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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因

发布时间: 2021-01-18 16:11:58

『壹』 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规定,即: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
工作
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令人关注。宪法宣誓是国际通行惯例,按照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的说法,在全世界120多部成文宪法中,有97部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亦即说明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彰显宪法最高权威,维护宪法最高尊严,促进宪法体现的人民意志在全社会得到切实实现有着重要的价值指引意义。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事实上,法外特权、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等损害宪法权威和亵渎宪法尊严的事例不胜枚举。这种有损法治的社会现象,显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且也有害于人民意志的实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从形式上宣告了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也间接地宣告了人民意志的不可超越性,预示着不论是什么组织,什么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超然法外。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深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认同和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约束。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其执行(或适用)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职业担当与人民意志而不是领导意志的实现息息相关心脉相连。有些掌控权力资源的领导,习惯于对法律执行(或适用)的干预,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迫不得已游离于法律精神之外而遵从权力意志,严重挫伤国家公职人员内心底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进而影响对自我职业的价值认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在严肃的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服从宪法和落实宪法的神圣感和庄严感,强化国家公职人员内心深处的宪法敬畏,建树国家公职人员精神层面的法律信仰,从而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在职业认同和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自觉地践行面向宪法作出的庄重承诺——这种见于形式的文化力量,对人施加的影响无形而有力。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稳固社会秩序导向的价值坐标,加速社会公众遵规守法的意识觉醒。在社会生活中,倘若法律没有成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常规化途径,总是由于权力、财富、身份等因素的介入而导致正义的迟到或缺席,那么,整个社会将会不可遏止地陷入社会失序和价值失范,人们在停纷止争的问题解决中,首先寻求的救济渠道不是法律而是其他,而这将会使建设法治国家的梦想,仅仅限于是梦想。通过施行宪法宣誓制度,无疑会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在维护宪法和遵守宪法的过程中自觉示范,并以自己的榜样力量潜移默化地改变公众根据社会经验而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价值错位。当然,在出现价值选择冲突的矛盾节点,国家公职人员也能以自己的宪法宣誓作为标准或者准则予以取舍,这对于达成宪法至上的社会共识,确立法治经纬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观念,凸显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仅有宣誓而没有责任制约,制度难免流于形式。违宪行为必须受到责任追究,这是宪法宣誓形式背后的制度架构。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即以自己理性而谨慎的公开表达,承诺效忠宪法的个体责任。而一旦作出宣誓,国家公职人员就必须以高度的道德自觉和严谨的职责履行去践行自己的誓言,不得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能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封妻荫子。宪法宣誓不是宪政的标志,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意在突出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重在凸显崇尚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宪政得到切实的社会实现,宪法宣誓才会具备(某种程度的)宪政意义,而不仅仅是装饰宪政的制度摆设。

但愿,当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宣誓的铿锵之声响彻寰宇,在鲜艳的国旗下,在庄严的国徽下,每一个中国人,无论权力大小、财富多少、地位高低、身份贵贱,都能感受自由正义的尊严荣耀,都能沐浴民主宪政的梦想光辉。

『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有何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 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2)国家机关因扩展阅读

《关于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人事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个人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国家信访局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国家信访局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或《国家信访局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备案表》)和保密承诺书等。

(二)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三)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所随旅游团有关材料。所随旅游团应是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自由行的,要提供国(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叁』 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什么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国家机关因扩展阅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肆』 国家机关为什么叫“机关”

机关一词,原指整个机械的关键部分,后引深为周密的计谋,现代社会中经常用机关一词代指政府职能部门。同时同名小说《机关》由作家鲁敏2008年出版。 释义 (1)(名)基本义:整个机械的关键部分。摇动水车的~;把河水引到田里。(作宾语) (2)(名)机械控制的。~枪响个不停。(作定语) (3)(名)办理事务的部门。公安~发出命令。(作主语) (4)(名)周密而巧妙的计谋。他的~被人识破了。(作主语) 详细解释 1.设有机件而能制动的器械。 汉 王充 《论衡·儒增》:“夫刻木为鸢以象鸢形,安能飞而不集乎?既能飞翔,安能至於三日?如审有机关,一飞遂翔,不可复下,则当言遂飞,不当言三日。”元 商衟 《梁州第七·戏三英》套曲:“过街灯照映纱灯戏灯机关妙。” 徐迟 《牡丹》六:“庸俗的卑下的连台本戏,愈来愈无法看下去。故事情节光怪陆离,机关布景又恶劣不堪,实在叫人不能忍受。” 2.计谋;心机。 元 戴善夫 《风光好》第三折:“不想 陶学士 被某识破十二字隐语,用些机关,果中其计。”《醒世恒言·乔太守乱点鸳鸯谱》:“那知 孙寡妇 已先参透机关,将个假货送来。” 老舍 《四世同堂》五二:“她不再和 高第 谈心了,怕是走了嘴,泄露了机关。” 3.办理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闻一多 《一个白日梦》:“心想反正不是机关,便是学校,要不就是营房。” 茅盾 《过年》二:“离他一箭之远,却有他所服务的那机关的白底蓝字的牌子。” 巴金 《新生》第一篇:“我们应该有一个言论机关来发表我们对于时局的态度,和我们底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主张。” 4.《鬼谷子·权篇》:“故口者,机关也,所以闭情意也。”因以机关指口。 汉 焦赣 《易林·小畜之蒙》:“机关不便,不能出言。” 行政机关 亦称行政机构、国家管理机关、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国家机关(State organs)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中的中国国徽 1、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也叫政权机关。 2、特指中央一级机关。

『伍』 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因病去世的,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2011年复8月1日,国务院公布制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陆』 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楼主你好: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内政职权容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及次还规定了针对具体损害种类的求偿程序、赔偿数额计算标准。

应当注意该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不赔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柒』 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欧盟虽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独立主权国家的能力和特征,但它不能适用宪法。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

1.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

『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时哪些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

只要在执行职务当中造成损失的,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玖』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依照法律规定的什么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回利。

根据《中答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国家机关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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