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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环保

发布时间: 2021-01-19 22:37:18

1. 环境违法案件应立不立 检察机关将介入监督

环境违法案件,如果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将介入监督。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室是干什么的

你好,对于这个部门,各个地方检察院的称呼可能有所不同,职能上也可能有细微的版差别,总体来说有权这样一些职能:一、办理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法律监督工作,包括对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并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负责办理本辖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承办相关案件。
三、直接初查、侦查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资源检察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六、开展生态环境资源检察业务工作调研,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

不对——
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内上的混乱容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 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换言之,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不过, 基于现实主义考虑, 在公益精神稀缺、 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公众的力量稚嫩的当下,还需检察机关充当“先锋”,以期推进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早日走出当前困境,率先取得突破性进展。

4. 检察院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是否有立案监督的职能

1、贪污案件有反贪局办理
2、渎职、侵权案件有渎检局办理
3、监狱看守所出现的罪犯犯罪或者干警失职等案件,有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5. 环保局和检察院哪个单位待遇好前途好

个人认为检察院好,公检法司是一家,权力机关总比职能部门好。

6. 法律规定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有哪些

依法治国重抄大决定说“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说“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都是原则性规定。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环保法第五十八条中的”社会组织“进行了详细解释。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具体见相关决定。综上所述,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试点地区的检察院。你的问题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那么只有试点地区的检察院了!

7.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能申请赔偿吗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是为了某个个人提起诉讼,个人不能申请赔偿。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赔偿款项的使用管理还不十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款项的用途,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但对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款项归属、如何使用、谁来监督、谁来评估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细致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款项的使用管理也没有规定。

因此,各地对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的使用管理存在不同做法。如昆明市环保局开设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专门账户,对救济资金统一核算和管理。无锡市设立了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环境修复。同时,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赔偿款项的管理也有不同做法。一是赔偿款项支付至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二是赔偿款项支付至财政局环保专用账户。三是赔偿款项支付至检察院指定的账户。可见,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使用管理不统一的做法普遍存在,容易导致环境修复款成为新的寻租空间,衍生新的腐败。

为了更好地管理并使用环境修复资金,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主张。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七省(市)进行为期二年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即是其中重要内容。

8. 环保局违法,需检察院搞公益诉讼吗

首先,根据《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环保局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如果其违法,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由政府党委对其问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关于公益诉讼,属于概念性的,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虽然通常人们把本文第一章中介绍的案件都归入公益诉讼的范畴,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9. 检察机关有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权利吗

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法权,只有解释权、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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