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司法机关
A. 沈阳司法考试哪个培训机构好急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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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沈阳市司法局是铁西区公证处的上级管理部门吗
公证处一般都设抄在当地的司法局,是司法局下属的一个科(股)室,而司法局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所以公证处的上级单位可以认为是司法局,也可认为是当地人民政府了。如果你是要投诉公证处的话,最好找它的真正上级单位----当地人民政府。
办理公证业务必须到公证处办理,一般来说公证处是要县级或以上政府才能设立的,目前公证员资格已纳入司法考试,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者才可以具备公证员资格的,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职能目前尚不具备公证业务的相应资格的。
C. 大连法院摇号做伤残鉴定会不会摇到沈阳司法鉴定机构
从多家鉴定机构中摇出一家作为本次鉴定的机构。不一定是三选一,有可能还多。
D. 沈阳法院的司法警察(公务员)工资!
公务员一般不会来这里回答问题的
具体多少 个人估计如果公务员最少3K多
E. 请教一下,沈阳市考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有那些,例如:年龄,学历,身高~~~~~~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补充就是允许大三、大四的学生参加考试,但是必须是普通高校,即统招的学生。简言之,允许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报名,大四第一学期参加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编辑本段]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情况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另外,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编辑本段]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陆:司法部网站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其他
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考试通过率
[编辑本段]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
2002年是6.68%,2003年是8.75%,2004年的通过率为11.22%,2005年的通过率为14.39%,2006年的通过率达到约17%,2007年的通过率达到约20%。 2008年通过率25%,2009年通过率是22%左右。(以上通过率包含放宽地区考生,即C证书,它只能在限制地区如老少边穷和贫困地区使用,而西藏自治区只要达到280分就算通过,所以只看通过率衡量司法考试不够准确,实际A证通过率只有百分之十几。司法考试依然很难,而且题目逐年难度增加。)
[编辑本段]司法考试报考相关问题问答
问:报名要求什么条件?专科生可以报名吗? 答:08年的司法考试,在学历上仍然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原则上专科生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今年司法部规定仍然对部分法律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地区放宽司考报名学历条件,在放宽地区允许法律专业的专科生报名。 问:学历证书有什么要求?我是中央党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但考试通过申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正式的毕业证书。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具有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不得报名。党校毕业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属于国家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不具备报名条件。 问:我是非法律本科,报名对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要求吗? 答:08年对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报名时请查看具体要求。 问:我已经在2005年通过司考并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现在已经续本毕业想拿A证,请问我还能报名吗? 答: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司法考试。你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报名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问:可以代报名吗?我现在在外地学习,可以在当地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或学习的异地报名。异地报名须提交当地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学习证明原件。其中,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问:我已经考了全部的成绩,现在还没有论文答辩!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按照司法部规定,必须是全部的成绩合格,当然包括论文成绩。 问: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是否仍实行快捷通道?[1] 否。因网络升级改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暂停了快捷通道,所有报名人员均需本人携带全部报名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问: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生能否报名参加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网上报名时学历须选择“本科在读”,并持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在本网站下载)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确认。“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2011年应届毕业。 如专升本、专升硕等其他2011年毕业的人员,不属于上述“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问: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电大等2010年应届毕业生能否报名? 可以。应持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到现场确认,并承诺如考试成绩合格,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编辑本段]司法考试时间表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时间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发布司法考试大纲;6月初发布报名信息;6月中旬开始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初进行现场确认;9月的第三个周末考试;11月中下旬开始查询成绩;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5月28日出版;6月5日到25日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1日到20日进行现场确认;9月11日和12日进行考试;11月20日前后公布司法考试成绩;12月1日开始,通过当年司法考试的考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年3月到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7月通过2010年司法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编辑本段]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编辑本段]试卷科目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
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考试时间:8:30-11:30 。
试卷二: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时间:14:00-17:00 。
试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考试时间: 8:30-11:30 。
试卷四:
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试时间:14:00-17:30 。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其中每卷有单选题50道,每题1分,多选题40道,每题2分,不定项选择题10道,每题2分,共计150分;试卷四为主观题,包括1道简答题,5-6道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
