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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司法

发布时间: 2021-01-25 12:18:26

Ⅰ 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司法部门又是指什么

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Ⅱ 检察院和法院什么关系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检察院和法院没有具体的关系。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2)检察机关是司法扩展阅读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Ⅲ 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单位性质是法律监督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再概括下,检察院里面的不是公务员,但是待遇等同公务员,在政法专项补贴和员额制的制度下,待遇一般是高于当地公务员的。

Ⅳ 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一、《意见》规定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

2、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3、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4、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七项办案事项须检察官亲自承担。

《意见》规定检察官应当亲自承担7项办案事项,即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三、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意见》明确了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承担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等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的组织、指挥下从事具体的办案活动。

四、明晰各类检察人员职权,检察长应履行十项职责。

《意见》从五个方面明晰了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一是完善了检察长职责,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三是界定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四是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同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五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履行十项职责: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复议、复核、复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要侦查措施;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检委会运行机制实行五项改革,检察官可向检委会请求讨论案件。

《意见》围绕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与司法责任制相关的内容,提出了以下五项改革措施:一是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范围,划分与检察官、检察长在司法办案中的界限。二是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强化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赋予检察官可以就所承办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权,完善了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四是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提高了案件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五是提出了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等改革措施。

《意见》规定,检察官可以就承办的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依程序报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检察委员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健全检察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意见》指出,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意见》要求,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任职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意见》强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推进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

七、检察人员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8类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八、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形启动问责机制

《意见》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及时向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检察官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当事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辩解、申请复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检察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申诉。

《意见》明确了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将面临的三种追责方式。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分别包括那些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

1、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3、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4、人民检察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拓展资料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监督审判活动等。但是有的国家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将检察官附属在法院系统内,或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有些国家对检察官实行一体化原则,所有检察官受总检察长领导。担任检察官一般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在其任命之前须任辩护律师或法官等职若干年。

西方国家的总检察长一般由内阁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按国家公务员的规章办理,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中国的检察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平行。检察人员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检察长的任免报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

Ⅵ 检察院是干嘛的,司法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各国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回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答相同。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在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Ⅶ 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局的区别

一、内涵不同:

1、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2、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受党委与政府领导,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二、作用不同:

司法局就是司法行政,从事大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司法鉴定、监狱管理、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和办理公证等各类业务。

法院是审判的地方,一般有矛盾是先在司法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才去打官司的。

检察院是提起公诉、批准逮捕的地方,一般和反贪在一起。

拓展资料

司法局的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Ⅷ 国务院司法部是司法机关吗,它和法院、检察院之间有什么关系啊

国务院司法部不是司法机关。国务院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与裁判活动有关的机关。

关系:

司法部和法院,检察院是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国务院司法部与法院、检察院仅有“业务往来”而已,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8)检察机关是司法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司法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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