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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决策机关

发布时间: 2021-01-26 20:16:33

A. 隋朝地方司法机关有哪些

隋朝地方司法机关有:
1都官省,受尚书省统辖,职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也参与案件的审判,并复核大理寺判处的流刑以下案件和地方移送的徒刑以上案件。
2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职掌和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地方之疑难案件亦有复审之权。
3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纠察机关。其监察职能是“掌邦国行宪典章之政令”,肃政朝列,纠参百官,同时,也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并参与重大的疑难案件的会审。
开皇三年定律后,先是下令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省刑曹设“明法”,各州县设“律生”,专门研究解释法律。可过了两年因为发现始平县的律生辅恩舞文弄法,诬陷无辜,立即就下令废除全部的“律博士”、“明法”、“律生”。
隋唐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确立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承上启下时期。隋朝虽然二世而亡,但是其确定的法律基本原则为唐朝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B. 隋朝时加速了加强中央集权有什么措施

一、隋文帝的政治经济措施
隋朝初年,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士族地主的特权,吸收庶族地主参政,加强地方控制,巩固其统治,在政治、经济诸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整顿和改革,所制定的主要措施有:
1、改革官制,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设立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内史省的长官是内史监、令,是决策机关,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令,有取旨决策之功.
2、减化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地方控制
在地方,这改变南北朝以来,郡县设立既多且滥,“地不过百里,数县并置,户不满三千,二郡分领”的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状况.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把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炀帝改为郡县二级),这样裁并了大量的冗官,节省了政府开支,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3、创科举制
九品中正制日益成为世家大族把握政权的工具,隋文帝开皇三年,正式废弃九品中正制,采用考试的办法,以才选人.开皇十八年,下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炀帝时(605年)又增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立,标志着科举制度的创立,科举即是用分科考试的办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它在初期曾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沿袭了一千三百多年,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现状,不仅只凭门第,而且注重才学,通过比较公平的考试,使一大批普通地主读书人,凭借其真才实学,在较公正的竞争中,走上政治舞台,为普通地主的入仕铺开了道路,为政权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鲜血液,对封建社会的源远流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改革府兵制
宇文泰创立府兵制,府兵世袭为兵,另立军籍,是不属于地方的兵农分治的职业军人.隋朝进行改革,渐使兵民合一.文帝开皇十年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一与同民”按均田制下授田,耕种田地,但免租调;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战时自备武器资粮出征,使府兵既是府兵制下的军人,又是均田制下的农民,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使兵农合一,军农合一.
5、改革刑律
为避免北周“刑政苛刻,群心崩骇”的现象,隋重新制定律法,581至583年,制成《开皇律》,废除北魏、北齐之枭首、车裂等许多酷法,而定为五等之刑,即死刑、分绞刑、斩刑;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杖60-150下,笞刑,这15-50不等.尤其对死刑的判决很慎重.为维护地主贵族的利益,在《开皇律》中,有著名的“八议”和“十恶”条款.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为以后所借鉴,尤其为唐律所借鉴.
6、继续推行均田制
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581年颁布了均田令,对各级人民授予土地.
隋的均田制将由政府掌握的官田或无主荒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限制了地主的兼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恢复和稳定.
7、实行租调力役制度,改定赋役
以丁男丁女(一床)作为纳税单位,一床一年纳租粟三石,调随乡出,调绢一匹和绵3两,麻乡交布六丈,麻3斤,力役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年龄规定:3岁以下为黄,4-10岁为小,11-17岁为中,18-60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以后又将成丁年龄定为21岁.开皇十年,下令百姓年满50岁者,可以输庸代役,即交纳一定的布或绢代役.隋实行“轻税入官”的办法,一方面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农民.
8、整理户籍,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检括户口,把人民加以编制.鉴于南北朝以来,百姓为逃避赋役,或诈老诈小,或依托豪强,或潜逃流亡,脱离户籍的情况,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即根据年龄和体貌特征,检查户籍,发现隐瞒不实者,里正、党长等地方官就要判罪,流配远方.同时下令,堂兄弟以下,分户另居,另立户头,叫析籍.另外,又颁布“输籍之法”,实行输籍定样,国家按财产的多少,划分户等,及各户等所要缴纳的税赋样本,作为定样,颁布全国,然后每年的正月初五,县令派人到各村,按每家的资产,定出户等应缴纳的数额,并写成定簿,这样农民难逃赋税,地方官吏也不能任情舞弊.两样政策,目的在于同豪强地主争夺剥削对象和劳动人手.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9、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以官制的五铢钱作为通用的货币,并制定标准的铜斗铁尺,这样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流通与发展.
这些措施,削弱了豪强地主的力量,扩大了王朝的统治基础,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之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一是加强对东南方的统治.二是沟通南北经济.三是为了加强华北地区的军事力量.

