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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规范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20 07:00:41

A. 检察院驻监管场所检查室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

检察院有专门派驻监狱的监察室。

其主要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依法监督,

做到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有机统一。

(1)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扩展阅读

检察机关用语规则

1、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3、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4、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5、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7、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

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8、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

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9、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

10、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

11、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

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说理。

12、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

B.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水平/刘聪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水平
景县人民检察院 刘聪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其规范化执法水平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
一、端正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政治理念。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谋利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执法工作标准,真正树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观念,自觉保护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树立起既重实体公正、又重程序公正的观念,用公正合法的程序办好每一件案件。实现严格公正执法,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高举法律武器、保障人民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
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提升文明素养,从严要求自己。自觉遵守高检院“六个严禁”、中政委、高检院、省院、市院一系列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坚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在金钱、美色、利益等诱惑面前的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和排斥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准确把握社会不良风气带给干警的影响和困惑,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干警思想上构筑廉洁自律的坚固防线,严格落实工作制度,认真按照规定办事,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引导检察队伍树立清风正气。
三、加强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是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努力构建符合检察执法活动规律的内外监督制度,保证执法活动的正确实施。
(一)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强化内部执法监督。
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通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行风等多种形式,使党政“一把手”更好更正确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建立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瑕疵案件或错案;全面落实巡视督察、干部选拔监督、敲警钟日等制度,严肃用人纪律;建立基层院检察长工作情况动态监督制度,真正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
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活动,把干部置于人民群众评议监督之中,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只有接受群众监督,才能真正做到为民谋利,与民为仆,因此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召开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登门走访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检查开放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机关,更好地监督检察工作。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四、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以规范执法促进作风改进。
树立正确的执法作风是正确执法的重要保证。规范执法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倾听呼声,不断学习和反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转变工作作风的文件规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信心和决心,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淡泊名利,勤政为民,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执法为民意识,端正执法理念,实现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坚定政治信念,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C.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宜斌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规范化执法水平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基层检察院如何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笔者认为要在执法能力、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一、提高执法能力,为执法规范化打好基础(一)端正执法理念。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司法实践中既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又要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检察干警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执法理念,不断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在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始终保持执法者应有的理性,坚持客观公正,慎用执法权力;始终以平和的心态对待群众,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耐心听取诉求,真心解决问题,诚心接受监督;始终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始终遵循执法办案程序、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使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严格依法,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合乎规范。(二)增强队伍素质。通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三)提高执法能力。坚持把检察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根据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发现违法犯罪、分析研判矛盾、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适用法律政策等法律监督能力。注重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情应对和引导能力,努力使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有质的提高。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在实践中锻炼。基层院要根据每个人的素质分配任务,为大家提供施展才华、锻炼提高的机会;干警要自觉的把岗位当作舞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真正通过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撑(一)完善办案软件系统建设。通过设定精细化的办案流程,将案件受理、审查、侦查、出庭公诉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全部在软件应用上得以体现,把工作职权、责任和要求数字化、流程化,让执法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都能对应到软件中的具体步骤,实施执法全过程自动控制。对于违反办案流程的操作,办案应用软件将根据呈现出的数字特征的异样性而拒不实行,并发出警示信息,使办案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业务应用软件的程序性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二)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督查。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将每个办案人手中的执法信息,统一在网络化信息系统中进行综合处理和利用,可以设置让不同用户根据查询权限的大小,查阅不同内容的执法信息。院领导或其他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管辖范围内的执法信息,既可以对案件办理的实体性内容进行督导,又可以对案件办理的程序性、制度性内容进行监督,使执法过程始终处于规范、有序的程序之中。同时,这些存储的办案信息,可设定查询权限以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办案的相关信息,接受他们的监督,促进执法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三)加强执法信息的综合管理。以信息化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需要我们利用信息化的整合性特征,推动执法的一体化,强化宏观管理与指挥。如建立线索信息库,形成统一的线索资源,强化线索的调度和初查工作的管理;建立案件信息库,形成统一的案件资源,全面掌握检察机关各类案件的有关信息,加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执法人员信息库,形成统一的执法人力资源,便于调度精干力量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类执法信息资源,强化执法工作的上下领导、横向整合和对外协调,形成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整体合力,充分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执法工作中的内在要求。三、加强制度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制度保障(一)规范办案流程机制。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加强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明确职责范围,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同时,要注重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做到权责制定分明、内容清晰易懂、操作简便易行。(二)完善案件考评机制。规范办案行为,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建立科学、合理衡量办案质量优劣的质量考评标准,主要根据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综合评定,并细化为可供操作的具体指标,使其具体化和制度化。案件质量考评应包括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事中监督检查,即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案件效率等,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事后监督检查,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相结合。(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奖惩机制是执法工作好坏的一种直观体现。为了有效激发基层检察院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积极性,增强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奖惩机制。每月进行执法之星的评选活动,表彰优秀办案干警,激励办案干警自觉学习,增强执法办案水平。季度进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评选,对办案干警形成压力,人人争取办好案。年终就所有干警在执法质量上进行评选,实行排名通报。对规范化执法工作执行到位、落实好的干警在职级、职务上给予优先考虑;对规范化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干警给予批评、教育,激发干警的上进心,促使全体干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四、强化自身监督,为执法规范化提供执法保障(一)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广大干警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主动接受监督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基层检察院要把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的执法程序、职责权限、办理主体、工作要求、办理时限、结果、记录和审批环节作出具体规范化的规定,使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加强干警目标量化管理考核,确保考核目标与干警的评优、评先、奖励相挂钩。通过依法办案,规范管理,严格考核,有效杜绝办案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二)加大查处力度。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应着眼于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核心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将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放在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上。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建立职责分明、统一规范的执法责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政委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三)强化检务督察。严格落实纪检监察人员跟踪办案、“一案三卡”、执法档案、案件评查、一案一事一监督等措施,坚持不懈地落实案件流程督察。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初查、逮捕、撤案、不起诉等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监督,真正把制度机制转变为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推动力,有效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过错,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案件质量。

