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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协查函

发布时间: 2021-01-25 10:47:11

㈠ 除了稽查局,其他税务机关可发协查函否

可发

㈡ 公安机关收到协查函可以不复函吗

这个是不可以的
一般都是必须回复的
这样才能够知道你们的态度
进而才能够采取下一步措施

㈢ 税务局给税务局发协查函最晚回函期限是多长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机关协查函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㈣ 协查函派出所可以开出来吗

可以,但是不开给个人。

协查函的定义是:由司法机关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发函请其协助调查叫协查函。

是司法机关部门向其他单位所发的发。派出所属于司法机关,因此可以开出来。即一般为两个不同地的部门之间,或者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之间的函件,要求对方予以协助调查,并有正规回复的公文。

派出所开出来的协查函是有用的,但是必须要公安机关办案需要才可以使用,否则会侵犯公民隐私。协查函只能在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会开具给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4)机关协查函扩展阅读

协查函特点:

协查函属应用文范畴里的函件类。它的特点是,发过去,还要传回来。目前最常见的传输方式是传真机,次之为邮政快件,很少用的是电子邮件(此方式随着政务电子化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定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和应用)。

另外一个方式是电话查询,它属于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手段,没有文书保障,但有信息保障。

协查函行文:

从格式上讲,由标题、称谓、协查事项,回复时间,回复方式,落款单位,落款时间。从用词上看,向上级部门或同级部门去函的,要使用敬语,俗称外交语言。向下级部门去函的,采用正常语言即为可。风格要求,文字简洁明了,内容平实清楚,无异义。

协查函范文:

XXX派出所(公安分局)

我公司欲聘请贵辖区乡(镇)村组(街道)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担任xxxxxxxxxx职务,特向贵所申请调查该人是否有犯罪记录。望予以支持为荷!

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回函

XXXXXXXXX公司

经查我辖区同志,身份证号()截至月日止,无(有)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㈤ 税务局仅 已认定虚开发票 的协查函 能认定企业构成偷税吗

收到了已认定虚开发票的协查函,还不能认定受票方构成偷税。

需要具体分析情况:

如情况1为善意时,也就是受票人不知发票为虚开发票,而善意取得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构成偷税。

情况2受票方故意而且或者让其他公司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种违法行为构成虚开,进项税已抵扣的,按虚开发票和偷税从重处罚;这种将构成偷税犯罪的,需移交公安机关。

(5)机关协查函扩展阅读: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

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

后一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前题是营业执照上有此业务,而且由受票方负担税金。这样它也不用交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开发票

㈥ 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务人员有哪项行为,应从重处分

(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㈦ 如果公安机关不帮我发协查函我应该去那里投述

第一种办法:
你首先应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专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属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原行政决定则失效。当事人对此仍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你所要求行政复议的机关应该是该派出所的上级部门。

第二种办法:
你可以通过当地人大、信访等部门督促该机构及时办理你的问题。

㈧ 【交流驿站】如何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对其中的关键细节,首先要有大胆怀疑的态度,然后再运用排除的方法,逐步消除各个疑点。对其中的重点疑点,更是要锲而不舍、追查到底,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否则宁可放弃这笔业务,另辟其他购货途径。
二、要择优选取购货对象
在当前市场经济相当活跃的情况下,纳税人对购货对象的选择有很大的余地。因此,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发生业务。这类企业一般都注重企业的外部形象,为了追求长远的发展,更加注重对客户的信誉,一般不会做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从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相对要小得多。而一些小型企业,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监管不能到位,尤其是个别个体私营企业,投机心理浓厚,着重追求短期的效益,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因此,从这样的企业购进货物,对取得的发票更应当特别注意,要严格审查发票的合法性。
三、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企业信誉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
四、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会要求其他一般纳税人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往往开票企业与收款企业是不一致的。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此外,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旦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
五、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具体要作如下审查:
1.审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对其中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进一步追查原因,防止对方张冠李戴、借用其他企业的有关单证。
2.审查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是否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虚开发票的企业,由于开具的货物本身并不是本单位的货物,收取的仅仅是开票的手续费,而货款应当是由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收取,因此,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并不是本单位的名称,而是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企业名称。在付款的过程中,如果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与本单位的名称不一致,要引起警惕,追查原因。
3.查看对方的发票购领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是该单位依法领取的发票。一些虚开发票的企业借用其他企业的发票,如果查看该企业的发票购领簿,就会发现该企业没有领购这些开具的发票。
4.要求开票企业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审查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企业不能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或者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没有履行税务机关完整的审批程序,这就说明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如果对方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外),就说明这是虚开的发票。
5.查阅该单位有关该货物的账簿、凭证,审查该企业是否真正购进或生产了这些货物。如果通过查阅,发现该企业没有购进或生产这些货物,或者购进、生产的货物极少,而销售却很大,这很可能说明企业是在为他人虚开发票。
六、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二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三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㈨ 拿着公安机关的立案协查函,腾讯公司有办法恢复微信的

可以恢复,微信的服务器上是有保存的。。。不过人家是否愿意帮你是另一回事。。。你是官方身份去可能会帮你,私人去估计没戏

㈩ 协查函回复期限,有规定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10)机关协查函扩展阅读

协查函范文:

协助调查函

×复函字[200 ]第×号

(协助调查机关):

我机关受理的一件行政复议案件,涉及部分情况需要核实。为此,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情况:

(需要调查的内容)。

并请将调查结果函告(复议机关)。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或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特点:

协查函属应用文范畴里的函件类。它的特点是,发过去,还要传回来。目前最常见的传输方式是传真机,次之为邮政快件,很少用的是电子邮件(此方式随着政务电子化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定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和应用)。另外一个方式是电话查询,它属于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手段,没有文书保障,但有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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