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都要听证吗
① 申请再审高院开听证是什么意思
1.省高院对原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提审。2.我国法律对再审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法院受理了再审案件,一般就表示同意再审理由,对原裁定或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相信高等法院会给你一个答复的。
② 我是原告!胜诉了!被告要求再审!法院要我去听证!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对于你聘请的律师来说,当一审法院经版审理判决后就标志权对你的代理就结束了。当对方提起再审程序并经法院依法再审时就标志另外一个诉讼程序的开始。如果弄觉得还需要律师,就得重新聘请。
③ 法院再审案子进行听证是什么意思,是否不用再开庭了
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确定案件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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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④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再审案件一定会举行听证会吗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规定来执行,再审案子太多,法院忙不过来,自然就要延期,院长签个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诉法实行后,我们这高院一个月200多件申请,3个月绝对不够处理。你安心等吧,最长半年,这期间法院会给你一个交代的。
你当然有权利要求开听证会,但是开不开还是法院说了算。你现在是复查阶段,还没确定立案,你要把证据尽量提出来,否则立案不成的话,你留着证据也没有。
能说的就这么多了,祝你好运
⑤ 高院申诉再审,高院通知听证,请问听证和开庭一样吗
不一样。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
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组织听证程序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只要在法定的审理时限内均属于正常,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审理完毕,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时限,对于听证完何时再开庭法律上没有时限规定,由审理法院自行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定时限。
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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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
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⑥ 民事再审审查中法院可否直接进行听证
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组织双方听证,经听证后,如果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错判的可能性,才会真正进入再审程序,开庭审理.
⑦ 再审听证会后是不是就判决了,没有机会了
1、听证会是审查再审案件的一道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 2、3个月指的是案件复查时间在3个月以内(也可能1天,也可能90天内),并非必需要等到3个月后才下结论。 3、申请复查的案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的14种情形,人民法院都会将案件启动再审程序。 4、复查案件一般只需书面审查,无需开听证会;申请人有权申请开听证会,是否需要开听证会由法院决定。如果你真的有话要说,请在再审开庭时再说吧,不要轻易将你方的观点提前至听证会上告诉对方。
⑧ 高院审请再审开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第一、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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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纪律事项。
常见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分为如下几点:
1、全体参会人员须佩戴会务组制发的有效证件,凭证入场参加会议。
2、请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会议期间请关闭通讯工具。
3、会场内请勿吸烟,请不要随意走动,请不要喧哗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4、考虑到听证代表发言时间有限,本次听证会不安排旁听代表发言和新闻记者提问。旁听代表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填写《旁听代表意见表》,会后交给会务组。
5、听证会代表发言时请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听证代表发言时,其他听证代表经主持人同意后可插话,但要尽量简短。发言时请讲普通话。
6、听证代表初次发言请作自我介绍,发言时间请控制在10分钟之内。如时间许可,经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简短发言。
7、发言时请观点鲜明、简明扼要、不要重复。发言内容请集中在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对方案提出意见上。最后要表明自己对调价方案的意见。
8、会后请听证代表留下,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全体与会人员须将会务组制发的证件交回给会务组。
⑨ 中级法院再审行政案件要开听证会它是什么程序
开庭前的一个前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在立案再审之前要举行听证。但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程序。
⑩ 我的案子是申请再审的,可是法院却是听证,这是什么意思
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确定案件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法院再审都要听证吗扩展阅读: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调解书。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