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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协同性

发布时间: 2021-01-17 08:09:30

㈠ 施工企业公司机关对协作队伍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施工企业公司机关对协作队伍管理工作想要更好的开展,必须要对具体的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然后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

㈡ 党政公文的请示件按要求是一事一请,那么能不能多单位联合请示的

应一事一请示,不能多单位联合请示

请示的含义及特点

①请示事回项一般时间性较强。答请示的事项一般都是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否则会影响正常工作,因此时间性强。

②应一事一请示。

③一般主送一个机关,不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请示的同时又抄送下级机关。

④应按隶属关系逐级请示,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如确需越级请示,应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

(2)机关协同性扩展阅读

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和写作意图分为三类:

①请求指示的请示。此类请示一般是政策性请示,是下级机关需要上级机关对原有政策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对变通处理的问题作出审查认定,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或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指示等请示。

②请求批准的请示。此类请示是下级机关针对某些具体事宜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的请示,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③请求批转的请示。下级机关就某一涉及面广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需各有关方面协同办理,但按规定又不能指令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部门办理,需上级机关审定后批转执行,这样的请示就属此类。

㈢ 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加强与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协作

一、强化理论创新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就必须从理理论上解决认识观念,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从传统的“支帮促…‘减税让利”等单纯促产式服务中解放出来。不断实现税收服务内容,方式,方法,手段的创新,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服务的新途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从传统理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用先进和科学的税收理论来指导税收服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这种特点决定了税收工作一方面要为巩固基本经济制度服务。一方面要努力促进生产力发展,从而使上层建筑更好地作用于经济基础。坚持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有机统一,坚持管理与服务的最佳融合,把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增强社会诚信纳税的公德。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服务体系。一是要树立纳税服务是每一位税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纳税服务由职业道德建设向法定职责转变,由传统意识形态向行政管理行为转变。二是要树立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重要基础的理念。优质的纳税服务有利于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要通过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三是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和公共服务理念。做到“急为纳税人所急,想为纳税人所想”。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权益,彰显纳税人的主体地位。营造服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的良好氛围。四是要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转变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观点。把单纯的执法向执法服务转变。五是要树立公正执法与服务并重,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执法严格。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

优化纳税服务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机制。及时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掌握纳税人的需求,持续改进纳税服务措施。建立税企沟通机制。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实现征纳良性互动。把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进行有机的融合。以“始于纳税人的需求,终于纳税人的满意”为指导思想。树立“百问不厌、百答不倦、百般真心、百般真情”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人性化、规模化的服务。加强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以及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伸服务。向纳税人宣传和解读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矛盾疏导机制。及时化解征纳矛盾,讲究工作方法,以“热心、耐心、细心、关心、贴心、诚心”贯穿服务工作始终,让服务对象在“和风细雨”中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国税、地税部门之间协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评定,纳税检查等,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负担。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将纳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融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干部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三、更新服务方式


纳税服务工作大体分为四个方面:一是为税收服务,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税收收入的职责。把组织收入作为税收工作的中心。全面完成税收任务,为经济财政的协调发展服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二是为调控服务,要不断深化税制改革,制定积极应对的税收政策。促进税收的不断增长,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是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功能。要真正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平等处理问题。平等对话,无论是熟人还是生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要对其一律平等,简化办税手续。对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和发票领购重复审批的问题。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采取“一次录入采集”、“一户式”存储,及时维护,多环节共享应用的办法。要简化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税收管理员加强日常检查和事后审核。强化监督,做好纳税咨询工作,以最好的态度及时,准确地回答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把重点放在解答办税程序和税款计算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四是维权服务,在税收执法和税收处理过程中,必须以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四、完善管理模式

管理是永恒的主题,但管理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收征管也是如此。在新的形势下税收管理也存在着很多局限和不足。一方面目前的税收管理全局性,系统性不是很强,另一方面税收管理比较偏重于对纳税人的管理。因此要完善管理模式。让税收管理从全局角度出发,按照系统化的总体思路,强化税收的全过程管理。涵盖税务部门的各个工作环节。提高税收工作水平。以纳税人为中心。既要提高管理质量,增加税收收入,又要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建立以计算机税收征管网络为依托,以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为重点,多元申报,集中征收,集约管理,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在这样一种新型征管模式下,通过建立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改进服务手段

