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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内控案防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1-15 18:56:32

1. 银监局案防“四无”指什么

“四无”即无刑事案件,无责任事故,无重大违规行为,无经济损失,营造了平安祥和的经营环境。

2. 你对山东银监局,省联社开展的新三年案件防控制理工作有何认识50分啊!

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化对新三年案件防控制理工作的认识

目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正在山东省如火如荼的深入开展,其目的是为了促进金融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确立一个正确的导向,并着力解决改革发展中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在当前一个时期,金融行业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新的管理体制框架也已确立,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也就毫无置疑的被推上前台,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已成为摆在金融行业管理层面前的重要课题。但目前还存在着法人治理不完善,风险管理责任不清,内控制度执行不严,大要案居高不下,这些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为此,我从数年来从事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践,并结合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新时期金融行业案件防控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正确认清案防工作新形势
当前金融行业改革和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在国际金融危机加剧,国内经济下行的背景下,金融行业案件防控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自身诸如转换经营机制等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部分陈案未能充分暴露,风险隐患尚未得到彻底根治的情况下,案防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一、从机构本身看,内部控制基础还较薄弱。金融行业点多面广,特别是农信社规模偏小,管理层级多,网点主要集中在县及以下广大农村地区。与商业银行相比,这类机构法人治理不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应对高科技犯罪手段明显不足。
二、从经济金融形势看,防控案件风险难度持续加大。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案件防控面临的外部压力进一步加大,形势比以往更加复杂。必须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体制、制度、监督、文化等方面多管齐下,进一步探索构建金融行业案件防范的有效机制。
从上述案防形势上判断,我认为首先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既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发展而忽视放任风险,也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停滞发展;其次要建立严密的内部防范案件体系。应根据业务的新发展,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和业务流程,不给内外部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制度根源上遏制案件发生。
客观分析案件发生的成因
形势如此逼人,不容我们有丝毫懈怠。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客观地分析当前金融行业案件发生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内控管理薄弱
个别人员素质较低,法治意识淡薄,法人治理不健全,内部人控制或行政控制的问题仍然严重;特别是县级金融行业虽说实行统一法人,但有些管理环节不到位,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内部考核制度不科学,考核指标偏重于业务发展,忽视风险控制;管理松懈,无章可循,违章不纠问题时有发生,稽核检查流于形成,案件责任追究不力,都是形成案件高发态势的主要原因。
二、内控制度执行不严
一是未能有效执行双人管库制度,有的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在检查之前,才将钥匙分开的漏洞给犯罪人员提供可承之机;二是未执行会计出纳对帐和双人管库制度,每日营业终了,不看现金出纳帐,不核对库存,随意将自己的印章给出纳员加盖在出纳帐上;三是未有效执行库存限额制度,多数时间都超过库存限额;四是未执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制度,有些重要岗位一人能在岗位数年,也未实行强制休假,使作案人员有机可乘,长期作案。
三、业务流程管理不严、操作系统存在技术缺陷
首先基层网点风险控制不到位,授权没有进行分级管理,如当日冲销补正等敏感交易,无须分级授权即可操作完成,帐户密码输入可从柜台外密码管理器切换到柜台内键盘操作,使作案人员得以在柜台内自行为储户办理密码挂失,重置新密码;其二计算机系统对提前重置新密码没有设限制功能,办理密码挂失后当日即可重置密码,使作案人员得以绕过制度规定在客户存款当天即可完成盗取资金操作行为;其三系统无硬性设定更换存折(单)的密码验证,可以不受限制地查询本网点客户资料,可以通过磁条读写器,以键盘输入储户存折信息,虚拟有折交易办理无折支取业务。 四、事后监督、稽核体制流于形成
事后监督审核人员对开户、密码挂失、重置密码,大额支付交易、冲销补正等业务未按规定审核就加盖业务公章和私章;业务主管在营业终了后,对当日柜员经办业务不按规定核查,致使前述违规操作相关留底资料不全,问题长期得到掩盖;对存折(单)等重要凭证是否按规定领用,作废情况没有定期核查;常规检查时对敏感交易,异常业务的检查频率、覆盖面规定不明确;稽核力量配备不足,稽核检查流于形式。
五、抓发展和内控统筹力度不够
有的地方忽视了内控管理,把主要精力放在抓业务重发展上,但是没有统筹兼顾,忽视内控管理,没有象抓业务经营一样将案防工作与之同布置同考核,放松了风险和案件防范。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认为内控管理不能立竿见影,在短期内见不到效果,对内控管理的主动性不足,没有将内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体系进行激励和约束,成为重业务轻内控的偏好根源。
六、抓员工教育培训不够,员工法规意识淡薄
从我所了解的发生案件的情况看,案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存在必然,与平时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不到位有密切关系,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由于平时学习少,教育少,少数员工要么经不起外界的诱惑,放松对自身的要求,道德标准滑坡,最后铤而走险,做出有悖法律道德的事情,要么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清楚,为违法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确立科学的案件防控举措
要有效防控案件,确立科学的防范措施是很重要的,我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再造业务流程,加强操作风险控制
首先,作案人员得以堂而皇之地在当班时自行操作,并屡次在储户不在场情况下利用掌握的资料擅自以储户名义办理开户、挂失、重置密码等操作,充分暴露金融行业的业务规程及岗位设置上存在较大漏洞。因此,应针对操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合理设置岗位分工,切实落实柜员监督责任制及事后再监督责任,杜绝“一手清”现象的发生。