C. 隋朝官制

两个朝代差不多 隋朝历史很短 基本就是唐朝

唐朝的官制

1.唐朝的宰相

唐朝的官制是在隋朝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完备和健全的。从名义上说,三省长官同为宰相,但因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过尚书令,所以无人敢再担任此官,遂以其副职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并为宰相。唐太宗时,因中书令、侍中位高权重,不轻易授人,于是又常以它官加“参议朝政”、“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参议得失”等名号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后来又有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代宗时改为二品)的头衔行宰相事的。这样一来,尚书仆射如不加“同平章事”,反而不能参与宰相机务了。

三省长官各有官署,但遇军国大事需共同商议。唐初他们的议事地点在门下省,称政事堂。高宗时,政事堂改设在中书省。玄宗时,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并设置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等五房,分曹办事,这样原来仅是宰相议事处所的政事堂便发展成一个宰相的办事机构,以五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肃宗以后,“中书门下”又简称“中书”与中书省不同。政事堂是朝廷的决策机关,凡全国军政机要及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升降,都在这里议决。唐朝宰相一般有数人担任,多时曾达十余人,其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安史之乱后,改为宰相们轮流担任首席,十天一更换;德宗时又改为每日一更换,想以此防备宰相专权,但实际作用有限。

唐朝中叶以后,又有以中书令、侍中等宰相虚衔授与地方藩帅的做法,以示恩宠。这样的地方大吏如来朝廷任职,为了与真宰相区分,便在官称前加“检校”字样。

唐朝中后期,翰林学士一职开始侵夺宰相的权力,对唐朝政治具有一定的影响。唐初曾于禁中设置翰林院,召集了一些文学之士及医、卜、棋、画等有一技之长的人,入内廷值班,随时准备皇帝召见,陪伴皇帝游居宴乐。皇帝有时也召集一些才智之士在此待诏,以备顾问。唐玄宗时,又专设翰林学士院,选文学之士以为翰林学士,专掌拟定皇帝直接下达的重大诏令事。这样便侵夺了中书省中书舍人的制诏之权,出现所谓“内制”、“外制”之分。翰林学士所撰诏令直接从禁中发出,称“内制”,用白麻纸写成;中书舍人所撰诏令通过宰相拟定,称“外制”,用黄麻纸写成。翰林学士因此被称为“内相”。但翰林学士并不是正式的官,而是一种职务,因此没有正式的官阶品秩,名额也无定数。宪宗时,于诸学士中选出一名资高望重的人作为学士院的首领,称“翰林学士承旨”,权任尤重。唐朝后期,皇帝也往往利用翰林学士来对付干涉朝政的宦官势力。

唐代翰林学士入院后,必须见习一年,方加“知制诰”的头衔,具有秉笔草拟诏书的资格。一旦成为承旨学士,很快便可正式拜中书舍人,然后授与宰相官职。这就形成了后世各朝拜相往往选自翰林的传统。

唐代宗时,在内廷又设置内枢密使,专用宦官掌管奏章传递、传达诏旨,逐渐参与机密。在宦官专权的时候,枢密使可参预朝政,宰相之权多被侵夺。

唐朝也有“三师”、“三公”,同隋朝一样,是属于恩宠性的赠官。

2.三省六部

唐朝的三省六部体制已经十分完备,各个部门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各种职官分工细密,职守分明。又恢复了三省的传统名称:内史省仍称中书省,内史令仍称中书令;门下省的纳言仍称侍中。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核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如果中书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部门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认可后,方准送中书省呈交皇帝批阅;如认为有不妥之处,可驳回修改。由于中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南宫”。三省及其长官名称在高宗、武后及玄宗时一度有变更,可参见表1。