一是推进纳税服务的信息化,充分利用金税工程、CTAIs系统,办公自动化等手段。积极借助先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税收管理,发挥网络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优势,使纳税人从繁杂的办税事务中解放出来,用信息化推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税收服务社会化,使纳税人在现代税收管理中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的税收服务。二是实施纳税服务人性化。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和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把纳税人当顾客“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颗诚心办事”。及时对纳税人提供人性化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改善纳税人满意度,三是促进纳税服务的高效化。要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不断增强成本和效率意识,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方式和手段,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税收管理体系。

六、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根本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一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把税收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化、细仔化。使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弘扬职业道德,崇尚法治精神。二是增强规范意识,要切实加大对干部的培训教育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办税,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服务工作水平。三是转变工作作风,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遵守税务人员的各项廉政规定和服务制度,很刹“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树立税务干部公正严明、文明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

㈣ 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335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336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337条
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338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339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340条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341条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第342条
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第343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4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㈤ 多选:党政机关间的行文关系主要有哪几种()1指导关系2领导关系3管理关系4协作关系

1234 全选。
通常来情况下,党自政机关间的行文关系主要有以下4种:

一是领导关系。
这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组织制度,凡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工作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是指导关系。
这是指同一组织系统内上级机关的部门与下级机关相应部门之间的公文来往关系。
三是管理关系。
这是指党政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公文往来关系。
四是协作关系。
这是指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部门之间因工作上的相互联系、支持而形成的公文往来关系
公文往来关系。

㈥ 如何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工协作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当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划分
(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利。检察机关内部设有反贪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对贪污、贿赂等纪检监察进行侦查,对贪污、腐败犯罪规律的研究以及对侦查策略的制定。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现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在反腐败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二)纪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委) 是中国共产党内负责党纪的委员会,具体的职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监察部门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表述为: 检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及在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政府廉洁; 防止腐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监察机关主要是对一些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在调查中如发现有犯罪行为,则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
在我国反腐败案件的办理中,往往同时涉及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二者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形成打击腐败的合力,共同构建了打击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1993 年中央纪委即发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要求纪委、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贿赂犯罪,并建立联系例会制度、材料移送等制度来保证长期有效的配合。各地的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也相继出台了协作配合制度。如2013年初,六师检察分院与师市纪委、师市监察局共同出台了《六师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相互通报沟通和移送制度、重大案件相互派员协助办案工作机制等。
(二)六师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现状
从六师的情况看,检察机关与师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从以往几年情况看,纪委移送案件数量并不多。近两年,国家反腐败形势和力度加大,双方的协作明显增多,2011年职务犯罪案件立案6件,其中3件由纪委移送;2012年无纪委移送案件;2013年立案11件其中5件由纪委移送,这5件农机销售领域的贿赂案件,虽然案值都不大,但移送起诉法院后都做了有罪判决。今年截至10月底共立案17件,其中10件由纪委移送我院。2013年初我师检察机关和六师纪委、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六师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办法出台后,案件移送数量较往年有所提升。2014年是近几年来,移送案件最多的一年,比之前2—3年的总和还要多,单从数据来看发展不均衡。虽然纪检监察机关已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实施细则》,但细则落实的并不理想,没有建立相应的第三方来督促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否移送的机制。
从全国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发展的也不平衡,从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上看,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8.2万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这组数据表明,每20个被处理人员中,只有1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然,被党政纪处理的人员中,不都是因经济问题,还有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等其他案件,同时,有的案件也不构成犯罪。但在当前情况下,被处理的人员中,八成以上都因经济问题被处理,并且很大一部分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而从这20︰1的比例看,双方还有进一步沟通的空间。
三、协作配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完善
(一)协作配合的表现形式
1、联系例会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同检察机关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反腐败斗争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在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反腐对策等等。联系例会制度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组成合力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
2、案件线索通报与移送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在获得案件线索之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将案件及其相应的举报材料移送给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时,也应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但是在我国就目前而言,前者所占的比例更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移送甚至成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案件的主要来源。
3、联合办案制度。所谓联合办案是指在查处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大案要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联合调查。这一制度为中央纪委所确立,然而由于涉及到“两规”、“两指”等纪律性措施的滥用、纪检机关职责的违背、法定侦查权的突破以及实践中造成的结果等等问题,从而导致这一制度受到了诸多的批判。