[编辑本段]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B、C证的区别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F. 沈阳几家伤残鉴定所
一、对人身来伤害的医学自鉴定有争议重新鉴定的医院
沈阳市公安医院 沈阳医学院中心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本溪市中心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丹东市第一医院 营口市中心医院
辽阳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公安医院
朝阳市中心医院(第一医院)
锦州市中心医院 铁岭市中心医院
盘锦市第二医院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二、精神病鉴定医院
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锦州市康宁医院 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
三、保外就医鉴定医院
沈阳市公安医院 沈阳医学院中心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本溪市中心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丹东市第一医院 营口市中心医院
辽阳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公安医院
朝阳市中心医院(第一医院)
锦州市中心医院 铁岭市中心医院
盘锦市第二医院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省监狱管理局所属总医院
G. 我是外地的因长时间不居住老家司法局没接收我现住沈阳经济开发区司法局能接收我吗
根据我抄国的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如果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有固定的住所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指定居所执行。建议你向办案机关询问,要求其指定居所。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H.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沈阳电话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电话为:(024)86982454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为公安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培养刑事侦查、刑事技术专门人才的公安高等院校。2006年12月经公安部批准成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目前该中心无公开的电话
后根据最高法等五部委下发的文件规定更名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下属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2月27日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批准的检测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电子物证鉴定等共39类84项。
除电子物证鉴定外,其他的司法鉴定项目都由几十年的历史,为全国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重特大案件所作的司法鉴定,都为案件的侦破及审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国公、检、法机关享有很高的声誉。
(8)沈阳司法机关扩展阅读:
中国刑警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认可准则要求,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鉴定方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表格和质量控制表格,于2009年2月27日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1、培训情况:
中心派出7名同志参加内审员培训班并取得内审员证。并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实验室认可评审专家为实验室全体人员作实验室认可知识讲座。
为进一步推动实验室人员掌握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容,各分实验室分别组织各室人员进行了作业指导书的学习。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容考试。
我院司法鉴定中心邀请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处副主任王锦生研究员,做了题为《文件检验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的程序与方法》的报告,使全体鉴定人加深了对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全面理解。
中心多次组织各分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去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调研学习。
2、资源配置情况
我中心的检验鉴定工作涉及6个专业领域、39类检验方法,管理层对实验室运作所需的资源给予了充分保障。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包括高效液相仪、对DNA实验室、法化实验室预处理室进行了改造,对部分实验室布局进行了改造。从硬件上保障了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目前,我中心现有仪器的设备满负荷应用于实际办案。
3、能力验证情况
2006年末,参加了CNAS与公安部联合组织的《法庭科学-笔迹鉴定》(CNAS-T0341)和《法庭科学-指纹鉴定》(CNAS-T0342)等全部6项能力验证,除一项为良好外成绩均为优秀。
参加2008年公安部与CNAS联合组织的《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法庭科学-印章印文鉴定》、《法庭科学-指纹鉴定》、 《法庭科学-足迹鉴定》等全部9项能力验证,均取得优良的成绩。
I. 沈阳戒毒所地址
沈阳戒毒所地址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
沈阳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一份沈内阳市强制戒容毒所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沈阳戒毒所地址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
沈阳戒毒所属于辽宁省司法厅戒毒(劳动教养)管理局,隶属于辽宁省司法厅。
(9)沈阳司法机关扩展阅读:
沈阳市戒毒所管理模式
辽宁省司法厅戒毒(劳动教养)管理局贯彻执行党的戒毒工作、方针、政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省戒毒管理工作。
对省直戒毒所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对市属戒毒所实行市司法局与省戒毒局双重领导,以市司法局为主;
市司法局为市属戒毒所的行政主管部门,省戒毒局为戒毒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对市属戒毒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沈阳招标投标监管网-沈阳市强制戒毒所工程勘察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省事业单位在线-辽宁省司法厅劳教局机关服务中心
J.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具体设在沈阳什么地点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位于沈阳21世纪大厦旁边、原浑南审批大厅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主要将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10)沈阳司法机关扩展阅读:
设立背景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2014年12月20日,最高法就试点巡回法庭的人选向最高法全体人员下发通知,接受报名。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大法官胡云腾为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并且任命2名法庭副庭长。
2015年1月5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落实了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案件审理范围和运作模式等问题。
2015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与辽宁省委书记王珉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