中书省 以中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中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中书舍人因职掌的特点,可以接触机务要政,并可以对军国大政提出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签署自己的姓名,称为“五花判事”。属官还有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事上封事(上呈书面报告)。又有右补阙、右拾遗也是讽谏建言之官。

表1 唐代三省及其长官名称变更表

门下省 以侍中二人为长官,又以门下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还有左散骑常侍二人,左谏议大夫四人,皆掌规讽过失、谏谕得失。还有给事中四人,掌审核封驳文书。又有左补阙、左拾遗,都是谏讽之官。尚书省以尚书令一人为长官,但此职例不授人,而以其副职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尚书省的官署又称尚书都省、都堂。左右仆射下有左右丞各一人,主持省内事务。

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的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每部下辖四司,司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六部及各司职掌见表2。(15)

唐代六部分为三等: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为后行。各部官员的升迁即按后、中、前的次序递进,这就造成中唐以后六部尚书成为官员迁转的资历,不一定能表示实在的职务。

表2 唐代六部及诸司职掌表

3.朝廷的其它事务机构

唐代的中央职官可分为台省官和卿监官两类,前者指三省及御史台,属于政务职官;后者指九寺五监,属于事务性职官。唐代九寺是从汉代的九卿演变而来的,但其权位与职掌已经同汉代九卿大不相同了。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

寺的长官称“卿”,监的长官多称“监”。这些卿监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理寺与刑部分工不同。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判决后要送刑部复查,死刑则呈送皇帝批准。刑部则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和审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复查。

此外还有秘书、殿中、内侍三省,其长官也都称“监”。秘书省掌管经籍图书之事,下领著作局和司天台。殿中省和内侍省为内廷掌管皇帝诏旨传递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机构。

4.御史台

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职权最重。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

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资历浅者称“监察御史里行”,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部。唐代以“道”为监察区,唐太宗时全国划分十道,玄宗时增为十五道。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为了保证御史能够独立地行使弹劾权,唐代改变了过去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选任,有些御史还是由皇帝亲自任命的。御史除了具有监察职能外,还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这是中国御史监察制度的一个特点。这种情况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别重大案件时,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5.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安史之乱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唐代的州、县都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辖境大小、户口多少以及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马等官,称为上佐官,他们没有职权,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闲散官员。但是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还有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处理各方面的政务,由录事参军事统领。这些官称为判司,具有实权。

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佐助之官县丞,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的县尉,有掌管文书簿计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长安和陪都洛阳设府,长官为牧,一般由亲王遥领,实际主持政务的是尹。后来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府尹主事。其下还有少尹、司录参军事等官。唐高宗及武后多居洛阳,因此那里的职官建置略同长安。虽然以后诸帝很少再去洛阳,但其职官衙署并未撤除,只是空存其名,不具实职。

又有都督府,属于大军区性质,管十州以上的称大都督府。长官大都督一般以亲王遥领,由长史主其事。一般的都督皆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安史之乱后,由于地方节度使势力的膨胀,都督府实际上已不存在了,而“都督”也只成了“赠官”。

为了加强对周边少数民族的管理和巩固边防,唐朝还在边疆地区先后设置了六个都护府,有大都护府与上都护府之分。长官大都护一般由亲王遥领,由副大都护主其事。上都护府长官为都护。作为边疆地区的都督府和都护府还管辖着若干羁縻府、州。羁縻是束缚、拢络的意思。唐朝为了便于控制边远的少数民族,在那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羁縻府、州作为行政特区,大者称都督府,小者称州,以当地少数民族的首领为都督、刺史,可以世袭。这些羁縻府州有一定的行政自治权,可不向朝廷交纳贡赋,但必须接受边区都督和都护的辖制。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唐代的羁縻府州多达856个,比内地的府州还多。唐朝实行的这种少数民族自治的羁縻府州制度有助于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加强中央同边远少数民族的和睦关系,同时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唐朝中后期节度使势力大增,发展成割据一方的地方分裂势力,最终导致了唐朝的灭亡。

