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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调任

发布时间: 2021-01-22 05:12:47

Ⅰ 法院院长有从其他系统的机关单位领导调任的吗还是只在政法机关系统内或法院系统内调任

一般都是司法系统调任

Ⅱ 事业编制的警察和行政编制的警察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工资待遇不同:

进入行政编制的意味着你是国家公务员,如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就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享受着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如医疗、晋级等;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拔款三种类型。

2、级别规定不同: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按照级别升职的,比如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

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比如在医院,几年以后是住院医师,几年以后是主治医师,几年以后是副主任医师。其中,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

3、渠道不同:

想进入行政编制只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都有国家的和省的公务员考试;现在只有省级才有权力组织公务员考试,也就说地级市及以下的乡镇或单位来招聘的话,一定是事业编制的。

(2)政法机关调任扩展阅读:

行政编制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编制由国家编制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部门审核批准。编制管理包括机构设置、变更和人员定员、定编两个主要部分。国家从宏观上规定各级机构设置的限额数,层层下达编制人员的数额。

各级编制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机构的设置、变更与调整,人员编制的定额。编制管理机构依据各机构、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任务简繁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人员数额及领导职位。

列入行政编制的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各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在中国也由行政经费维持,属准行政编制单位。

Ⅲ 法院公务员政审问题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 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八条 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 第九条 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和政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应在考察和政审期内作出。 第十条 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六)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七)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八)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十一)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一条 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察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察和政审组应当提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建议,填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招录的公安机关对考察和政审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必须由考察和政审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考察和政审结束后,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的公??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第十四条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和政审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1995年5月17日发布的《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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