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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机关

发布时间: 2021-01-23 21:40:18

1.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需要多少天

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办案时间: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专成。2、立案后对犯罪嫌属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3、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是什么意思呢

侦查阶段就是办案机关搜集证据的阶段,俗称“公安阶段”,是公安调查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阶段。
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侦查阶段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还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只有刑事案件分这3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

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是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还是秘密,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查阅,而且侦查阶段还未形成案卷,仅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违法,才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案件

3. 检察院自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认为案件应为公安部门管辖,公诉机关应如何做自侦部门应如何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作出的决定是C 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4.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时间怎么计算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专定:人属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 什么是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査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了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自侦机关扩展阅读:

自侦案件立案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査的刑事案件立案”的简称。检察院对法律规定以及认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査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侦査的一种程序。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侦査活动,对被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立案材料的来源主要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

参考资料:自侦案件网络

6.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大要案标准时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抄直接受理立案袭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 (一)重大案件l、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7. 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需要批准逮捕时由谁批准注意而非公安机关申请逮捕

下级检察来院侦查部门对职源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8. 如何认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法律监督权

一、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权基本理论概述

(一)检察机关自侦权的概念
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侦查权,通常是指国家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的有无与轻重以及约束犯罪嫌疑人,而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的,采用专门调查手段与强制措施的特殊强制性权力。检察机关自侦权,是侦查权的种类之一,不仅具有侦查权的共同属性,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特征。检察机关自侦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进行立案侦査的权力。这一权力内容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它是指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范围,及对职务犯罪活动进行侦查的覆盖面,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的范围。另一方面,它是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所采取的各种侦查和强制措施。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权,是指具有法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检察机关,为了完成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刑事讼及法律监督职责,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等权力的总称。

(二)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但是,这条规定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是由于缺乏完善地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行使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程序,从而造成了在侦查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关系的重失衡,严重威胁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当前,在我国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约,主要来自于本检察机关或者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行使。单就立案方面来说,侦查监督部门对于自侦部门,仅仅有立案建议权。由于这种建议权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也缺乏公开、透明性,明显制约了其监督制约的力度。虽然在监督机制上,除了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外,上级检察机关也有权对下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迸行监督,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立案监督的界限仅仅限于要案,而绝大部分的普通自侦案件却没有包括在内。除此之外,上级检察机关一般在监督的过程中,多倾向于注重案件的定性与事实,往往忽略对侦查行为程序的监督。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关系,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尚未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机制,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而且可以使整个诉讼程序更加地规范、合理、科学,从而避免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偏差,有效地防止错案的产生。
…………

三、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9
(一)英美法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 9
四、我国检察机关自侦M督制约机制缺陷分析........ 16
(一)监督自侦权的立法规范不完善 .......16
1.监督自侦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16
五、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26
(一)完善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立法 ..........27

五、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旳立法
目前,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真正走出形式化的范围,很多地方是把人民监督员视为参与者而不是监督人,这就必然导致人民监督员成为一个摆设,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力度的途径之一,是要实行人民监督员与侦查员之间的工作形式分离。人民监督员的授权应当实实在在地来自地方权力机关或者党政机关,而不是像人民陪审员那样由法院自己去决定。同时,还应当从法律上赋予他们一些实际的权力和地位,并且给予执行职务上的切实保障。而不是束之高阁,秀而不实。关于这一点,很多学者己经在论述中说得很明白了,并且认为,应当针对人民监督员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效力不够的问题,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把人民监督员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其后还要赋予"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以法律约束力"。

(二)规范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执行
我们认为,无论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什么样的改革,都应当是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司法化,而不是行政化。像检察工作中经常强调的述职述廉、责任奖惩等,只能是归类于检察工作管理,而不应当是监督。因为我国检察制度本身就是行政化的产物,如果再继续加大行政化管理方式,谈司法制度的改革就成了没有实质意义的空话。所以,改革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包括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重点是强调横向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而不主要是纵向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当然,有的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方式表面上看具有领导性质,但实质是属于监督内容。比如现在正在实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它建立的本意以及运行的形式都属于监督与制约。
............

结语

造成对检察机关自侦监督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些固有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导致现有的司法体系在应对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我国法治建设时间较短,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上缺乏经验,造成实体监督疲软,外部监督不足,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的自侦权的有效行使。诚然,人民检察院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缺乏被监督的现状,目前尚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同时,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尚未修改,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三位一体”职能尚未革新的情况下,实现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实还有一定难度。然而,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正深入人心之际,坚持科学司法,加强素质强检、制度创新,关乎人民检察院科学发展和司法公正的命脉,对于强化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应站在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合理配置并整合司法资源,建立长效机制。

9. 自侦转隶后,检察院的办案区怎么办监察委员会的办案区怎么弄

自侦案件是刑罚规定的诸如贪污受贿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受理部门为版职务犯罪侦查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检察院侦查职务犯罪和对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自行侦查的权力,也赋予了自侦的职责。根权据我国现行司法机关设置,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检察院承担,检察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因此,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同时,也办理自侦案件。

10.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在侦查中发现属检察院管辖,在移送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时,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先撤案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如果在侦查中发现属检察院管辖的,应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不得自行撤销案件。
如果公安机关私自撤销案件,属于渎职行为,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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