唐玄宗时为了加强边防的军事力量,在沿边设置八个节度使,统辖边地军队,本是军事将领。安史之乱爆发后,中原用兵,于是内地也设节度使。为了适应战争形势的需要,节度使不仅领兵,而且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兼理民政。后来节度使又都加京官和御史大夫头衔,又兼观察使(原为监察官员,后渐兼理民政,统管一道或数州)、营田使、度支使等,于是集军、政、财、监察诸权于一身,成为割据一方的藩镇。中唐以后,节度使的辖区也称道,后来全国划成四十余道。这时的道已不是唐初那种单纯的监察区划,而成为实际的行政区划了。这种道也称为方镇。所以节度使对所属各官大多是自行任命的,除了设置原有的武职、文职官员外,还有一套幕僚班子。节度使把许多重要的职务委派给这些幕僚去担任,于是称他们为差遣官。这些幕职人员未经朝廷任命,有些差遣也非正式职官,无品阶,这就要向朝廷申请,授予他们郎官、御史等头衔。

这种办法称为“检校”。检校原为查核、察看之意。东晋最早设置检校御史,掌地方监察。至唐初,为暂时代理某官的意思;玄宗以后变为加官性质,凡加“检校”之官,皆无实职。

D. 隋朝的政治制度有哪些

加强中央集权措施

隋文帝时期,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吸收庶族地主参政,限制士族地主在政治上的特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官制的改革

隋朝在中央机构中恢复汉、魏旧制,设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三师与三公是给予大臣的荣誉虚职。五省当中,秘书省职务较优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尚书、门下、内史三省职同秦汉时代的丞相。三省互相牵制,决策机关是内史省,长官是内史令;审议机关是门下省,长官是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尚书省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部六曹。五省以外,有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十一寺,左右卫等十二府。又置上柱国至都督十一等勋官,特进至朝散大夫七等散宫,作为荣誉名号,授给有功劳的文武官。

583年,隋文帝将以往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改为州、县两级制,并且合并一些州县,裁汰一批冗官,节约了政府开支,加强了行政效率。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同时规定:全国各地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县佐须用别郡人,使地方豪强不得把持本地政务。另外规定地方长官及其重要属僚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报告工作)。中央还常常派使臣出巡各地,考察州县官员政绩好坏。这些都有利于整顿吏治和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

创立科举制

隋以前,选官用九品中正制度。但至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门资,九品中正制度逐渐动摇。隋文帝即位后,正式废除了九品中正制,规定每州每岁贡士三人。598年(开皇十八年),隋文帝令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总管、刺史等官员,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时,又创立了进士等科。这是科举制度的开始。

自从北魏以来,庶族地主经济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一种社会力量,要求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中央政府通过科举制给他们政治出路,一方面利用他们和士族门阀作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和他们和中央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总之,这个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很大的作用。

兵制和刑律的改革

自北周建立府兵制度后,开始出现兵民合一、兵农合一的趋势。590年,隋文帝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由此兵籍与民户同隶州县,改变了过去兵民分治的现象,府兵制度进一步与均田制度结合起来。

针对北周刑律苛酷的情况,隋文帝也进行了改革,制成《开皇律》。《开皇律》在北魏、北齐刑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废除了诸如枭首、?裂、孥戮、宫刑等许多酷法,只保留律令五百条。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死刑又分绞、斩二等;流刑分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分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笞刑分笞十至笞五十五等。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开皇律》中特别订出所谓“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贵族官僚犯法,只要不涉及“十恶”,可减一等治罪或用铜赎罪。

均田制

隋制规定,自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三十顷。京官从一品至九品都给职分田,多者五顷,少者一顷。官署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农民、奴婢、耕牛的授田和北齐相同。即一夫一妇受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受永业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间,奴婢受田的数量和普通人民一样。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四牛。

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显然对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受田比农民多,官位越高受田越多。奴隶受田虽有限制,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隶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却连应受的田也受不足,有些狭乡的农民,每丁仅分得二十亩。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说,均田制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与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剥削。但另一方面,实行均田制,农民还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地主的土地兼并也多少受到一些限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耕地面积。

租庸调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了租庸调制度。租庸调规定:丁要负担赋役,老就免去赋役。缴纳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单位来计算。丁男一床,纳租粟三石;调视桑田和麻田而纳物不同,桑田纳绢一匹和绵三两,麻田则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未婚单丁和奴婢则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隋初沿袭旧法,每年服役一个月,583年,改为二十一岁起服役二十天。590年改为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调绢也减为二丈。

