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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文化

发布时间: 2021-01-28 01:45:26

1. 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求解

党的十七大在部署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同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文化建内设的重要性容,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人,以文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群体素质,促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因此如何推动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一、检察文化的内涵 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

2. 文化旅游局好还是检察院好

文化旅游局相对于检察院可能稍微轻松一点,看你有什么职业规划吧。

3. 结合检察工作,谈谈你对提高党政干部的认识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对于促进文化育检,保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高检察机关的群体素质和工作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党中央做出的战略决策。以检察文化建设来推动检察机关工作,要立足职能,坚持把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努力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更新执法理念、推进文明执法的必然选择。
以检察文化建设促进检察机关的观念转变,牢固树立先进执法理念,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坚守“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检察精神,牢记“服务大局、让群众满意”的工作宗旨,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治检”的工作方针,秉承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体现新时期检察人员的良好精神风貌。
(三)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提高干警素质、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检察文化是全体检察人员共有的价值体系。要使检察队伍成为检察文化的实践者和先进文化的代表者,让检察文化内化为检察人员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只有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强化职业自律,陶冶职业情操,不断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构建一支政治坚定、廉洁高效、业务精湛、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全面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在全面理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之后,接下来我想谈一谈检察文化在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检察队伍建设方面所发挥的独特功能:
1、导向功能。检察文化所崇尚的就是广大检察人员所追求的。检察文化能够对检察人员群体和个体的价值行为起导向作用,使之符合检察机关的宗旨和职能。检察文化通过对检察人员个体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引导,能够使检察官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认知检察工作的实质与发展前景,更有效地把检察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检察工作所确立地总体目标上来,实现检察官自身价值与检察官群体价值、检察系统价值的融合统一,并自觉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工作。
2、自律功能。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个体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这种规范源于检察机关内部弥漫的文化氛围、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无形的精神力量。具体的讲,一是营造一流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秩序;二是严格执法标准、行为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自律机制和约束机制;三是加强文化管理,形成良好的团队作风和群体意识,达到提高检察人员的自律能力之目的。
3、凝聚功能。检察文化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行为准则后,他就会成为增强团队凝聚力、鼓舞士气的黏合剂,从人们的认识、期望、信念等各个方面进行整合沟通,组成一个团结协作、荣辱与共的有机整体,去追求共同的目标和价值。
4、激励功能。检察文化把尊重人作为中心内容,崇尚以人为本,进而会在检察人员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它不是靠外在地推动,而是一种内在地引导;它不是被动消极地满足人们对实现自身价值地心理需求,而是通过检察文化地培养,使每位检察人员地内心深处自觉产生为检察事业拼搏、奉献的精