D. 检察机关如何规范执法行为

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国版家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更要围绕当地社会发展的要求,深刻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监督能力.

E.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文哪里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
参考内容

F. 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凝神聚气,着力打造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激流勇进,需要打造一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在队伍建设上,丰台院重点围绕干部和人才两个层面,全面抓好精神信仰、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和良好氛围四个方面的建设。
干部是影响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应注重不断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培养,既要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干部,又要用好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工作活力;要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和奖惩机制,真正做到了干部能上能下。
人才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因素。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注重构建人才队伍发展的梯次结构框架和计划,制定科学和完善的人才发展蓝图和工作机制。更要注重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锻炼人才和发现人才提供扎实的基础。
为了推进整体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应当以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来打造信仰坚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以不断强化和巩固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来打造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类执法问题的学习型队伍,有效促进执法队伍既能注重严格规范执法,又能积极能动地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加执法工作新效果。
二、缜密部署,着力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2012年以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各项检察工作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将贯彻落实两法与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相统一,化压力为动力,化机遇为挑战,以促使执法专业化水平取得新进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执法调研。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调研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新增职能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增加了批捕环节讯问、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电子证据搜集运用、证人鉴定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诉讼、强制医疗诉讼等十余项新职能;在诉讼监督方面主要增加了接受并审查诉讼参与人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监督以及和强制医疗监督等四项新职能。
围绕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上新要求和新挑战,应当组织调研骨干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调研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从而为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能、落实两法规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是努力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应当立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区域刑事司法整体水平,主动加强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推动围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加强研究和总结,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移送、审查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统一执法标准的相关文件,为公检法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着力加强内部执法管理。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统一接收分流案件,即由案件管理岗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分案,促进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和预警,避免案件超期;并定期对案件受理、审结和积压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决策提供工作导向;对办结案件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赃证物接收和处理等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各类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并将听取律师意见纳入工作规范。应考虑配备专人全职负责接待律师,延展律师接待时间。全方位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阅卷方式,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可以考虑设置《听取律师意见簿》,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和反馈。
五是全面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联合司法局等各相关单位会签各种工作办法,构建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新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应进一步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与界限范围,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得以依照立法原意顺利开展。应当考虑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保护。应不断加强理论研讨和交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和外部监督。在加强诉讼监督方面,可以考虑会同区公安分局建立进驻派出所开展监督的新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力度。进一步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规范并落实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尽快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指定监视居住情况通报机制,为依法监督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奠定基础。与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尽快推动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可以考虑围绕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规定,积极研究和探索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模式,推动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主动加强外部监督。
三、找准制约性问题,推动检察执法和队伍建设齐头并进
在贯彻落实两法、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不断加强执法工作的进程中,既要注重短期性的工作,注重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更要注重一些长期性的困难或者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执法建设还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同时对检察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多项新任务与新要求。在应对原有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和程序正义意识,进一步增强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二是执法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检察执法程序。如何在法治的强力约束下圆满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还是要尽快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尽快养成良好的执法办案新习惯。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举措予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一方面,要系统梳理一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另一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刑事案件批捕和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完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等重点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科学性与持续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一方面,要通过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使之真正转化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力持久的工作模式。另一方面,要针对尚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新增执法任务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尽快研究和制定执法细则或规范,不断提高严格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要继续强化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深化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是要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不起诉公开听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G. 求《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