隋代的赋役制度对地主是有利的,奴婢出半赋,实际是对地主阶级的照顾。到炀帝即位,又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赋。但是,与前代相比,农民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农民从事生产的时间较多,收入也有所增加,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585年,隋朝在全国“大索貌阅”,按人清查户口,以防诈老诈小逃避租役。如户口不实,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又规定堂兄弟以下,都要分居,并鼓励互相告发。通过这一措施,新增丁44.3万,口164万多。

另外,隋文帝还采纳了高颎所建议的“输籍定样”的办法,即将人民所输租税,依每家资产情况作出缴纳标准,从轻定额。每年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共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的上下。这样就弄清了户口和人民应纳税额,百姓固然不能逃脱,地方官也不能随便舞弊,更重要的是所定赋税比世家大族对属民的剥削为轻,有利于把庄园内的属民吸引过来,使国家户口大为增加。这既打击了世家大族,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在隋朝以前,钱币长期紊乱,大小轻重不一,影响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隋建立后,改铸新五铢钱,“又严其制,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在统一钱币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统一度量衡的措施。钱币和度量衡的统一,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E. 古代各朝的最高决策机构都是什么

秦朝 丞相
汉朝 中朝
唐朝 中书省
宋朝 中书门下
元朝 中书省
明清 皇帝

F. 隋唐的最高决策机构

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中书省的决策,尚书省负责执行决策
将中央机构一分内为三可以相互制约,容最后把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最高决策机构是中书省,但皇帝做出的决策不能改变,不许审议,只有执行。所以,最高决策机构是中书省,最高决策者是皇帝

G. 隋朝和唐朝为巩固政治采取了什么措施

隋朝初年,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士族地主的特权,吸收庶族地主参政,加强地方控制,巩固其统治,在政治、经济诸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整顿和改革,所制定的主要措施有:
1、改革官制,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设立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内史省的长官是内史监、令,是决策机关,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令,有取旨决策之功.
2、减化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地方控制
在地方,这改变南北朝以来,郡县设立既多且滥,“地不过百里,数县并置,户不满三千,二郡分领”的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状况.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把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炀帝改为郡县二级),这样裁并了大量的冗官,节省了政府开支,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3、创科举制
九品中正制日益成为世家大族把握政权的工具,隋文帝开皇三年,正式废弃九品中正制,采用考试的办法,以才选人.开皇十八年,下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炀帝时(605年)又增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立,标志着科举制度的创立,科举即是用分科考试的办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它在初期曾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沿袭了一千三百多年,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现状,不仅只凭门第,而且注重才学,通过比较公平的考试,使一大批普通地主读书人,凭借其真才实学,在较公正的竞争中,走上政治舞台,为普通地主的入仕铺开了道路,为政权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鲜血液,对封建社会的源远流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改革府兵制
宇文泰创立府兵制,府兵世袭为兵,另立军籍,是不属于地方的兵农分治的职业军人.隋朝进行改革,渐使兵民合一.文帝开皇十年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一与同民”按均田制下授田,耕种田地,但免租调;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战时自备武器资粮出征,使府兵既是府兵制下的军人,又是均田制下的农民,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使兵农合一,军农合一.
5、改革刑律
为避免北周“刑政苛刻,群心崩骇”的现象,隋重新制定律法,581至583年,制成《开皇律》,废除北魏、北齐之枭首、车裂等许多酷法,而定为五等之刑,即死刑、分绞刑、斩刑;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杖60-150下,笞刑,这15-50不等.尤其对死刑的判决很慎重.为维护地主贵族的利益,在《开皇律》中,有著名的“八议”和“十恶”条款.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为以后所借鉴,尤其为唐律所借鉴.
6、继续推行均田制
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581年颁布了均田令,对各级人民授予土地.
隋的均田制将由政府掌握的官田或无主荒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限制了地主的兼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恢复和稳定.
7、实行租调力役制度,改定赋役
以丁男丁女(一床)作为纳税单位,一床一年纳租粟三石,调随乡出,调绢一匹和绵3两,麻乡交布六丈,麻3斤,力役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年龄规定:3岁以下为黄,4-10岁为小,11-17岁为中,18-60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以后又将成丁年龄定为21岁.开皇十年,下令百姓年满50岁者,可以输庸代役,即交纳一定的布或绢代役.隋实行“轻税入官”的办法,一方面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农民.
8、整理户籍,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检括户口,把人民加以编制.鉴于南北朝以来,百姓为逃避赋役,或诈老诈小,或依托豪强,或潜逃流亡,脱离户籍的情况,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即根据年龄和体貌特征,检查户籍,发现隐瞒不实者,里正、党长等地方官就要判罪,流配远方.同时下令,堂兄弟以下,分户另居,另立户头,叫析籍.另外,又颁布“输籍之法”,实行输籍定样,国家按财产的多少,划分户等,及各户等所要缴纳的税赋样本,作为定样,颁布全国,然后每年的正月初五,县令派人到各村,按每家的资产,定出户等应缴纳的数额,并写成定簿,这样农民难逃赋税,地方官吏也不能任情舞弊.两样政策,目的在于同豪强地主争夺剥削对象和劳动人手.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9、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以官制的五铢钱作为通用的货币,并制定标准的铜斗铁尺,这样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流通与发展.
这些措施,削弱了豪强地主的力量,扩大了王朝的统治基础,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之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一是加强对东南方的统治.二是沟通南北经济.三是为了加强华北地区的军事力量.