4.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

一是突出打造理念文化,使价值取向更加牢固。坚持把铸造检察职业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核心,引领检察干警树立共同的职业信仰和职业追求。近年来,笔者所在醴陵检察院结合醴陵地域文化特征和检察工作实际,归纳提炼出“公正、缜密、精业、进取”八字院训、“利剑、璞玉、蜜蜂、白杨”四种精神、“日清月结、先做最重要的事、未雨绸缪、永远讲团结、持续改进”五种主要工作方法和“忠、恕、衡、智、达、清”六字文化,并将此作为我院检察文化的价值核心。在建设检察文化过程中,醴陵检察院始终坚持全员参与的工作思路,通过组织参观全国检察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组织观看先进单位的文化建设短片,聘请专家教授明晰文化内涵等方式,加深干警对检察文化的了解;通过分科室研讨科室文化,干警自行设计办公室装饰等多种形式,确保干警全员参与到文化建设之中。
二是以树立正确执法理念为目标,建设特色环境文化。通过对环境建设展现独具特色的环境文化。首先是检察特色。通过广场坪内矗立的两根庄严古朴的法柱,诠释法文化的源远流长和法精神的深刻内涵,通过大厅左面的院训墙展示醴陵检察的核心文化,通过文化长廊对“四种精神”的诠释,体现了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从检务公开栏到阳光台,从走廊格言到桌上的警示牌等,都充分体现了检察文化的时代内涵。其次是地方特色。院训墙上嵌着松、菊、竹、莲四个瓷盘,寓意着检察官的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散发出浓郁的“瓷城”风味。代表醴陵文化象征的状元洲和凸显“花炮之乡”的烟花背景在文化墙都有巧妙的体现。廉政文化长廊上摆放着的寓意各异的瓷瓶,并将廉政教育与醴陵陶瓷有机结合,别具特色,意趣盎然。
三是强化素质建设,使教育形式更具活力。坚持把提升职业素质作为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着力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钢班子才能带出铁队伍,我们注重发挥班子成员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示范教育作用,通过班子模范引领,注重文化熏陶,塑造检察官健康的人格和积极向上的精神。2008年来班子成员带头撰写信息、宣传、调研材料80余篇。院班子成员共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各类稿件30余篇,有2篇获得高检院金鼎奖。以检察文化建设的“金剑论坛”、“金剑讲堂”、“金剑品读”、“金剑析案”、“金剑清风”、“金剑之星”、“金剑艺苑”等七个金剑系列文化活动为载体,组建业余文化兴趣小组,举办书画摄影比赛、演讲比赛、红歌合唱比赛、趣味运动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广大干警搭建文化交流和展示才艺的平台。组织干警参观红色革命旧址,接受传统教育,提高素质,增添活力。开展“醴检讲堂”读书活动,2008年以来,11名干警的读书心得、诗歌散文获得市级以上奖励,1名干警出版了个人散文集。目前,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97%,其中硕士研究生7名,29名35岁以下的干警中有26人通过司法考试,先后有120余人次获得株洲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涌现出了全国模范检察官肖玲、全省十佳青年卫士王新等先进典型。
四是强化规范化建设,使规范管理更上档次。坚持把规范机关管理和执法行为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机关管理水平。紧紧抓住作为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机制建设第二批试点单位的良机,推行规范化管理,修订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岗位目标责任制》|《预安销号管理办法》等30余项制度,实现了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有效地规范了干警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了全院的队伍和事务管理水平。同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坚持政治上关心,近年来先后提拔正科级干部2人、副科级干部7人;同时要求院领导与干警开展经常性地谈心交流,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对干警在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给予力所能及地帮助,调动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先后获评省文明单位、省先进政法单位、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第三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提名奖,被高检院、省政府各记集体一等功, 被高检院确定为 “四化”建设示范院和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2014年4月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
五是强化创新能力建设,使内在潜能更好激发。坚持把培养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着力在引导激发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下功夫,积极营造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工作氛围。全院73名干警,年均办理各类案件1100余件,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干警们毫无怨言,加班加点,无一错案和瑕疵案件;在机构编制的15个职能部门中,每年都有10个以上部门在全市检察机关的考核中排名第一。2009年起,我院开展创新成果竞赛活动,共启动实施了20个创新课题和项目,使检察工作迸发出源源不断的创造力。我院检察文化建设、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机制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制等3个项目先后被评为湖南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创新项目。通过强化案件管理中心的龙头作用,全面加强了案件管理,提升了案件质量。2010年以来,共有11起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
六是强化廉政建设,使行为约束更有章法。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多项措施,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建成了布展面积达2000平方米的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中心,分为决策厅、惩治厅、警示厅、防范厅、正气厅和廉政文化长廊,突出教育和预防两大核心功能,使之成为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保护平台、惩治腐败的展示平台、警示教育的受训平台、廉政文化的宣传平台、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平台,进一步发挥文化建设的约束作用,做到警钟长鸣、检风长清。教育中心自2009年开馆以来,共接受来自省内外300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2万余人的学习观摩,先后得到高检院、湖南省委和省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肯定,并获评全国“百优”警示教育基地。为加强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我们加强内外部监督,案管中心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执法办案过程实行网上全程监督,并采取电话联系、发放《执法办案公正廉洁监督卡》及当面回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对办结的每起案件进行回访监督。每名干警定向联系10名驻醴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汇报工作、收集意见。定期向辖区内的社会各界寄送《检务公开手册》、《醴陵检察》专刊等资料,邀请全市398个行政村(居)委会干部来院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赠送针对农村工作特制的法制宣传光碟,编排宣讲刑事和解政策的小品《探亲》巡回演出。在乡镇(街道)设置检察联络室,聘请全市31个乡镇(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检察联络员兼公正廉洁执法形象监督员。在全市各乡镇醒目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公布联点干警与公正廉洁执法形象监督员的照片和电话号码,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了检察执法办案连续14年违法违纪被查处为零。