2013年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于2013年2月17日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其具体内容如下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证据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二编 控告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信访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分流
第四节 办理
第五节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
第六节 交办和督办
第七节 信访案件的终结
第三章 举报
第一节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节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三节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节 举报保护
第五节 举报奖励
第三编 刑事申诉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刑事申诉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复查
第四节 公开审查
第五节 执行
第三章 国家赔偿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审查决定
第三节 复议
第四节 赔偿监督
第五节 执行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刑事被害人救助
第一节 救助范围
第二节 提起方式
第三节 审查与报批
第四节 救助金的发放与监管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编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三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查
第二节 立案
第四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四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五节 勘验、检查
第六节 搜查
第七节 查询、调取、查封、扣押、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申办特殊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五章 侦查指挥与协作
第一节 侦查指挥
第二节 侦查协作
第三节 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
第四节 涉外刑事司法协助
第六章 安全防范
第一节 办案人员安全防范
第二节 司法警察看管与押解
第七章 职务犯罪预防
第五编 侦查监督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逮捕条件
第三节 讯问
第四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五节 本院移送审查决定逮捕
第六节 下级院报请审查决定逮捕
第七节 备案
第三章 侦查羁押期限变更
第一节 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二节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章 立案监督
第五章 侦查活动监督
第六章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七章 核准追诉
第六编 公诉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审查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四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五节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
第六节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
第三章 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材料、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提起公诉
第五章 不起诉
第一节 条件及程序
第二节 公开审查
第六章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一节 出庭支持公诉
第二节 追加、变更、撤回起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第七章 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第八章 二审检察
第一节 二审案件审查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九章 再审检察
第十章 备案
第七编 死刑复核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案件办理
第三章 提出检察意见
第四章 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八编 监所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监狱检察
第一节 收监检察
第二节 出监检察
第三节 减刑、假释检察
第四节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第五节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
第六节 禁闭检察
第七节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
第三章 看守所检察
第一节 收押检察
第二节 出所检察
第三节 羁押期限检察
第四节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
第五节 留所服刑检察
第四章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第五章 监外执行检察
第一节 交付执行检察
第二节 监管活动检察
第三节 收监执行检察
第四节 减刑检察
第五节 终止执行检察
第六章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七章 劳教检察
第一节 入所检察
第二节 出所检察
第三节 劳教变更执行检察
第四节 禁闭检察
第五节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
第八章 事故检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被监管人死亡检察
第九章 案件办理
第一节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节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第三节 办理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
第四节 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九编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提请抗诉
第六章 抗诉
第七章 出庭
第八章 检察建议
第十编 刑事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节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六节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编 案件管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三章 办案流程管理
第四章 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查
第六章 案件统计信息管理
第十二编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 案件请示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一节 材料收集
第二节 整理装订
第三节 归档
第四章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
第一节 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二节 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三节 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
第五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节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 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七章 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om/link?url=MQSXek26-rAn0SYqeloj-5zjbJXzrEE8zr41V4N_agWJ9Bv_j_T20R9GAgqhwWhskT2dmN-&wd=&eqid=

H.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文

在检察院内网上可以见到全文。外网是不允许上传的。
根据该规范附则第内9-87条的规定,该容规范仅是内部规范,限于人民检察院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
我浏览了一下该规范,也就是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与检察业务紧密相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大杂烩”。

I.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期限有多长

如果立案了,检察院办抄案人员不可以借故拖延不去调(借)阅审判案卷,而必须按照办案规则的规定办理,逾期未办结的,必须在办案材料中作出解释,申诉人要求说明理由的,应当予以答复。
2010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简称《执法规范》),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作出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规定。
可以这么说,办案人员借故拖延不办、作风生冷硬推的现象将逐渐消亡。你要做的是在规定期满时去催问,没得到满意答复,则逐级向上反映即可。

J. 如何健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现有的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2、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因行政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习惯于监督别人而缺乏被监督意识。更有被监督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说“不”。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不必要,没用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以为然,或者推诿拖延执行;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是“找岔子”、“乱挑刺”,与自己过不去,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类似的问题很多,从以上两点已足见行政执法监督之艰难。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一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受到本身体制的限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勉为其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设在行政辖区内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要求较高。但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条件差,顾此失彼,难以为继,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三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一头热”之嫌,衔接的各项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检察机关虽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处于“一府两院”的崇高地位,但由于国情特殊,实际地位则并不然,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1、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严查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现象,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2、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

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司法机关对向行政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侦监、民行、自侦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目前的联席会议仅由侦监部门参加,民行、自侦等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并能够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

(2)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外部监督,所以对行政行为的过程不能够加以干涉,只能调取案卷。同时,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仅涉及到合理性问题,而没有违法,检察机关不能启动移送监督程序。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法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送的检察建议权三个基本部分。这种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是与监督权同时存在的。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调查权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执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线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线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等,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明确规定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部门发现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权、检察建议权、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制度、探索新的监督形式。

(5)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制度。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没有涉及到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却很大,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4、加强素质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否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发挥作用,关键在队伍。检察队伍素质高,法律监督能力强,水平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就能体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历史使命。因此,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显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增强检察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使干警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检察纪律,永远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业务涉及知识领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规专业强。因此,要引导干警认真学习各方面知识,加强知识储备,以满足法律监督工作之需。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工作规律,加强理论研究,使每名干警都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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