(二)协作配合的完善办法
1、完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要比检察机关多,他们的线索来源渠道非常广泛,有上级纪委交办的,有人民群众直接举报的,有信访部门移送的,还有党委政府交办的,同时,财务、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一般也转到了纪检监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的线索来源渠道就很少,其中,有可查价值的就更少。由于线索数量不均衡,往往出现,纪委有案无人办,检察机关有人无案办的尴尬局面。因此,双方要建立完善定期信息资源分析会商制度,将有可查价值的线索及时筛选出来,统一分配使用,共享资源信息,提高办案速度和打击效果。
2、建立案件的依法移交制度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果构成犯罪,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压案不报。在这方面,过去双方由于沟通的较少,对一些案件客观上存在不同看法,也影响了正常的移交程序。今后,双方要加强沟通,提高认识,确保移交程序畅通,使依法应该得到惩处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建立办案力量共享平台
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纪委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纪委的组织指挥,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自己的作用。建立办案力量共享机制,既可以从人力数量上解决有时人手紧张,拉不开栓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发挥不同部门办案人员的各人所长。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有很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他们长期从事政策研究和一线办案实践,政策水平和办案经验都很丰富。通过办案力量共享机制,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学到很多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政策水平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法律要件的准确理解,对案件性质的精确分析,也可以供纪检工作者参考借鉴。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特殊角色和作用,还可以为案件办理协调抽调诸如审计、财务、税务、刑侦方面的专业人才参与办案,这些都会大大加快办案的速度和案件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一)明确各自性质与职责的区分
正确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者职责的混淆,出现一方过度依赖另一方或者突破法律规范违背各自职责的行为。在性质上,纪检监察机关是担负维护党的纪律,实现党内监督重任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他们负责的是党员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并不以查处违法犯罪为目的;而检察机关则是法律监督机关,专门负责职务犯罪行为的追究。因此,二者在性质与职责上均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一差异也应当作为处理二者关系的界限而为我们所遵守,即使是双方的合作也应当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过多干预,明确各自的分工,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纪检监察同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上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在明确区分各自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合作具体来说,这种合作应当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线索交给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则利用自己专业性强,侦查手段完备的优势来侦破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党风以及行政纪律维护,更易于掌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的线索,而与之相较,检察机关侦查立案的比例较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则拥有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的比例更高,专业性更强的优势,能更好地侦破腐败案件。同时,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拥有拘留、搜查、冻结等更加完善规范的侦查手段,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加强两者在案件线索上的交流,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线索的移送。与此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结束后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信息反馈,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分析与总结,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并实现彼此的互补。
(二)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办案规则的优势,分工协作,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规则中的“两规”、“两指”(即: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必须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在查办腐败案件中的作用很大,实践证明,它是突破很多大要案,打垮腐败分子心理防线的有力武器。但这一规定,国家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案,虽然国家法律赋予了更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但适用这些措施,国家是有明确条件和程序限制的,不符合适用条件,不按照规定程序,是无权适用的。在不符合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时间,严格规定在12个小时以内,不得以连续传唤等非法手段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查案的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117条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嫌疑人的人权保护,要求在传唤嫌疑人后短时间内必需突破案件,12小时至多24小时,要么对嫌疑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要么立即放人,以利于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这对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上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便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证据的衔接
在查处腐败案件中,因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不同,且查处案件中适用的依据不同,以至于在办案理念、查处机制以及程序要求方面也不同。尽管这些问题与主观认识因素有关,如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同以及对案件定性的差异,但在证据问题上却存在许多共通性,只要收集的证据客观属实。无论在证实违纪违法还是证实犯罪方面均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都不可或缺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及《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上述条例和行政法规对收集证据的规格、程序等要求与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按照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作为证据使用上固然没有任何问题,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收集证据不仅不符合其职能,而且还存在收集证据依据错位的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一困惑。该解释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只要依照其查办案件的程序收集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无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查判断。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只要符合其办案的程序就达到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规格。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过程中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宏观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形成反腐合力打击腐败,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明确各自职责,从而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反腐败体系的良好运行,更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㈦ 东阳市党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怎么发文件

政务机关发文件,根据文件性质不同,形式也不同
如果是公文类的,就用公文收发系统,发内上行文、平容行文和下行文,有具体的流程,可以要求有反馈与传阅等。
如果是一般的文件,可以通过邮件系统直接集中发送或单独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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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公安机关现行体制为什么即要坚持和完善

