调入机关主管部门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我市人社部门对调出地人社部门发商调函,调调动人个人档案及现实表现审核,审核合格后开具“调转通知”。
5.调出地人社部门收到调转通知后,对调出机关主管部门开具“调转通知”;调出机关主管部门对调出地人社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调出)”。 6.调出地人社部门对我市人社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调出)”;我市人社部门对调入机关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调入)”。7.调出、调入地人社部门及调出、调入机关主管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贰』 机关部门之间可以互相转办文件吗
答:机关部门之间事实应该可以互相转办文件。
『叁』 什么叫局机关
原意是指机械的关键部位,部件。也指周密的谋划。
现代社会中常用来表示各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办理各类事务性部门的一个总部。无论是省局、市局、县区局,局机关都为国家机关单位。
机关单位包含,国家权力组织机构的各部委、司、省厅、市、区、县、乡的局。
(如教育部、省公安厅、市卫生局等)机关单位,也指国家机关,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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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一般是事业单位,其区别于其他事业单位的特性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政治性与经济性相结合。
政治性表现在:机关事务工作是党政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机关有序运转和履行职能提供后勤保障。经济性表现在:机关事务工作通过机关内部合理配置和运行各类资源,尽可能取得最佳保障效果。
二是内部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机关事务工作服务对象是党政机关及其干部职工,管理对象主要是机关内部资源,属内部行为。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机关越来越多地引进社会服务,后勤服务单位也加紧改制,以及拓展对外经营,逐渐融入社会服务业。
三是独立性与从属性相结合。
从其历史发展和职能定位中显而易见,作为机关运转的后勤保障,机关事务工作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同时,机关事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机关有序运转和履行职能,其从属性也是“与生俱来”的。
四是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
机关事务工作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包括财政管理中的经费、资产、采购、会计,房地产管理中的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监管,后勤服务中的接待、会议、餐饮、幼教,等等;管理对象类型,既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动产。
所以,在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都应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
『肆』 机关事务局是干什么的
机关事务局是市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相当与市政府的后勤部门。
机关事务局职能职责:
1.负责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区级机关事务和政务接待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
2.负责协助政务接待及相关公务接待,协助大型活动、重要会议接待服务工作。
3.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4.负责核定机关用房建设标准;负责审查机关用房基建计划;统一调配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承担行政中心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5.负责制定公务车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编制核定、配备、更新、维修、调配、处置等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7.负责有关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行政事务及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拓展资料: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伍』 转办、会办、主办、分办是什么意思啊
概括来说,转办是转给有关人或部门办。会办是几个部门在一起研究办理。主办是主要负责的有关人或部门,。分办是相关人员或部门分别去办理。
1、转办就是把业务转移给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办理。转办时间是指上级规定某项转办的工作或公文、信函在一定期限内必须给与回复的时间。
一般公司或政府部门,一周只有5个工作日可供转办。
2、会办,即会同办理的简称,指几个部门在一起研究办理事务。
3、主办,即主持办理。工作岗位上指主要操作人员。
4、分办是机关在处理公文的过程中,对公文分类办理的一种方法。它的主要依据有文件的性质、重要程度、涉密程度、缓急时限要求、内容所涉及的职责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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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活动注意事项:
1、活动策划需在活动开展时间之前2个以上的星期完善并获得审批。
2、活动物资需要在活动开展之前1天准备好,以便提前检查活动物资是否齐全和可用,包括准备备用物资。
3、利用海报(注明举办单位)等开展事先宣传,活动宣传需提前3天,包括活动参与对象、相关协助人员(如场地管理者)及工作人员等,提前与所有相关人员做好沟通,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4、人员分工需提前,如有任务安排,需要主动了解进度及可能遇到的困难。
5、活动前,需要理顺每个环节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好备用方案,保证各环节衔接妥当。
6、活动现场布置时间需在活动开展之前半个小时完成,用剩下半个小时时间进行宣传,吸引人群,利用宣传单张做好活动场地等指引工作。
『陆』 行政单位全额职员如何转为公务员
中组部去年发的文件,你看你们当地有没有配套文件。
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8-12-09
中组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局属单位与局机关科室的区别
局机关和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关系,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局属单位和据机关科室有以下区别:
1、地方不同
局属单位是外设单位,和总局不同地方。局机关科室是属于局里的科室
2、职能不同
局属单位所管业务和总局不同,而机关科室是运转总局的子体
3、体制不同
局所属单位虽然隶属于总局,但是体制安排确实另行一套。而机关科室的体制服从总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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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共10级。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股所级(股级)属于县区设置的领导职务,是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相当于一级科员)。
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 。
股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设置的,如《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中设有股级。
『捌』 机关办公室工作职责和要求
1.承办职责:承办公司领导层集体决策和交办的事项;承办上一级办公部门交办事项;承办同级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转办的有关事项。
2.参谋职责:负责公司总裁秘书工作,协助总裁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对其工作的服务保障任务;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列席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在领导决策过程中有建议、辅助、劝阻、提示职责。
3.管理职责: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人员的工作调配和分工。组织并参与公司有关文件、政策的调研、起草、审核工作,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做好公司文化理念、精神文明、信息网建设以及公司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的组织、策划、审查和落实工作。安排和处理好公司各项公务接待、公共关系和重要活动。
4.协调职责:负责协助公司总裁协调各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工作矛盾,沟通协调上下、内外的联系,有催办、督办职责。
5.负责公司董事会、公司党办、纪检、工会、职代会等有关的各项工作的组织、计划、安排和管理。
『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调动手续
材料:
1、拟调人员申请调动工作报告;
2、调动呈报表(一式三份);
3、编制审核通知单;
4、考察材料[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含遵纪守法、计划生育情况);
5、计划生育证明;
6、近期体检表;
7、个人档案(转正定级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务员的需有公务员录用表、公务员登记表等)。
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
2、所在单位、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3、《干部调动呈报表》、《编制审核通知单》、计生证明、体检表等材料报市人社局流动调配股。
4、组织考核、审查干部档案。
5、局务会议研究。
6、发出调干通知。
7、转行政组织关系。
8、与调入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9、转工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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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资格条件:
事业单位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事业单位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拾』 公务员单位调动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公务员调动单位的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调动申请(个人申请的需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接收)
2.提交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如同意调动报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如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调动的办理调档手续;
5.如档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调动手续。
公务员可以跨地区调任,首先联系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办理商调手续,然后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
调任条件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