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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根本原则

发布时间: 2021-01-21 15:04:13

①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录用制度,是在改革我国传统的干部吸收录用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开阔选拔人才视野,采用科学的选才办法,以保证公安机关能选拔到真正优秀和适用的人才,来不断补充和改善公安队伍;并通过公开、监督机制,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国人民警察的录用应当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指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考试得分或录用环节有疑问,要求复核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查询。

贯彻公开原则,一方面能动员社会上多种人才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人才,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质量;另一方面,能增加用人上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防止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这里的平等,是指公民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平等,凡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当公民在录用考试上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

贯彻平等原则,才能真正贯彻竞争、择优原则,有利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

三、竞争原则

竞争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所有有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公民以自己的才能、政治思想和行为条件,参加主考机关组织的录用考试,力争获胜,成为人民警察;另一方面是指主考机关通过报考竞争的方式选拔最优秀的人民警察。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既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又便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人才。参加竞争的人数越多,竞争越激烈,越是能够发现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人民警察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通过的达标考试。应试者经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竞争。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

四、择优原则

择优原则是指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公开、平等的前提下,对报考者进行法定的考试考核,并以考试结果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列出合格者名单,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择优录用。“优”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品能兼顾,既要看报考者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也要看报考者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工作实绩等,通过综合的衡量比较,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人民警察队伍。

②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根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是什么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二是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着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强大的实力,坚持党的领导能保证其正确运用。公安工作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二、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委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一切为了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一切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三、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这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指在防治违法犯罪和维护人民利益时,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去开展各项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专业工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这种结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在结合中,各方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合力。这种结合是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主导的方面是公安机关。
四、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分为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是我们党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严肃,即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这体现了公安工作对敌斗争和打击犯罪的坚决态度和立场。谨慎,即重证据和调查研究,以仔细的态度来工作,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和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谨慎,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工作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2、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指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这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并不是对所有犯罪分子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区别对待。对那些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定要严惩不怠。惩办与宽大紧密结合不可分割。惩办体现了我们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原则性、严肃性,是前提。宽大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我们改造罪犯的伟大气魄。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有利于争取改造大多数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犯罪分子,孤立打击极少数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③ 公安执法工作中应坚持怎样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4、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加以保障。

(3)公安机关的根本原则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④ 公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
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2
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
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
的。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

1
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
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3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

4
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1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着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

2
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能保证其正确运用

3
公安工作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

4
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5
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1
政治领导

2
思想领导

3
组织领导

4
决策领导

5
法制领导

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下:

1
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2
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3
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4
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5
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1
党政分开的原则

2
彼此保证的原则

3
互相结合的原则

4
全面强化的原则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一切为了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

一切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1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2
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3
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4
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5
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1
切实打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2
奴隶做好群众工作

3
不断总结推广群众工作的新经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有机结合的新形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1
打击
2
防范
3
教育
4
管理
5
建设
6
改造

公安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1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2
加强基层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防御为主”的原则

3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⑤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则指:

⑥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这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⑦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这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⑧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实行案件分工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其有相应专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属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公安机关的根本原则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⑨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9)公安机关的根本原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⑩ 公安机关行使权利应到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公安机关的根本原则扩展阅读:

一、依法行政原则

(一)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 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

(三) 控制自由裁量权;

(四) 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 保护人权 ,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

(一)公开;

公安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是指公安机关的行政执 法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 ,应一律公开。

(二)公正;

公安行政执法公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 察办事公道 ,不徇私情 ,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 族、性别和不同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三)公平;

“同样的案件应受到同样对待”“一事不再罚”等。

(四)合理;

其一 ,公安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动机符合法律 的目的。

其二 ,公安机关 自由裁量行为须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其三 ,公安 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内容要合乎情理。

其四 ,公安 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参考资料:清廉桂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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