5.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

近年来,检察文化建设已成为检察机关的热门话题,并正以方兴未艾之势向前发展。检察文化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形态,依托检察机关这个载体来反映和传播各种文化现象,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形式,如何塑造和建设并凸显自身特色显得任重道远,各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实践过程中使出浑身解数。笔者试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就检察文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作一粗谈,权作引玉之砖。 一、检察文化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得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实践证明,检察文化具有独特的教育、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功能,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对于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的推动作用。 检察文化用全新的视角来思考和分析检察组织法律监督运行的规律,使检察工作从侦查、起诉、监督等具体行为层面上升到精神文化层面。检察文化之所以有这样的特点,是由于它本身的导向辐射及整合凝聚功能决定的。导向辐射功能将其“持法维正”的核心价值深入到工作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指导着全体干警的个体行为及检察机关的整体行为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整合凝聚功能将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及干警的思想意识统一起来,形成积极向上的合力,从而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特定的检察机关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价值观、执法理念、行为规范等,经提倡实践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个性。因此,检察文化建设涵盖检察思想政治建设、执法理念建设、行为规范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形象建设等多方面。在实践中,由于受地域、经济、文化传统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检察文化建设中存在表层化、简单化、功利化等诸多问题。 问题一:检察文化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重视度不够。检察文化近年来虽然是个比较热的话题,但面对繁重的办案任务,各检察机关对检察文化课题研究不够重视,对检察文化的价值理解不深。许多同志认为检察文化建设仅仅是上级检察机关的一种形式要求。基层检察机关面对检察文化建设,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上级检察机关布置的任务一样完成,大部分是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有具体建设措施和方案进行检察文化建设,以满足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文化建设的形式要求为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 问题二:对检察文化建设定位不准确,认识存在偏差。笔者曾就检察文化一词与多位同事共同探讨,其中大部分人对它的理解限于两点,一是检察政治业务的学习;二是检察文体活动的开展。由此可窥一斑,纵多基层检察机关现有的检察文化建设,大多不外乎政治业务学习、传统文化艺术创作、文艺汇演、体育竞赛等,对检察文化的内涵认识还不够全面、准确,由此导致检察文化成为了只有文化普遍性而没有自身特殊性的东西。 问题三:过于重视检察文化的物质外在形式,忽视精神内涵和地方特色。物质文化只是检察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涵。美化、亮化机关环境和开展积极的娱乐文化没有错,但不能囫囵吞枣、依葫芦画瓢,把检察文化建设简化为美化机关内部环境,或照搬其他检察机关的经验和做法,使检察文化建设趋于表面化、简单化,未能发挥检察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用。 问题四:检察设施的现代化进展缓慢,难以跟上工作的需要。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条件的改善及队伍结构的日趋合理化和高素质化,对检察设施的现代化要求也日益明显。但日前检察设施的现代化建设正面临瓶颈,基层检察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对现代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普遍存在网上办公办案没有全面形成,单位内部公文的流转处理、综合管理事务等方面还靠人工运作;举报电话受理系统未实现电脑自动化;自侦案件侦查过程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更谈不上购买高端精细等先进技侦设备了。 三、推动当前检察文化建设的措施 文化是潜移默化的深层次积淀,坚持检察文化建设,就是要把检察文化的价值开发和利用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培育主流精神和基本理念,使其内化为检察机关的共同价值取向,外化为社会各界对检察事业的理解和认同。 一是突出打造理念文化,确保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政治方向。坚持检察文化建设要始终把执法理念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根本,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每位干警心中。近年来,新邵检察院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及“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通过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及自我组织学习等形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本质以及检察工作如何落实法律监督职能,促使干警进一步端正执法理想,更新执法理念,坚定执法信念。以全院集中学习,综合、自侦、刑检板块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大力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市领导对检察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促进干警了解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切实用新的法制理念武装头脑,提高干警办案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常抓检察政治业务修养,强化检察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必须持之以恒、循序渐进地进行现代法治精神的熏陶和涵养。新邵检察院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科室活动,适时组织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专题征文等活动,大力倡导检察人员学习法律、钻研业务,大兴学习之风,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引导检察人员增强终身学习理念。重视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专业化标准培训、考核检察人员,培养引导检察人员逐步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实现教育培训由学历教育向专业培训的转变,由知识灌输向能力培养的转变,使培训内容紧贴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推进以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为重点的分类培训,广泛开展练、学、用相结合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技能培训活动,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本领。通过建立学习奖励制度,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干警参加续本读研学习和国家司法考试。 三、注重抓载体创新,讲求检察文化建设的有声有色、喜闻乐见。进一步改善检察文化的“硬环境”, 以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为契机,强力推进检察精神。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建成职工食堂、活动室、电子阅览室、荣誉陈列室及档案室等功能齐全、设备完善的工作生活区;为每名干警配备电脑,各主要业务科室配有打印机。同时,积极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美化办公环境,使干警工作有热情、娱乐有怡情。 四、系统走科技强检之路,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现代化升级。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精神与物质文化的高度概括,它同时体现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就和标准。按照我院"两房"建设的方案,新的办公大楼已经建成,办公自动化日趋完善,与省、市、县各级检察院的网络连接正在并将会更有利于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现代化管理的程度,在这一良好背景下,我们要加强"软件"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文化素质,干警不仅是通晓法律的办案能手,也是多面手,在计算机局域网、多媒体示证、侦查技术装备维护使用等方面能够驾轻就熟,对此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新邵县检察院)

