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有证明
①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怎么办理
向当地扶贫办逐级申领建档立卡即可。
事项名称:办理贫困证明
事项类型:依申请服务类
办理机构:县扶贫办
办理依据:根据贫困户就学、就业等需要
办理对象及范围:贫困户
办理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前置审批:无
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办理流程:贫困户根据索要贫困证明单位的要求,到村、乡镇或县扶贫办开具
办理时限:即办
(1)贫困户有证明扩展阅读
农村贫困户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
1.未成年的孤儿;
2.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
4.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
5.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
6.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贫困户:
1.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干部的农户;
2.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的农户;
3.在县城或乡镇有店面等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农户。
4.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5.有工程机械设备或其它从事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农户;
6.有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退休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户(因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致贫的除外);
7.有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② 贫困户证明怎么写
证明来不需要你写,而需要你自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能够证明你家庭贫困的人或单位出具。你所要写的是贫困户补助申请,把你家人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家人身体情况,负债情况写清,如没有补助将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好结果等写进就可以了。
③ 每个贫困户都有贫困证明吗
1,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5,到村委会的上级乡镇政府扶贫办申请查询村委上报的列入帮扶的贫困户名单。
6,看是否是查本人或户的,村、居好说,要到乡镇、街道也许要有村、居证明信的吧。
7,到扶贫部门,比如各级扶贫办,对每个村、每个贫困户都有详细的登记。
8,到村委会申请查询经过村民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的列入本次扶贫帮扶的贫困户名单。
贫困相关扶持政策你可电话咨询县扶贫局,贫困户名单已在各村进行了公示,你可联系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和镇政府咨询了解一下。
④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怎么办理
向当地扶贫办逐级申领建档立卡即可。
办理流程:
1、户主申请
2、村民小组提名
3、村民代表评议和票决
4、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
5、县扶贫办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村委会有扶贫对象民主评议和票决的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办有扶贫对象审核的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县扶贫办对乡镇上报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进行最后把关,确保没有争议或争议解决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建立县级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贫困农户信息系统。
档案资料由扶贫对象、采集人、审核人共同签名确认,扶贫对象已完成签名手续,是知道自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可以由父母到村委会咨询,并到乡镇扶贫工作站,通过全国贫困农户信息系统查询后,开具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即可。
(4)贫困户有证明扩展阅读:
农村贫困户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
1.未成年的孤儿;
2.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
4.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
5.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
6.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贫困户:
1.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干部的农户;
2.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的农户;
3.在县城或乡镇有店面等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农户。
4.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5.有工程机械设备或其它从事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农户;
6.有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退休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户(因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致贫的除外);
7.有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参考资料:网络-建档立卡贫困户
⑤ 村里给贫困户开贫困证明怎么开
谁签字谁负责,你要不是特困户签字了查出来要追究责任的。村委会开证明然后去乡镇民政助理签字和公章。
⑥ 贫困户证明怎么写。
去你那里的村委会找村委会里的人请求他帮你写张贫困生证明,接着他会告诉你怎么做的。其实就是再拿这张纸去你那里的政府找那里的人盖章
⑦ 贫困户有没有什么证
没有特定的证件,但是会有一个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的贫困证明。
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
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7)贫困户有证明扩展阅读
1、相关要求
(1)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2)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2、贫困户标准
(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⑧ 贫困户有没有什么证件,能够证明自己就是贫困户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7〕19号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⑨ 贫困户证明怎样办理需要的证明有哪些
可以写申请书,注意阐明家庭状况,交由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机构。
办理不需要证明。准备身份证及户口册,申请提交后,会由专人负责调查情况。
贫困证明申请书要求:
1、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
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
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9)贫困户有证明扩展阅读
贫困户办理事项须知:
事项名称:贫困证明
事项类型:依申请服务类
办理机构:县扶贫办
办理依据:根据贫困户就学、就业等需要
办理对象及范围:贫困户
办理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前置审批:无
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办理流程:贫困户根据索要贫困证明单位的要求,到村、乡镇或县扶贫办开具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各乡镇扶贫办,临泉县扶贫办21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6538891
办事附件(表格):无
参考资料
贫困户贫困证明-临泉县人民政府
⑩ 有什么证明自己家是贫困户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7〕19号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