其次,把防范新案作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对整体风险较大的业务及时进行整顿。对重要岗位和业务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即要关注风险较大的机构,也要提防表面稳定和繁荣的机构发生新案。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对改善金融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改革发展成果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的防范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新案的发生。
二、人防技防相结合,提高操作风险防范水平
针对近年来农信社系统内部作案多通过电脑系统操作的特点,金融行业应加大科技投入,对系统进行定期升级改造,提高防控操作水准。加强对基层网点的计算机风险控制指导力度,全面清理完善计算机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及相关内控制度,完善系统分级授权管理和系统操作方式,加强对重要敏感交易的流程控制,提升科技避险水平。
(一)严格经营管理。金融行业要切实转变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着力从重点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堵塞操作漏洞;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单位,停办相关业务,整改后再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二)强化内部控制。金融行业应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制度执行能力,构筑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防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一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创新业务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制度建设,并对现行的内控制度包括各种处罚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整合,与现行法规相悖的要废止,有漏洞的要及进修订完善,使各项制度全面制约各类决策程序,各项业务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二是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杜绝以信任,习惯代替制度和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行为;三是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增加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覆盖面,使农信社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巨大的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控管理。一是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交流、重要岗位轮岗换岗、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制度,并切实做好离岗稽核。二是建立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行为监察制度,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家庭背景、个人偏好、工作表现、社会交往等方面建立行为监察档案,对可疑人员尽快轮岗换岗,对行为失范人员要调离重要岗位,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三是严格坚持印章、凭证、票据的审查、交接等制度。四是坚持监事会、经营班子提供风险报告和提出防范措施。
三、加大检查力度
金融行业应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抓好易发案件薄弱环节,要害部位、重要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隐患排查。如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密押、授权卡或柜员卡、票据审验、查询查复、对帐、金库尾箱等薄弱环节进行细查。同时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质押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谨防内外勾结、伪造和克隆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重大风险。
(一)强化监督检查,防范操作风险。其一,整合稽核监督工作,提高检查质量;特别是增强稽核部门的力量,加强稽核工作独立性,避免各自为政,交叉重复检查,提高检查效率。其二,采取有效措施创新检查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其三,加强稽核后处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进行跟踪检查,排除隐患,做到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整改到位,落实责任追究,树立稽核工作的权威性。其四,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权与职责,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职,确保检查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稽核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水平。针对金融行业稽核力量配备不足的现实,亟须健全稽核工作构架,合理配置稽核人员,提高稽核检查质量,尤其要全面实施“主查人”责任制,完善和改进稽核制度建设及稽核手段创新,加大稽核审计的覆盖面与频率,对检查暴露出的风险隐患,要查清事实,理清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提高稽核检查实效。
(三)建立健全案件防范机制,严格问责制。建立健全各级防范案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在操作环节强化流程检查,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人员,及时依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在管理层面要强化再监督、再检查,对因管理不善、严重失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照法律程序依法严办。
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作案人在作案时未能及时被发现,反映出各级金融行业人员业务工作素质存在严重问题,如会计基本制度规定,自制的会计帐凭证须以原始凭证为记帐依据.而有些农信社的负责人、县联社会计、稽核等相关部门,有的不清楚规定,有的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有的不知道此现象的存在。作为金融企业,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岗位职责的培训力度。
(一)增强法律观念、树立风险意识。坚持不懈地加强员工的法律纪律教育,培养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发挥案件警示教育的作用,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通过一案一事进行专题剖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堵塞漏洞。
(二)必须重视和加强教育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各项业务操作的规章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引导员工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增强员工遵纪守法意识;二是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河南省委提出的“讲正气,树新风”活动和省银监局、省联社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使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3. 银行案防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是指什么