H. 隋朝的政治制度有哪些

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尚书省权分六部(吏,户,礼,兵,刑,工)相权一分为三,皇权加强。三省相互制约,增加办事效率。

I. 寻详细的隋朝官吏制度及行政划分.

隋唐时期的中枢制度。三省指中书省(隋称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三省为中央最高中枢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
三省长官:中书令(隋为内史令)、门下侍中(隋为纳言)、尚书令共行宰相之职。六部为尚书省属下的中央行政机构,分掌各方面的政务及政令的贯彻执行,并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有领导、监督之权。其后,三省长官成为荣誉之职,其决策权逐渐被剥夺,宰相一职为他官参加议政所替代。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宰相,其后,地位尊崇的翰林学士,因拥有起草诏敕权,被称为“内相”.尚书省六部及下属各司的职权,在安史乱后,由于使职的趋重与普遍化,逐渐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叶以后,趋向名存实亡。
简述唐代三省六部制。答:唐代的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户口和赋税、礼仪制度、军政、法律、刑狱、水陆工程等。各部长官为尚书。三省分权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长官叫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长官叫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叫尚书令,副长官叫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设史、礼、兵、都官(后改为刑)、度支(后改为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传郎。三省的长官等于秦汉的宰相。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补充。三省为中书、门下和尚书省。

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是决策机构,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长官叫中书令。

门下省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旨,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长官叫侍中。

尚书省是最高执行机构,长官有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等。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职称侍郎。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掌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接待外宾等事务;兵部,掌武将选用、兵籍、军械、军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等等。六部与地方诸州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各级长官。
隋代州制

南北朝后期,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已混乱到了极点,郡一级形同虚设。隋文帝面对这种局面,于开皇三年(583年)果断地“罢天下郡”,实行以州领县的两级行政区划制度。在开皇九年(589年)平定南朝的陈以后,统一了全国,隋文帝又将州县两级行政区划制度推行至全国。这样,东汉末年以来一直沿用的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改为州、县两级行政区划制,但是实行的依然是州制。隋朝从583年至607年实行州县制24年。炀帝于大业三年(607年)复改州为郡,以郡统县,恢复秦制。同时,炀帝仿效汉武帝,在郡上设置司隶、刺史15员,司监察之职。(35)许多人以为隋实行的是郡县制,这是由于《隋书·地理志》所记的隋朝的行政区划制是大业五年(609年)的行政区划,当时炀帝实施的是郡县制。实际上,炀帝实施郡县制是从607年至618年,仅11年。所以,隋朝主要实行的还是实施了24年的州县制。从中国古代行政区划沿革史看,隋朝是处于从州制时期到道制时期的过渡阶段。

