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听证
Ⅰ 为什么新政策实施前应该举行听证
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应该做法,是真正人性化现代社会的内容,只有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才能保证政策法规确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Ⅱ 对上级政策不满意可以要求本级部门进行听证吗
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和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 处理意见的送达。办理机关应主要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处理意见的执行。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 (二)信访事项的复查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原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复查的程序:信访人必须向复查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机关才能受理并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 复查的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二是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五是在申请复查的期限范围之内。 (三)信访事项的复核。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是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与信访复查机关一样,根据不同情况,复核机关可能是上级主管部门,也可能是一级人民政府。 复核的程序:信访人必须向复核机关提出复核请求,复核机关才能受理并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的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二是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五是在复核申请的期限范围之内。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复核期限内。
Ⅲ 我国目前有哪些法律规范有听证会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满意请采纳,谢谢
Ⅳ 政府有关部门如开听证会,按照规定公务员不能当听证代表.对此,怎么看
北京中公教育解释:
【参考答案】
当前一些地方新出的政策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会代表,对于这一做法,我们不否认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听证会的公平,但是这种做法就保障听证会的公平来说,治标不治本。因此,对于这种做法,我们要全面、辩证地看待。
一方面,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下,公务员参加听证会,很容易脱不开干系而成为“传声筒”。听证会,往往先变成“茶话会”,再沦为歌功颂德的“联欢会”。即使有些公务员能顶住领导压力投反对票,但也不能让公众相信听证会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公务员首先也是普通公民,自然也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被轻易剥夺。在自愿报名和公开选拔的基础上参与听证会,并遵照一定程序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这种权利公务员群体也应该享有。从情理层面来讲,听证会也不应该出现拒绝公务员这种极端的情况。
其实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公正。保证民意公平,是所有人的心愿。公务员群体在听证会上的尴尬地位,暴露出了公务员群体在人民心中的信誉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在涉及某些行业利益上,群众担心公务员“不公”。要改变这种负面社会情绪,一是公务员群体要做好表率。“一叶知秋”,我们的公务员队伍要练好硬功,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增强公正感。二是我们的政府要加快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要做到依法执政,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要积极创造各种条件,让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三是强化政府监督体系,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决策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让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制度健全、信息化良好、能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和群众的积极性。
Ⅳ 我国对出台政策的听证存在哪些问题。
1.适用范围过窄,且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2.听证代表的选任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
3.行政听证相对人信息不对称;
4.听证主持人产生和管理机制不科学、不合理;
5.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缺失。
望采纳我的回答。
Ⅵ 行政听证程序有哪些类型
行政听证程抄序的类型:
1、行政决策听证;
2、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
Ⅶ 什么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开听证会
我国规定政府必须开听证会的有: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Ⅷ 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哪里哪部法哪条
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听证制度体现的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尊重,有利于行政机关改善与公众的关系,促进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确立。
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Ⅸ 政府出台政策是否应该进行听证。
重大决策需要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