6. 检察机关文化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也是没有根基的事业。从2007年开始,我们坚持“规范与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在改革创新上求突破,研究制定了以检察文化建设引领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管理理念,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检察文化建设取得的收获

两年来,我们坚持深入推进“文化育检”工程,不断创新和丰富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检察文化对检察工作的巨大推动力已经初步显现。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了在机关管理中的思想教育和组织保证功能。显露出很强的生命力和推动力,干警中形成了崇尚学习、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勤奋工作、勇于创新的氛围,干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院上下风清气顺。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了干警职业道德修养、规范了干警执法行为、增强了干警办案能力,无违规、违纪办案和违法事件发生。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促进了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了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各项检察业务较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管理水平。检察文化建设的“双重递进式”管理模式,进一步体现了检察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工作效率和办案效率显著提高。

——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激发了全体干警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党对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了执法活动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检察文化建设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两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深深的体会到:围绕主题营造氛围是开展检察文化的基础,围绕制度提升素质是开展检察文化的关键,弘扬精神创建品牌是开展检察文化的核心。

启示一:围绕主题营造氛围是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基础

通过文化育检,队伍的凝聚力和党组的号召力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得到全面提升。其重要一点就在于围绕主题营造氛围。创建检察文化展室、开设 “岐山检察讲坛”、摄制检察文化专题片、弘扬岐山检察精神等形式,紧紧围绕检察队伍建设这一灵魂工程,把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融合在一起,营造出浓厚的氛围;围绕“展示个人风采,激发工作活力,凝聚团队精神,提升检察形象”的主题,体现出把坚持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定理想信念贯穿始终的要求,使长检文化发挥出导向、凝聚、约束、激励功能,让干警时时处处感受到“于无声中润物,在康乐中育人”的效果。

启示之二:围绕制度提升素质是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关键

检察文化建设是平台,规范化建设是目的。从制度建设入手,注重制度建设,真正使其内化于干警的心灵,外化于干警的行为,使各种无形的制度产生有形的力量,成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注重发挥“六个导向”的作用:一要树立注重品行的导向;二要树立科学发展的导向;三要树立崇尚实干的导向;四要树立求真务实的导向;五要树立鼓励创新的导向;六要树立执法为民的导向。要大张旗鼓的褒奖贡献突出的干警、支持一身正气的干警、鼓励老实干事的干警、鞭策相形见绌的干警、教育跟风行事的干警、惩处违法违纪的干警。在全院上下形成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勤勉敬业的责任意识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启示之三::弘扬精神创建品牌是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

检察文化建设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岐山的特色在哪里?就在于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岐山做为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发祥地之一,为古炎帝生息、周室肇基之地。长期积淀的以“天”为精神信仰、以“德”为价值原则、以“和”为社会行动准则的完整而协调的周文化体系,是中国历史的轴心时代为中华民族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财富。发挥本地的优势,从周文化中汲取力量,形成独具特色的品牌文化,最终使全院上下从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的精神效应。通过催人奋进的格言,内容丰富的宣传栏,天天更新的局域网,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讨会,不断向检察人员进行灌输与影响,形成无时无处不在的检察文化攻势,来影响与塑造检察干警。时时处处向干警输入先进文化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通过成立读书会、文体活动、摄影书画、疑难案件讨论、网络宣传,满足干警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营造学习、工作相得益彰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基本构想