据《隋书·地理志序》记载,北朝的周朝末年,计有州210,郡580,县1124;隋文帝平定南朝的陈朝后,又得南朝30州、100郡、400县。(36)因此,隋初共有州241,郡680,县1524。而据《隋书·地理志》载大业五年的行政区划,隋郡为190,县1255。可见,比隋初刚统一全国的时候减并了很多,南北朝滥置州、郡的情况在隋朝已不复存在。

J. 隋朝为了巩固国家统一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隋朝初年,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士族地主的特权,吸收庶族地主参政,加强地方控制,巩固其统治,在政治、经济诸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整顿和改革,所制定的主要措施有:
1、改革官制,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设立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内史省的长官是内史监、令,是决策机关,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令,有取旨决策之功.
2、减化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地方控制
在地方,这改变南北朝以来,郡县设立既多且滥,“地不过百里,数县并置,户不满三千,二郡分领”的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状况.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把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炀帝改为郡县二级),这样裁并了大量的冗官,节省了政府开支,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3、创科举制
九品中正制日益成为世家大族把握政权的工具,隋文帝开皇三年,正式废弃九品中正制,采用考试的办法,以才选人.开皇十八年,下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炀帝时(605年)又增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立,标志着科举制度的创立,科举即是用分科考试的办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它在初期曾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沿袭了一千三百多年,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现状,不仅只凭门第,而且注重才学,通过比较公平的考试,使一大批普通地主读书人,凭借其真才实学,在较公正的竞争中,走上政治舞台,为普通地主的入仕铺开了道路,为政权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鲜血液,对封建社会的源远流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改革府兵制
宇文泰创立府兵制,府兵世袭为兵,另立军籍,是不属于地方的兵农分治的职业军人.隋朝进行改革,渐使兵民合一.文帝开皇十年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一与同民”按均田制下授田,耕种田地,但免租调;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战时自备武器资粮出征,使府兵既是府兵制下的军人,又是均田制下的农民,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使兵农合一,军农合一.
5、改革刑律
为避免北周“刑政苛刻,群心崩骇”的现象,隋重新制定律法,581至583年,制成《开皇律》,废除北魏、北齐之枭首、车裂等许多酷法,而定为五等之刑,即死刑、分绞刑、斩刑;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杖60-150下,笞刑,这15-50不等.尤其对死刑的判决很慎重.为维护地主贵族的利益,在《开皇律》中,有著名的“八议”和“十恶”条款.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为以后所借鉴,尤其为唐律所借鉴.
6、继续推行均田制
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581年颁布了均田令,对各级人民授予土地.
隋的均田制将由政府掌握的官田或无主荒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限制了地主的兼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恢复和稳定.
7、实行租调力役制度,改定赋役
以丁男丁女(一床)作为纳税单位,一床一年纳租粟三石,调随乡出,调绢一匹和绵3两,麻乡交布六丈,麻3斤,力役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年龄规定:3岁以下为黄,4-10岁为小,11-17岁为中,18-60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以后又将成丁年龄定为21岁.开皇十年,下令百姓年满50岁者,可以输庸代役,即交纳一定的布或绢代役.隋实行“轻税入官”的办法,一方面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农民.
8、整理户籍,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检括户口,把人民加以编制.鉴于南北朝以来,百姓为逃避赋役,或诈老诈小,或依托豪强,或潜逃流亡,脱离户籍的情况,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即根据年龄和体貌特征,检查户籍,发现隐瞒不实者,里正、党长等地方官就要判罪,流配远方.同时下令,堂兄弟以下,分户另居,另立户头,叫析籍.另外,又颁布“输籍之法”,实行输籍定样,国家按财产的多少,划分户等,及各户等所要缴纳的税赋样本,作为定样,颁布全国,然后每年的正月初五,县令派人到各村,按每家的资产,定出户等应缴纳的数额,并写成定簿,这样农民难逃赋税,地方官吏也不能任情舞弊.两样政策,目的在于同豪强地主争夺剥削对象和劳动人手.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9、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以官制的五铢钱作为通用的货币,并制定标准的铜斗铁尺,这样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流通与发展.
这些措施,削弱了豪强地主的力量,扩大了王朝的统治基础,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之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一是加强对东南方的统治.二是沟通南北经济.三是为了加强华北地区的军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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