【中文摘要】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促进了人、财、物的大流动。在带来社会生产力大发展的同时,跨区域犯罪日益严重,犯罪的动态化日益突出。为应对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之间进一步加强了侦查协作,,侦查协作活动日益频繁,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依法规范、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高效协同等原则,建立了许多双边或多边的刑事侦查协作机制,犯罪联系密切的区域建立了长效的侦查协作区。在联合侦查、犯罪情报信息交流、案件线索协查协办、犯罪嫌疑人协助羁押、犯罪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展开广泛而深入的协作。侦查协作的丰富实践推动侦查协作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区域性侦查协作制度的研究,是侦查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综合性、实践性较强的特点。本文紧密联系公安工作实际,采用系统论、历史的、比较的、社会学等研究方法,从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区域性侦查协作机制的宗旨出发,在研究侦查协作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公安机关区域性侦查协作制度的基本构想。以期丰富和发展我国侦查协作理论,推动公安机关侦查协作实践向纵深发展。全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明了侦查协作的基本问题。有四项内容构成。首先...更多,对现有的侦查协作概念进行评析,界定了侦查协作的概念,并分析了理由。阐明了侦查协作的主体特征是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协作的目的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侦查协作的主体之间关系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其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侦查协作是具体的侦查措施,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在侦查协作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区域性侦查协作的概念。其次,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了侦查协作的类型,并分别进行分析。根据侦查协作的频率和规范程度分为:临时性协作和协作组织;根据侦查协作的内容分为:联合侦查、侦查情报信息交流和协作查缉;根据侦查协作主体的职能分为:刑侦部门与特警、交警、巡警的协作、公安机关各职能的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侦查的国际合作。再次,阐明了侦查协作的功能。第一,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第二,可以节约侦查成本,有效整合侦查资源,提高侦查的效益。第三,可以密切侦查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效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第四,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最后,论证了侦查协作的基础。普遍联系的观点和系统论是侦查协作的哲学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是侦查协作的法治基础;跨区域的流动犯罪急剧上升和当前犯罪的特点、侦查管理体制的现状是侦查协作的现实基础。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区域性侦查协作的历史和现状,由三项内容构成。首先考察了我国区域性侦查协作的历史。对区域性协作的历史进行全面客观地考察和理解,才能更好地理解其现实状况,对其未来发展趋向作出理性的预测,并提出科学的建议。按照历史的发展线索,划分为我国古代、近代、新中国成立后的侦查协作三个阶段,系统进行研究。其次,论述了我国区域性侦查协作的现状。从侦查协作区,侦查协查、追缉的现状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其运行情况。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方面论述其法律规制情况。最后,指出了当前侦查协作运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严重;侦查协作的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侦查协作的绝对无偿性原则阻碍侦查协作的运行;侦查协作的机制不健全;侦查协作责任规定不周全,考核不科学。第三部分:探讨了构建我国公安机关区域性侦查协作机制的基本构想,由三项内容构成。在侦查协作系统中,包括侦查体制、协作内容、协作方式、协作机构以及个体对侦查协作的主管意识等诸多要素,其中,机制起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受制于经济状况、现行体制、个体的素质等因素,侦查协作机制的构建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中,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基本构想:首先,改革与完善侦查体制,创新侦查协作模式。改革和完善侦查体制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的原则,具体作法有:保证侦查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规范党对侦查机关的领导。接着阐明了创新侦查协作模式的作法。充分利用刑侦信息化平台,拓宽侦查协作的渠道;构建服务于侦查破案的大刑侦格局。笔者论述要构建大刑侦格局,必须明确各警种的职责,健全多警协作的机制,加强具有侦查权部门间的整合。其次,论述了强化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建立情报主导机制。公安基础工作是刑侦破案的重要基础。情报是是侦查工作始终掌握主动权的关键。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服务等机制建设。最后,详细阐明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区域性侦查协作机制的作法。第一,深化协作认识,培养协作精神。具体包括: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树立侦查协作全局观;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加强侦查的物质保障。第二,加强侦查协作机构队伍建设,完善侦查协作的内容,规范运作程序。加强侦查协作专门机构的建设,确立“联络员”制度。第三,建立健全侦查协作的考核体系,完善责任制。这是区域性侦查协作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实行“网上自动监测”;健全考核体系;建立侦查协作的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协作双方的协作责任,确立责任追究制度。

㈨ 哪些机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指两个或来两个以上的平级源机关和单位为处理同一事项而共同发文,其目的在于使各联办单位步调一致,协同动作,从而增强公文的权威性,并可有效地精简文件。联合行文是机关的一种重要行文方式。由于联合行文需要各个联办同单位的协调配合,其所涉及的内容事项较为复杂,因而必须按照特定的规范要求行事,方能顺利实现行文的目的。
可以联合行文的机关部门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七种:
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二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三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四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五是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六是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也可以联合行文。
七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

㈩ 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是指

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主要是指各警种之间,各地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协同作战关系
不当得利就其性质属于债权
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明文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这是最早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制度化、法律化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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