检察文化是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对检察干警产生影响的,这对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文化整体设计和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推进检察文化的建设、营造先进检察文化氛围的过程,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司法公正价值观在检察干警群体中形成的过程。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的支撑点、结合点、着力点和价值点,全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实现了检察文化由“虚”向“实”,由“硬”向“软”,由“内”向“外”的转变。

一要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的制高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今年,市县两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全面展开,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对于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从实质上看,检察文化建设就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检察文化建设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有效手段,契合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检察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做为第一要义的价值体现;检察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进而推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统筹兼顾的科学方法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所以,我们要借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东风,把检察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二要抓准检察文化的支撑点,精心打造岐山检察文化品牌

进一步改善检察文化的“硬环境”。在会议室、楼道墙壁悬挂各类格言,在全院范围内征集“干警格言”,制成工作牌,打造检察文化阵地,营造检察环境文化;在全院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练兵”主题活动,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在改善硬环境同时,全方位开展岐山检察文化品牌创建活动。在广泛宣传内涵、理念的基础上,提高广大机关干部的认同感。强化检察文化的“亲民、便民、为民”意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软基础”,提升软实力。

三要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结合点,在执法办案中展现人文关怀。继续探索检察文化与检察业务的深刻融合,在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强化“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办案思想,将检察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继续加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深化案件流程管理,提升执法办案质量,突出人文关怀精神。探索开展 “亲情化社区矫正”和“刑事和解”的新路子,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及反馈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检察文化理念。

四要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的着力点,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质。要始终坚持将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作为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着力点,立足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大力开展典型案例剖析评议、调研论文评比、参观取经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引导全院干警在工作中学、在交流中学、在比较中学、在别人身上学、在思辨创新中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强化干警业务技能同时,注重检察理论能力培养,提高队伍的理性思考能力、动笔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鼓励干警撰写调研文章、经验材料和心得体会。

五要抓准检察文化建设的切入点,全力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将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作为核心价值理念,牢牢把握检察文化的动态性特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新机制。创新办案机制,推行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侦、捕、诉”快速办理自侦案件联动机制,未成年人案件“两前一后”工作机制,不捕、不诉案件共同析案机制,刑案和解撤案机制等工作模式和机制。创新考核机制,进一步量化评估、奖优罚劣,激发活力。

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围绕思想政治教育,着力推进法治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文化,是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与核心,它是整体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统一,追求的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文化,以实现奋发向上、拼搏进取、公正诚信、浩然正气的作风转变,达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展现检察机关的时代精神。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高举旗帜、捍卫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始终牢记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个检察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始终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二要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方针不动摇,在大局中谋划、在大局中推进,找准履行职责和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为岐山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三要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努力提高对维护社会稳定的新认识,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道理,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论述;五要继续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认识,更新理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六要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办实事、解民忧、保稳定;七要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既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要深刻懂得社会、熟悉国情、了解民意,在执法办案中要将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八要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切实落实请示汇报制度,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积极争取县委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二)围绕检察形象塑造,着力推进“六种文化”建设。

行为文化是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干警良好的品德和修养的外在表现形式。一是以制度规范行为;二是以职业道德养成行为。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培养检察人员特有的职业品性和职业操守;三是通过基本礼仪表现行为。通过礼仪常识讲座,检容检貌基本要求知识竞赛,干警文明行为展示等教育活动培养检察干警良好的行为,树立检察干警品行高尚、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

语言文化是在长期的检察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检察工作特色、比较固定的法律专业术语和基本文明用语,它是检察文化的重要体现。计划修订《检察干警法律用语、礼貌用语汇编》,明确规定法律用语的适用范围;礼貌用语的设计上注重人文关怀,体现法律为民、法律便民的基本出发点;建立督察纠错制度,对干警在工作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语言和文明用语的行为提出批评和督察建议。通过规范用语,逐步提高干警文化品位。

环境文化是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优美、和谐、健康、充满活力的环境,对干警发挥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强化了干警的爱岗敬业、创新发展意识,进一步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检察院办公大楼,在装饰上以法律文化为主导,在不同区域分别布置了法律人物、法律名言、人生修养等方面的格言、哲理故事和书画艺术作品。建起了图书室、健身房、电子阅览室、检察文化展室,把环境绿化美化纳入整体规划,对草坪、花园、文化墙、警示牌等设施进行保养,处处折射出浓厚的文化氛围。

