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1-21 12:37:13

A.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B.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是什么关系

、关于案件线索管理问题 央纪委加强案件线索统管理提明确要求并研究起草关规定各单位应加强案件线索统管理级关规定台前先行试点填写规范案件线索登记表级规定台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初步核实呈批表问题 根据《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及《初步核实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实呈批表》领导批示栏要求管领导签字审批需要加盖所单位印章 初步核实权限纪委般宜由党委批示设立纪检组织应由该纪检组织行使项职能;未设立纪检组织由党委批准 三、关于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问题 于建议立案处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援引程序面实体面依据程序面依据援引《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等规定实体面依据援引《共产党纪律处条例》(简称《纪律处条例》)等规定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领导审批应附关证据材料归档应初核阶段获取证据材料并归档 四、关于立案审批表问题 1、关于司移送党纪立案依据援引《纪律处条例》第33条2、党纪立案决定应集体讨论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应写明集体讨论情况3、基层单位呈报单位栏应由初核组填写并加盖确定初核组组织单位、部门或基层纪委印章4、于立案否须党委批准按照《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同情况办理5、纪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立案议记录归入案卷应立案审批表写明何、何议讨论决定情况 五、关于宣布立案决定问题 宣布立案决定立案第谈用笔录或者制作立案告知书宣布均需本签字宣布立案决定机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查组根据案情适机宣布组织告知党纪立案决定书定制格式文本向区纪委案件检查室领用或按照规范式自行印制立案决定书应送达同级党组织组织(事)部门 自办案件立案移送司等部门司、行政羁押调查般应宣布立案决定客观情况确实宣布应写明情况并归入案卷 六、关于《错误事实材料》问题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调查组认定事实所写材料名称仍《错误事实材料》调查应错误事实材料签署意见拒签署意见由调查组错误事实材料注明 七、关于涉案财物暂扣问题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证明违纪行物品非所要填写统格式《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员少于二调查文件、物品保管或持均应登记表签字于扣留封存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妥善保管扣留封存期限超办案期限 八、关于证据材料问题 党员身份由所党组织具证明;职务身份证明材料任命机关文件准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具证明材料认定否存违反财经纪律事实重要依据证据材料般应具备于复印证据材料须注明保存单位处 九、关于移送审理手续问题 设审理部门或者审理组织单位应办理案件检查移送审理手续违纪案件移送审理手续应包含领导批示 十、关于查审问题 违纪案件处理必须做查审 十、关于征求关组织意见问题 由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处理案件必须征求关组织意见;由任免机关、基层单位或者本单位处理违纪案件需要征求意见;违纪案件

C. 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的22个条例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7-24 来源:中核华兴--纪检监察 浏览:2649 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1994年3月 生效时间: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

D.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条例》是啥关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无省级权限)
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无规则)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个人觉得,还不能算是党内法规,因为《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没有给予中央纪委“条例”的法规制定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只能算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同日下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才从理论上可以算是中央纪委下发的党内法规。
2012年5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有省级权限)
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并对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性要求作了规定。
同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从这时开始,中央纪委才有了规则的制定权。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出台后,翻开之后所有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才是中央纪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规则”命名的党内法规。
因此,《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是党内上位法规与下位文件的关系,是新法规与旧文件的关系。

E.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初步核实的

一、关于案件线索管理的问题
中央纪委对加强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正在研究起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在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前,可先行试点,如填写规范的案件线索登记表。在上级规定出台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初步核实呈批表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及《初步核实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实呈批表》领导批示一栏,只要求分管领导签字审批,不需要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初步核实的权限在纪委,一般不宜由党委批示。设立纪检组织的,应由该纪检组织行使此项职能;未设立纪检组织的,由党委批准。
三、关于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问题
对于建议立案处理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援引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依据,程序方面的依据可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等规定,实体方面的依据可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在报领导审批时,应附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归档时,应将初核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归档。
四、关于立案审批表的问题
1、关于对司法移送的党纪立案依据,可以援引《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2、党纪立案决定,应当集体讨论,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时应写明集体讨论的情况。3、对最基层单位,呈报单位一栏应由初核组填写,并加盖确定初核组这一组织的单位、部门或基层纪委的印章。4、对于立案是否须党委批准,按照《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分不同情况办理。5、纪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立案的会议记录,可不归入案卷,但应在立案审批表上写明何时、何会议上讨论决定的情况。
五、关于宣布立案决定的问题
宣布立案决定,在立案后的第一次谈话用笔录或者制作立案告知书宣布,均需本人签字。宣布立案决定的时机,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查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的时机宣布。组织告知的党纪立案决定书有定制的格式文本,可向区纪委案件检查室领用或按照规范样式自行印制。立案决定书应当送达同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
自办案件立案后移送司法等部门的,对被司法、行政羁押的被调查人,一般也应当宣布立案决定。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宣布的,应写明情况,一并归入案卷。
六、关于《错误事实材料》的问题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将认定事实所写材料的名称仍为《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七、关于涉案财物暂扣的问题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物品和非法所得时,要填写有统一格式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人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字。对于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关于证据材料的问题
党员身份,由所在党组织出具证明;职务身份证明材料以任命机关的文件为准。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中,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认定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证据材料中一般应当具备。对于复印的证据材料,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九、关于移送审理手续的问题
设有审理部门或者审理组织的单位应当办理案件检查移送审理的手续,违纪案件移送审理的手续应包含领导批示。
十、关于查审分开的问题
违纪案件的处理必须做到查审分开。
十一、关于征求有关组织意见的问题
由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处理的案件,必须征求有关组织的意见;由任免机关、基层单位或者在本单位处理的违纪案件,可以不需要征求意见;对违纪案件处理

F. 纪律检查工作条例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培训、专科研等各项管理和改革发属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地位、任务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G.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第四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式15)。
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立案依据”包括:
1检举材料;
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立案呈批报告;
5《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第四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
第四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H.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回明情况,追究责答任。
第四十九条《条例》第四十六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I.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文件

中纪发〔1994〕4号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内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容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1988年,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经过五年多的实践,根据十四大修改通过的党章,中央纪委对试行条例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现将这个条例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附: 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的说明(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

J. 你好!我想要一份电子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谢谢!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 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