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确定程序两公告
『壹』 贫困人口识别中“两公示一公告”指的是什么
“两公示”指的是:(1)村委会公示(2)各行政村公示;
“一公告”指的是:各行政村内公告;
贫困户识别以农牧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牧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扶贫部门复审的流程进行整户识别。
各村召开村(牧)民代表大会,产生初选名单,由村(牧)委会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扶贫部门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内公告。
(1)贫困户确定程序两公告扩展阅读:
扶贫对象识别
(1)严格执行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扶贫对象识别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年度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整户识别。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年家庭各类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出。
(2)统筹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因素
①不愁吃。口粮不愁,主食细粮有保障(包括饮水安全)。
②不愁穿。年有换季衣服,经常有换洗衣服。
③义务教育。农户家庭中有子女上学负担较重,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④基本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或长期慢性病,影响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经常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刚性支出较大,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⑤住房安全。农户居住用房是C、D级危险房屋的,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贰』 贫困人口识别“两公示一公告”指的是什么
"两公示一公告”指的是:
1、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点,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公示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2)贫困户确定程序两公告扩展阅读
参照《农村低保政策》第三条,农低保审核审批流程。
农村低保认定程序主要是“三环节、十步骤”程序:村环节:受理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困、一榜公示;镇环节:社会事务办复核、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环节: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待遇发放。
村环节:受理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困、一榜公示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调查小组至少有1名国家正式干部,2人以上一同入户调查;
组织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困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困”会,会议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乡镇委派挂村镇级领导、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包村部门干部参加和指导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并监督。
民主评困评议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户籍在本村(居)委会的各级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支“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代表,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宣讲政策、介绍调查核查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7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镇环节:社会事务办复核、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
乡镇社会事务办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采取资料审阅和入户抽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抽查核实工作;
召开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会议由审核小组组长主持,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的抽查复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审核小组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组成:乡镇社会事务办、党政办、监察室、财政分局、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人社中心、林业站、畜牧站、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居)支书组成;
将审核情况和拟保障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示栏公示5--7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县环节: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待遇发放
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比对、入户抽查工作;
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标准;
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评审情况5--7天;
根据公示结果,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的下一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本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