制度文化是文化建设的中坚和桥梁,它如同一双无形的手,发挥着检察文化的管理作用。必须坚持做到 “四化”:一是规范统一化。以省市院规范化文本为基础,建立符合本院管理实际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二是职责明确化。管理体系根据检察工作特点,合理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和各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做到了定岗定责。三是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管理文本清晰显示每一工作程序、每一办案环节及流程走向,并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设立控制节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过程控制体系。四是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了检察业务各个重点环节的质量标准,不仅使工作流程中的各执法环节衔接更加规范,而且为监督、考核执法工作提供了客观依据。此外,我们还要从强化检察效能入手,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岗位目标管理机制、选人用人机制、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创新激励机制等,用机制来规范干警的行为,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规范运行、有序开展。

科技文化是检察文化的有效支撑,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更新和推进对检察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期举办各种装备操作技能知识培训,指导干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办案、数码照相、摄像技巧、同步录音录像等系统的操作,充分发挥现代化装备的效能;定期举办现代科技知识讲座,让全体干警了解科学技术的新进展、新成就;定期举办技能比武、竞赛,努力提高干警的装备应用能力和水平。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廉政文化是以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廉政理论为统领,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廉政文学艺术为载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广博的文化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建章立制,制订具体的廉政文化建设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进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干警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

三要围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检察干警的素质如何,对是非的评断、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的质量和司法公正。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首先注重检察干警的品性培养,使其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使其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重视检察干警的心理调适。由于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加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冲突、磨难与困扰的严峻挑战、不良人际关系的持续刺激、外界压力的过重期望等因素,部分心里承受能力不强的检察干警可能会出现偏激、抑郁等心理疾病。因此,需要经常性地通过心理激励法、心理咨询法、心灵陶冶法、面谈咨询法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矫正,增强自我适应能力,调节好心理状态,积极去适应社会的发展,主动接受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最后,要大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加大职业培训投入,着力加快队伍建设,把检察干警职业素养全面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五、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规律,完善检察文化建设的机制,对于检察文化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解决好检察文化建设中的各种关系,才能推动检察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妥善处理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但绝不能超越内容,否则就会成为形式主义。检察文化建设应着眼于提高广大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着眼于通过文化建设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打造强大的团队精神和发展动力。在检察文化的形成中采取一定的载体是必要的,但要紧紧围绕检察文化的核心来进行,同时要渗透文化的理念。要注意克服那种把文化建设等同于文体活动的认识,也要克服那种只知抓教育而忽视载体的倾向,要把形式与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

二是要妥善处理速度与效率的关系。检察文化的形成有其内在的规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检察文化建设中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人为或者刻意的塑造检察文化,只能是呆板和生硬的,缺乏生机与活力。要树立长期建设的思路,认真设计检察文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和现实目标,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抓好检察文化建设。

三是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源泉,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应该主动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同时要大胆创新,结合我县和我院的实际,尤其要在博大精深的周文化中汲取营养,创新文化内涵,推动检察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四是处理好主体和领导的关系。建设检察文化的主体是广大检察干警,但领导起着重要的引领和组织作用。在文化建设中应该充分依靠和发动每一名检察干警,共同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共同享有检察文化的成果,形成共建合力。领导干部要高点定位,身先士卒,把好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

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是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参与,全方位配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时俱进、统筹协调,进一步发挥检察文化的巨大作用,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7. 检察院办案程序

检察院只是受理、审查、侦察案件,待案件侦查总结,出具《侦查终结报告》,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至到法院审判步骤。具体到达时间,受检察院审查、侦察环节影响,无法提供详细时间。

检察院办案程序:

受理案件: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审查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处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

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实施侦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讯问时既让被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文 件。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十九条

侦查中,如有必要由受害人、被告人、证人对某些物品、文件、尸体或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辨认的时候,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辨认。在组织对人的辨认时,应将被辨认的对象混杂在三个以上年龄、衣着、体貌等特征大致相似的人当中,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分别进行。在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要其陈述被辨认的人或物有哪些突出的特征。不能让辨认人事前看到所要辨认的对象,在辨认过程中,检察人员不能对辨认者给予任何暗示。

