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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确定密级时

发布时间: 2021-01-19 21:23:37

『壹』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根据哪些情形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机关单位确定密级时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贰』 在什么情况下,机关单位定密时才可以将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

只有有关保密事项范围中已经明确规定某项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情况下才可以确定,否则均不能确定为长期

『叁』 如何依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版生的国权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确定密级需掌握以下五点:第一,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
第二,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由承办人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填写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共同制发的《发文稿纸》,由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按照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进行标志;
第四,在确定密级工作中遇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 有争议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于10日内上报保密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第五,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肆』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什么确定密级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实际操作中,机关单位都会依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本单位的涉密事项范围细目,这是日常开展定密工作的依据。
以上适用于原始定密工作。

『伍』 公文中的密级划分规则

公文中密级是指公文的机密等级,是公文格式的项目(要素)标记之一。密级分作三级、划分规则如下:

第一,绝密公文,是指涉及国家核心秘密的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二,机密公文,是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第三,秘密公文,是涉及国家一般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

标注密级的位置,党的机关公文标注于公文左上角份号下方,行政机关公文标注于版心右上角。

1、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退回发文部门,并由发文部门保存在保险柜内。

2、机密文件:阅后应立即保存在保险柜内。

3、秘密文件:阅后立即保存在文件柜内。

主体可以一样, 他们区别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国家保密法>>对其期限有规定,

绝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30年。

机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20年。

秘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10年。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机关单位确定密级时扩展阅读:

文件特点

一 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三 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公认的有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十四个文种。

写作要素

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红色反线以上的各个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为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

结构用语

公文结构的用语分为:一是开头用语, 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二是结尾用语。如: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

三是过渡用语。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四是经办用语。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彻执行、研究执行、切实执行等。五是称谓用语。有第一人称:我、本;第二人称:你、贵;第三人称:该。等等。

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带括号注明的文种名称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如:

渝府字〔2009〕23号

1、份号

标注同一份公文正本份数的号.在秘密以上等级公文中标引。

2、密级

秘密,机密,绝密

3、紧急程度

特急,急件

标题

1. 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

2. 灵活式

A 二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

(以上标题下可加时间)

二是事由+文种

三是“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

B 一部分:只有文种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

★ 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发文时间,则须用括号,公务须是重大的、庄重的。文后不写落款及时间。

正文

1.主送机关 (面向机关全体人员或者社会群体的,公务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写;注意工作实际中组织关系)

2. 正文

A. 原由:一是依据:

# 情况:叙述时间、单位、地点、人物和事件等; 常用“目前…”类时间状语 ;简介人物及事迹

#文件: 常用“根据…”;往往是一句话

# 意义:议论:常用“是…”

# 作用 :常用“将使…”

二是目的:常用“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据、目的之一。

B 事项:(内容多而重要的分条列项即列出层义,或用小标题 或用句子表达)

1.并列式。常见。一般写的是公务的横向的、静态的情况。各部分相互之间无紧密联系,独立性强,但共同为说明主旨服务。能够省略某一部分。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概括面广,条理性强。

并列式内容之间的序码可用数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并列的内容可用数字、分号(;),也可用句子并列式。

要求重轻有序:重要的放在前边,依次类推。

2.递进式。一般写的是公务的纵向的动态的过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层层递进,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逻辑严密,能说明问题。

在一篇公文中,两种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种方法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层次中用另一种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运用序码。顺序是一、(一)、1、(1)共四层。

不重要内容分项可用分段甚至加分号(;)的形式。

C 结尾:(可以不要)常见有:

一是各文种专用语如:“请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号召类。

从12类14种行政公文中选择出3种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模式化如下。

『陆』 对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有什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对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规定如下:

1、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2、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6)机关单位确定密级时扩展阅读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3、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柒』 各级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具体密级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机关、单位对此应当予以重视,并切实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定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开展保密工作首先要清楚保什么,对保什么的问题不清楚,保密工作就没有明确的目标,就可能出现盲目性,其结果是国家秘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难以得到认真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重大,另外,在发生泄密问题时,要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如果定密工作未能很好进行,或定密不准,就难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保密措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对发生的问题也难以恰当地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定密工作是法律规定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保密义务,是一项应尽的责任,必须依法办事,认真做好。

(二)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负责审批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了解和掌握定密的法定程序和依据。各机关、单位对定密工作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制度。定密工作也是各机关、单位的一项日常工作。《保密法》第二章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专门对定密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领导对这些规定要熟练地掌握并正确地运用。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各机关、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审定密级的制度。因此,各机关、单位应当针对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定密工作的承办人员和审定人员,明确他们的具体工作职责,以保证定密工作的经常性和准确性。各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和主管或兼管保密工作的人员,要对机关、单位所涉及的业务工作经常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同有关的业务工作部门和人员一道了解、掌握哪些业务工作有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事项呈现出一种什么状态,涉密的关键点在哪里,随着工作的运转,国家秘密的状况有什么变化等。要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就必须对这些同定密工作相关的具体问题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三)必须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规定中明确列举的事项,就是国家秘密,没有列举又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就不属国家秘密。

『捌』 机关单位应当每多长时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机关单位应当每一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机版关、单位,应当进行权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保密事项范围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的中央有关机关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行业、领域的,由承担主要职能的中央有关机关牵头负责起草;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起草。

(8)机关单位确定密级时扩展阅读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玖』 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9)机关单位确定密级时扩展阅读:

具有定密权的主体:

1、《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2、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取消了市级机关(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权(即依照国家定密范围规定定密),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行使原始定密权需经市级机关授权;

4、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

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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