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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21 17:31:01

Ⅰ 求《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急!!谢谢

明确思路 扎实推进 积极探索和建立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浙江大学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采取措施,在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活动,保障师生权益,建设和谐校园等方面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确立依法治校办学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目标任务

学校认为,依法治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把学校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深化教育改革,推动事业发展,推进学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深入,学校面对的社会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对自身开展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理顺学校内部关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学校办学和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日显迫切。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有利于推动学校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按章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和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民主建设,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依法处理管理事务的能力,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治校工作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依法治校工作要以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为重点,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的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学校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学校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有效执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各级管理和学术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发挥作用;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学校师生员工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格局明确,工作机制健全,法治环境和育人环境良好。

二、依法建章立制,规范决策管理体制和制度约束机制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浙江大学章程》,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学校设立专项课题,从多学科、多角度对大学章程内容进行论证和分析,保证章程内容既符合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又体现学校自身的鲜明特色,以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性质、发展目标、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与决策程序等重大问题,使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制订《浙江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完善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研究制订《浙江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结合中层班子换届,进一步理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制订《浙江大学机关岗位设置规定》,修订完善《浙江大学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工作职责》,科学划分管理机构权限和职责,建立规范高效的学校事务处理机制。

——依法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近年来,学校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完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学校特点,在学校财务、资产和产业管理方面,建立完善资金运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先后制订有关资金安全内部控制、财务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资产处置审查、企业经营责任制等制度和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建立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法律咨询审查机制,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管理制度和文件。2005年,学校专门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小组,用半年时间,对合并以来形成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对照法律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废除86项,并对一批制度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

三、畅通信息渠道,健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辅助决策与咨询机构,设立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类专门委员会,对于重大事项决策和专项议题,根据规定程序,提交各委员会讨论,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形成决策方案,充分发挥专家教授治学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通过校园办公网和各单位、部门主页,及时公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注重公开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涉及学校招生政策、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开,不断增强学校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校院两级定期召开“双代会”,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情况通报,征求意见建议,讨论通过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认真抓好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定期开展提案工作的研究和交流,督促提案的回复和落实。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学校在认真研究总结前几年普法教育基础上,于2006年制订印发了《浙江大学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学校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对象与要求、工作步骤与安排、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等,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学校改革和发展步伐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利用校报、广播电视台、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参加普法学习的自觉性,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大力提高师生员工的宪法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注重法律基础课程建设,把大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正规教学,充分发挥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成立浙江大学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学校通过开设选修课、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播放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片、举行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营造学法氛围。学校还鼓励引导学生组织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等各种形象生动的普法教育活动,并在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学校坚持法制教育与党风廉政教育相结合,制订《浙江大学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省、市、区司法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定期进行沟通交流。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在学生党员和新生形势政策课中开设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讲座,抓好青年学生廉洁教育工作。进一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有效监督,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依法行政、依纪办事。

­——校、院两级党委中心组把学法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干部学法培训制度,要求各级管理干部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注重学好用好与学校管理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依法决策。

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进一步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教师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继续教育与培训、奖惩考核等方面政策制度与运作程序,实行教师聘任争议申诉制度。严格执行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完善学校劳动人事合同管理机制,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制订了《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对于涉及师生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引入听证程序,尊重和维护师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认真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着力深化学生培养机制改革,积极营造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良好氛围。完善学生招生、专业确认、奖助学金申请、评奖评优等工作程序,公开工作流程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学生监督。严格学籍管理,依法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完善学生不利处分听证、申诉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和辩护权利。成立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进学生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开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认真贯彻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与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校园稳定工作,制订《浙江大学突发事事件处理预案》和《关于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师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理程序,增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制订《浙江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积极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六、依法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维护学校权益。

——制订《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校内组织机构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加强合同管理,强化民事经济合同合法合规性前置审查,保证签订的各类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

——制订《浙江大学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学校及所属组织以学校名义,在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认真参与和应对相关法律诉讼活动,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合法权利。

——建立经济责任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制订《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无形资产保护和商标使用管理。加强学校资金安全运行情况检查,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依法管好用好学校的法人财产,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

——学校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学校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研究议决依法治校工作相关议题和重要制度建设。班子成员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进学校各工作领域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根据依法治校工作新的形势与任务,在原法律顾问室基础上,专门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负责处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为各单位、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审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各类合同、协议,组织法律教育培训等。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编制,由专兼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

——各单位、部门通过学习和实践,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把依法治校工作作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全校形成了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

Ⅱ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指较大数额罚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必要和适度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确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已依法作了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Ⅲ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定和制度;承担局机关文电、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和建议以及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起草局机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拟订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组织考核并通报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的查处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标准;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方面的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指导推行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处(挂统计处牌子)。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的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承担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事故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五)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和输送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七)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八)人事培训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管理有关安全资格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Ⅳ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听证举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及时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暂停。
第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结听证的情形。
终结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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