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通行政处罚听证会中的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身份,是否是处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内照、较大数额罚款容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n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r\n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r\n 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就以上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