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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听证

发布时间: 2021-01-15 04:30:32

❶ 对环境保护局罚款听证怎样写 要求环保局对我企业处罚款少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 环保局拟对我们公司处罚40万元,现在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环保局为什么希望公司取消听证申请

取消听证就按照处罚执行。

❸ 阅读下面语段,按要求回答问题:颐和园附近要建的电塔工程,在一片反对的声浪中进入环保听证程序。事件

B

❹ 环境保护局今天下达了一张处罚听证告知书给我这是干嘛的!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对处罚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要求听证。听证以后会有一个”听证决定书“。

❺ 限期治理由什么部门决定

目录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
展开 编辑本段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特殊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六条【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条【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编辑本段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八条【立案调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 第九条【判断步骤】 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事先告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第十一条【告知内容】 《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 (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听证】 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 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认定事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决定书内容】 《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条【告知相关事项】 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 (一)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八条【送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重点湖泊流域】 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直接责令停产整治。编辑本段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条【企业采取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测记录】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不得超标超总量】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监管要求】 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跟踪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五条【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编辑本段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条【解除依据】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七条【届满核查】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走访或者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应当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核查意见】 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见,连同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核查后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申请提前解除】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核查和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核查的规定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后续管理】 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部门后续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终结情形】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❻ 收到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如果撰写申辩书

如果写申辩书,能降低罚款,不就说明环保局的罚款过重了吗?在行政处罚专自由裁量权范围属内,是从轻,从重,还是采用一般处罚,一般都是有一定原则的。如果你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向环保局提出来,符合规定的,环保局应该会酬情考虑。毕竟行政罚款的钱又不会进个人的腰包。同时,我还建议你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工作。关键是看你的态度和诚意。处罚不是目的,及时改正,及时弥补,这才是环保局希望看到的结果。希望你以后重视环保,地球只有一个,看看哥本哈根会议上吵吵闹闹的样子,你就知道了。今后人们对环保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❼ 某市环保部门发现一家工厂违反规定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准备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以下行为中,不符

标准答案是D,但是为啥我还没整明白。同样求解

❽ 余杭今天发来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辨和陈述罚款能少一点

需要看看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可以争取一下。

❾ 收到环保局行政处罚告之书后不去听证,搬家了不去交费会怎么样

到环保局行政处罚告之书后不去听证,搬家了不去交费会怎么样?
你不觉得你太聪明了吗?这种小聪明还是不耍为好。
该交罚款及时交。你不及时交,至少还要多交滞纳金。

❿ 环保行政处罚数额多少要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5、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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