第二十条

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聘请鉴定人应先由人民检察院写出《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在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前,应向鉴定人送达所需鉴定的文件、物品、痕迹、帐薄、凭证以及有关材料,并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应由检察长签发。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

第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的时候,应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邮电部门和银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调换或毁损。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察工作人员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被告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取保候审,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监视居住,应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填写《监视居住委托书》,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交由受委托的当地政府部门、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应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指定不得离开的区域。以上两种决定书都应向被告人宣读,并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如果需要撤销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发出《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或《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保证人、当地公安派出所、受委托的单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应及时办理逮捕手续,予以逮捕。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解除羁押时,应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人犯,需要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应请示原决定逮捕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十条

已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七天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与原来立案的性质不同的罪行,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改变管辖的侦查、起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凡延长羁押期限,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对于免予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填写收缴赃款、赃物清单和《没收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人,一份存档,并在《免予起诉决定书》的附注栏内注明。对被告人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其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对被告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监督当事者双方达成协议。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第四十五条

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四十六条

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四十七条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7)检察机关文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依法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8. 检察院和法院的干警,是不是比公安机关的干警,文凭。文化,素质,,要高一些

并不是这样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是党员,学历最低也是本科的吧,但是检察院和法院并不是就一定比公安机关干警优秀,相反公安干警有比检察院干警更优秀的,素质这个就和职位文化这些没关系了。

