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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兴办

发布时间: 2021-01-17 13:46:17

Ⅰ 新规定的行政机关办公室能设休息室吗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收发室、值班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空调机房、锅炉房、通讯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人防设施、警卫用房、停车库等)。
2、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为42平方米/人,市级副职为30平方米/人,正处级为24平方米/人,副处级为18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为30平方米/人,县级副职为24平方米/人,正科级为18平方米/人,副科级为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为9平方米/人;
乡级机关: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二、典型问题
(一)超标准配备、装修办公用房;
(二)将超标准的办公用房面积改成衣帽间,卫生间,休息室(或是休息室、卫生间未计入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备卫生间等);
(三)领导干部办公室虚设办公座签或与原离岗干部、驾驶员对桌办公等;
(四)违规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五)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六)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其他现象和行为。
三、处理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2、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Ⅱ 中国哪些党政机关可能合署办公

十九大报告提出,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以下简称为“双合”改革)。《半月谈》不少读者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非常关心这个话题,想知道哪些党政机关可能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从头讲起。

长期以来,我们党就有归口管理的制度传统,把政府工作按性质划分为工交口、财贸口、文教口、政法口、农业口、外事口等,由同级党委常委分口负责,以加强党对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受此影响,“双合”改革的机构形式原本就已经存在。如在中央层面,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就是合署办公。此次以党代会报告的形式来确定“双合”改革的必要性,其战略高度进一步彰显。

显然,从党政联动层面来试行“双合”改革,抓住了多年来制约政府机构改革效果的“牛鼻子”,具有明显的一体化行政模式特征,未来纪委与监察部门、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党委直属机关工委与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委统战部门与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都可能在“双合”之列。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错综复杂,“双合”改革也不例外,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第一,在改革主体方面,要尽快明确省市县开展改革的顺序,以及参与改革的党委和政府部门。第二,在改革形式方面,要科学区分合并设立和合署办公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双合”改革的合法性基础,使此次改革不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联合执法。第三,在改革原则方面,要界定职能相近的范围和标准,平衡好改革进程中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关系。第四,在改革属性方面,“双合”改革之后,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后的部门权力大增,要防止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Ⅲ 党政机关包括哪些机关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Ⅳ 办公室主任的部门性质和管理职能是什么

办公室主任的职责大致包括承办职责、参谋职责、管理职责、协调职责、领导指挥职责五个方面。

办公室主任的管理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1、文书管理

文书工作是机关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机关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党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即指围绕公文的拟制、处理与保管工作而需要进行的由撰稿、审稿、签发、印刷、收发、登记、批办、立卷、归档等环节所构成的整个运转流程。办公室作为单位的综合办事机构的枢纽机构,承担文书工作是其主要任务之一。

一般来说,办公室内部均设有秘书科(股)、资料室、机要室、文印室、收发室等,分别负责办理公文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事宜。办公室主任对文书工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参照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的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有关制度;

指导、督促各文书处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公文拟制的适用、准确、周密,确保文书处理的及时、准确、迅速,避免拖拉、积压而贻误工作。

2、信息管理

办公室主任辅佐领导决策,发挥参谋职能,主要是通过向领导提供适用信息和依据信息出谋献策而实现的。严格地说,信息工作也属文书工作范畴,但鉴于它是各级办公室的一项"新兴事业",而且十分重要,需要办公室主任予以特别重视。

所以有必要将其单列为办公室主任管理职能中的一项。在这种情况下,办公室主任应从如下方面对信息工作进行管理。

(1)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各单位已基本形成以该单位办公室的信息机构为中心包括下级各办公室信息机构在内的信息网络(当然,该级信息机构又同时以上级的信息机构为中心)。

办公室主任首先应当加强对网络中心即该办公室内的信息处(科、组)的管理,使其在信息网络内发挥带头、促进作用。

其次,还要注意对整个网络的管理。如健全制度,对下级或同级其他信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共同行动等等。

(2)加强对信息传递方向的管理。信息传递的方向如何,即与领导决策的需求是顺应,还是相逆,这是办公室主任应当控制、管理的。一般说来,领导决策所需的信息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追踪型信息",即指领导决策形成并付诸实施以后,通过"跟踪追击"迅速反映实施范围以内的有关动态;

二是"超前型信息",即指领导决策之前,向领导提供的能够反映该决策的基础、趋向及效应的"资料信息",或某个较重要的问题发生之前反映其迹象、趋势的"信号性信息"。

(4)党政机关兴办扩展阅读

办公室主任要紧紧围绕市局中心工作,立足办公室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思路可概括为“一、二、三、四”,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探索创新,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优异成绩。

一、围绕一个中心。即围绕2011年“管理提高年”这个中心,立足科室职能,改进服务质量,为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力量。

二、明确两个目标。一是在上级组织的各项考核中、特别是在省局效能考核的各项工作中争创优秀;二是在市局组织的各项评比中、特别是机关先进科室评比中名列先进。

三、把握三个重点。在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同时,2011年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文字工作。

在综合文字上,做到站得高、想在前、跟得紧、谋得深,围绕市局重点工作的做法、成绩、经验,主动为领导谋划全局思路,统筹全局规划,提炼全局方针,总结全局经验,重点提高领导讲话稿、工作汇报稿、经验交流稿的质量水平,起到以文辅政、以文助政的作用。

在信息反馈上,深入采集基层征管情况、重点工作进度、整体建设水平等真实、可靠、准确的信息,做到情况明、措施实、数据准、反应快,进一步提高信息反馈的质量、效率,为领导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Ⅳ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

《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5)党政机关兴办扩展阅读: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正在对全州各级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领导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如经查实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将依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县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Ⅵ 都有什么方法可以将户口转移啊

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我们携带一些证明去派出所。户口迁移都需要以下证明: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除此之外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户口迁入:

(1)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2)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6)党政机关兴办扩展阅读:

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Ⅶ 政府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可以的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Ⅷ 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任职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相关节选
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职去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意。
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从中分红。
选聘的乡镇干部,除了其中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兴办企业和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他们所经营的个体或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依法经营。
精简机构后,允许机关编余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企业,但要同机关脱钩,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编余人员办企业后,随之不再把有关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并应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这部分人员经营企业所得的利润,不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开支。

Ⅸ 国家机关单位能否经商

不允许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内决定》。

第三十一条容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蒙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Ⅹ 哪一年执行公职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专定》。1992年中属央办公厅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如果要经商、办企业就应当辞去公务员职务。1993年国务院颁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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