银行案防工作重点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05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当前银行业案件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切实查堵操作漏洞。对新发现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实施诫勉谈话,由其所属省级机构一把手到总行汇报发案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由总行进行告诫,并在系统内通报;对连续发现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要上收相关业务审批权限;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办理。

三、强化内部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制度执行能力,构筑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防范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一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尤其是创新业务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制度建设,并对现行的内控制度包括各种处罚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和后评价,与现行法规相悖的要立即废止,有漏洞的要及时修订完善,使各项制度全面制约各类决策程序、各项业务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坚决杜绝以信任、习惯代替制度规定和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行为。三要推动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增加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覆盖面,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和严肃性。

四、加大检查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检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对易发案薄弱环节、要害部位、重点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隐患排查,特别要检查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密押、授权卡或柜员卡、票据审验、查询查复、对账、枪支管理、金库尾箱等薄弱环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系统内组织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检查,重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克隆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银监会将选取重点地区和机构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抽查,各银监局也要对所辖地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情况进行抽查。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实行差别化处理。要鼓励自查自纠、自首、举报,对提供线索、业已查实的举报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检查发现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双线问责”,严格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追究业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失职责任;对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上追两级领导责任。二是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先行引咎辞职,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三是发生大要案及案件频发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调离、降级使用或免职。四是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落实案件报告和移送制度。

六、深入调查研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加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剖析各类案件发生原因,总结案件检查、堵截经验,举一反三,揭示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措施,增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也要选择典型地区和典型机构开展案件风险防范的研究分析。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调查研究情况及时报告银监会。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案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口径、频率、方式等,积极引导舆论进行正面宣传。要宣传案件专项治理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说明案件排查是银行业加强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只有深挖陈案、堵塞漏洞,才能加强内控、遏制新案,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以争取各方面对银行业案件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典型案件,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员工队伍建设,夯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矗

八、提升案防合力。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发挥好协调配合与监管服务功能,强化案件治理工作合力。要建立案件治理责任制,将案件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案件防范和查处的监管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案件报告、跟踪、督办、处理等流程,密切关注案件进展,负责案件责任追究处理的落实工作。要完善案件专项治理的内部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分工协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与司法、公安、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促进案件形势的根本好转。

九、严格行政处罚。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责令停业整顿。对辖区内管理不力、违规严重、屡查屡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视整改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二是吊销金融许可证。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额损失、影响极其恶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吊销金融许可证。三是取消任职资格。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四是给予年度综合评级降分或降级。对辖区内管理混乱、违规严重、案件频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下调其年度综合评分,问题严重的要直接降级。

十、完善案件通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案件情况通报会,通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发现的主要案件及办结处理情况,解剖案发原因,吸取教训,交流案件查处经验,研究切实有效的案件综合治理措施。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东、股权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报;对大要案屡次发生、高发多发势头得不到扭转的大型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向国务院及中组部作出专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大要案,必须在系统内通报案件情况和责任人处理情况,深刻吸取教训。

十一、加强监管问责。银监会将加大对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银监局的监管问责力度。对未落实案件专项治理责任制的,缺乏切实可行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未及时提示案件风险隐患的,瞒报、漏报、迟报案件的,辖内案件发生率长期居高不下或同类案件反复发生的和大要案查处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4.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六个环节是什么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

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

(4)银监局内控案防信息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6. 四川银监局案件防控四项基本制度内容是什么

结合实际浅析如何有效贯彻落实银监局提出案件防控16项制度
...图画孟婆irtjhij...很显然楼主是个官,所以我是来拿分的!坚决的不知道!
...银监局是搞什么...

7. 如何贯彻银监会案件处置三项制度

一是按照银监会关于案件的最新口径,全面清理辖内机构暴露的案件风险,加强案件监管、严格案件报告。
二是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处流程。案件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对百万元以上案件,案发一级分行的主要负责人应到现场办案,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的专案组,开展控人追赃、风险清查、资金追索、危机公关等应急工作,妥善处置和化解案件风险。
三是严肃案件管理纪律。及时报案。银监会对案件报告的时效要求非常高。
1、及时报案,要求各级机构增强对案件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报告;
2、不得瞒案,对发现符合银监会或总行规定的案件或案件风险情形的,不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将严肃处理;
3、有效查处,要求各级机构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深入调查,严肃问责,扎实整改,以有效的案件查处工作,促进内控案防工作能力的提升。

8.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9. 银监会案件防控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银监会案件防控的类型主要包括:银行从业人员实施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专责所引发的,以银行或其客属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案件治理的“六个重点环节”是:

防范操作风险的“六个重点环节”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六个重点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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