9. 孟国平: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承担着反腐败工作的重大职责,而且也面临着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巨大挑战,因此,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对检察机关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主题、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塑造和推进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廉政文化建设,是摆在检察机关队伍和文化建设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对加以浅析。
廉政文化,即人们关于廉政方面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廉政知识体现人的素质,廉政规范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廉政信仰推动人们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推进其自身建设的重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建设一支政治业务强、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保证,更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而建设这样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廉政文化建设工作不可或缺。
一、检察机关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生活方式复杂多变,新旧思想观念相互激荡,人们对真善美假丑恶难以分辨,是非标准不易准确把握,错误观念非常流行。一种文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它对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将产生根本的、长期的、广泛的影响。廉政文化如此,腐败文化亦然。如果不重视廉政文化建设,腐败文化便会趁虚而入,侵蚀人们的灵魂,误导人们的行为。因此,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尊廉崇廉氛围,显得尤为紧迫。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首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只有这样,监督才有公信力。否则,就没有资格监督别人。检察机关其自身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又履行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在检察系统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具有特殊而重大的意义,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廉政文化有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是“春风化雨细无声”。如果把法制或制度建设比作“硬件工程”,那么,廉政文化建设就是“软件工程”。它是一项潜移默化、渗透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在潜移默化和陶冶情操中培养检察干警正确的价值观和执法观,坚守“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检察精神,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宗旨,体现新时期检察人员的良好精神风貌。在一种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中,检察干警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平台去学习交流,展示自我,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借鉴、共同提高,不断提升其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建设廉政文化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廉政文化,具有导向、激励、约束和教育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建设廉政文化,营造尊廉崇廉的氛围,使检察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宗旨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在司法活动中公正司法。唯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敬仰法律,敬重检察官,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二、廉政文化建设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在检察机关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对廉政文化建设意义认识不高、对廉政文化内涵了解不深、忽视廉政文化所依托的基础及环境影响,暴露出廉政文化形式单一、被动应付、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一)廉政文化建设尚未形成合力
当前检察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套全面系统可行的工作经验和模式,许多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着“单边突进”的问题。虽然检察系统内部对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也制定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相应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许多检察机关没有将廉政文化建设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统筹规划,而是过于缩小廉政文化建设功能,把应由纪检部门牵头协调变成了纪检具体负责承担,导致了纪检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单兵作战,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许多业务科室的检察干警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把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理念和行为准则植根于心中,忽略了廉政文化建设在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位置,将廉政文化建设与检察业务办案分割开来,造成廉政文化建设开展不平衡,也导致廉政文化建设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二)廉政文化建设基础不够广泛
现在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廉政文化建设是放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来开展的,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是把党政干部作为教育的主要对象,采取的廉政教育措施,如推行讲廉政教育课,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从廉洁从政意识的角度来考虑的多,从廉政文化教育和熏陶的角度考虑的少,廉政文化建设处于其边缘地带。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公共场所,有关廉政文化教育的宣传栏较少;宣传展牌、图书阅览室等文化氛围最浓的地方,属于廉政文化教育的书籍报刊不多,有的甚至没有。廉政文化建设,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不够扎实,所收到的效果不够明显。
(三)廉政文化建设的机制形式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在廉政文化建设上都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来说,许多检察机关,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主要是推动型,存在着“三多三少”现象,即会上强调多,会后做的少;突击性任务多,日常性活动少;被动参与多,主动动员少。廉政文化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组织和制度保证不力,廉政文化建设往往陷入“推一下,动一下”的应付局面。在活动的形式上,缺乏生动活泼的素材与形式。如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其表达形式,宣传载体、文化阵地,往往是记在纸上,贴在墙上,停留在口头上,落实在标语和口号上,很难营造一种氛围,同时,具有感染力的廉政文艺作品甚少,尤其是检察干警易学、易记、易传、富有渗透力的廉政文化歌曲、民谣、格言、广告、顺口溜等的创作显得乏力,廉政文化的声音还很微弱,吸引力和渗透力还有待于提高。三、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反腐败的重任,检察队伍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就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强化廉政意识与反腐观念,建设具有检察特色的廉政文化,用一种全新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廉政文化去对抗和抵制不良社会文化的干扰与侵袭,并依靠这种文化的强大辐射力和感召力去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心理乃至行为,才能激发人们的正义感,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使腐败无处容身。
(一)加强廉政文化长效机制建设
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互动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全局思考,系统谋划,周密安排,检察机关应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抓不懈。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决不能满足于在一定阶段开展一场活动,而是要研究和建立持续性开展廉政文化活动的长效机制,使廉政文化建设不仅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着眼于从制度、管理等方面解决廉政文化建设深层次的问题,不断巩固和扩大廉政文化建设成效,努力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构建廉政文化建设机制,应充分发挥政工、纪检、预防、检察官文联的作用,做到多角度、多元化齐抓共管,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与文化活动的常态化、定期化。
没有领导干部的积极带头,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应有的功效和组织保证;没有广大检察干警的积极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就会缺乏生机和活力。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文化看起来是个无形的东西,但一旦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心中,它将起到法律、制度不能替代的作用,发挥廉政文化潜在的熏陶、引导力量,将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凝聚力、向心力,更有效地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
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中,检察机关要超越单一、枯燥的推进模式,不断增强廉政文化建设亲和力,使检察干警易于接受,促使检察干警将法律、纪律等他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使不搞腐败不只是迫于惩治的畏惧,更重要的是出于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珍重,让廉洁自律意识在心底扎根。对于广大检察干警来说,自我养成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地自省自律,才能够起到拒腐防变的作用。
(二)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
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对象是一线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必须贴近检察工作实际、贴近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必须在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上要有所创新。
一是要在内容上易于群众接受。在把廉政文化内容融入到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中的同时,要结合实际,立足现状,从反腐倡廉的实践中,及时总结提炼廉洁从检的先进典型及身边检察干警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和榜样的示范作用,倡导尊廉崇廉的行业风尚,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二是要在形式上便于干警参与。教育性和娱乐性是廉政文化活动功能的两个方面。没有教育性,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如果没有娱乐性,就会枯燥无味,也就很难引人入胜。建立奖励与激励制度,调动检察干警参与廉政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做到寓教于乐,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融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可举办廉政文艺演出、开展廉政征文、书画作品展览、征集廉政警句等活动。例如中国检察官文联成立以来,组织开展的“以荷喻检”、“以竹喻检”、“迎新春、送文化”春联征集等一系列活动,大大增进了检察干警对廉政文化的理解认识,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受到了全国广大检察干警的欢迎与好评。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好各级检察官文联协调统筹作用,对廉政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廉政文化建设要紧密结合检察办案工作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检察机关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自身承担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职能,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在全社会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廉政建设的坚实群众基础,形成“人人思廉、全民崇廉”的廉政建设新格局。围绕检察廉政文化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斗争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廉政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构建文化道德修养作用于内、廉政制度作用于外、由主观到客观的廉政预防体系。
廉政文化建设将是一项持久的、经常性的工作,要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开展好,不能急于求成。不在于有多少豪言壮语,也不在于有多么惊天动地的举动,关键在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潜移默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着力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唯此,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发挥好法律监督作用,检察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作者为涞水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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