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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扶贫项目

发布时间: 2021-01-23 00:18:58

1. 利用不正当手段非法侵占国家精准扶贫资产如何处理

虚构套取、挪用、侵占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会受到严惩。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贪污罪

2. 对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的思想认识

犯贪污罪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并且是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其中“专占有公共财物”属只能是犯占用的人犯罪,如果另外的人“占有”了,由没“占有”的人去顶这个罪,那是另当别论,会涉嫌其他的罪名。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符合贪污主体的人才可以犯贪污罪,即只有承担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 院长侵吞扶贫款怎么判刑

去年11月,中山市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港口镇开展巡察过程中,发现该镇存在版民政扶贫资金被虚报权冒领的情况,问题线索随后被移交至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核查。调查组调取港口镇社会事务局历年发放民政扶贫资金的流水清单等资料逐条逐项进行核查,事情真相浮出水面。在铁证面前,陈某很快就交代了连续多年侵吞扶贫资金违纪违法事实。据了解,自2007年1月至2017年11月,陈某共作案529次,侵吞“三无人员救济及孤儿津贴”“五保户生活补助金”等14项扶贫专项资金3587万元,占该镇在11年间实际发放专项资金总额的48.56%,就在2017年11月市委第一巡察组进驻港口镇后,陈某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侵吞扶贫专项资金11笔共计18.7万元。根据分析,陈某可能会被判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4. 香港如何防止村干部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挤占挪用、盗窃诈骗扶贫资金

首先…香港没有什麼村干部的职位,我就假设阁下说的是官员吧,一般只要有合理怀疑,都是去报廉政公署的。而且指控者身份保密,甚至无实质证据,只算陈述所知怀疑情况,廉政专员都会去查核的。

5. 如何防止扶贫资金被非法侵吞,挪用,请你提建议

避免中间环节,直接把扶贫的钱交到被扶贫人手中

6.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7. 村长侵占扶贫资金属于什么性质

按照贪污犯罪定罪处罚。

8. 如何才能防止扶贫资金被非法侵吞,挪用

一、防止扶贫资金被非法侵吞,挪用的方案:
1、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做到权责一致。
严格落实扶贫开发规划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省”制度,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省市两级要将主要精力放在资金和项目监管上,县级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出现的问题要毫不手软、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2、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
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与低保衔接。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使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3、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方式。
在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资金和各类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金融机构等参与扶贫开发的有效做法。
国务院各部门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制度,防止资金沉淀和滋生腐败。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大力度,实现审计全覆盖。要创造条件,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督,依法公开信息,提高透明度,及时曝光和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让公共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建设廉洁政府,真正做到政府过紧日子、人民过好日子。
同时,要深挖存量资金潜力,通过自查和审计督促盘活沉淀资金,将长期闲置的资金清理出来,合理调整使用方向,有序投入亟需项目,切实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这有利于控制财政赤字,更好保障民生,造福全体人民。
二、财政扶贫资金:
包括,以工代赈资金等。资金来源分中央安排、省级配套、市(州)县级配套。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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