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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要密

发布时间: 2021-01-13 04:15:00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 )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机关要密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秘密等级哪三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机关要密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⑶ 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3)机关要密扩展阅读:

具有定密权的主体:

1、《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2、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取消了市级机关(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权(即依照国家定密范围规定定密),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行使原始定密权需经市级机关授权;

4、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

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

⑷ 各级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具体密级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机关、单位对此应当予以重视,并切实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定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开展保密工作首先要清楚保什么,对保什么的问题不清楚,保密工作就没有明确的目标,就可能出现盲目性,其结果是国家秘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难以得到认真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重大,另外,在发生泄密问题时,要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如果定密工作未能很好进行,或定密不准,就难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保密措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对发生的问题也难以恰当地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定密工作是法律规定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保密义务,是一项应尽的责任,必须依法办事,认真做好。

(二)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负责审批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了解和掌握定密的法定程序和依据。各机关、单位对定密工作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制度。定密工作也是各机关、单位的一项日常工作。《保密法》第二章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专门对定密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领导对这些规定要熟练地掌握并正确地运用。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各机关、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审定密级的制度。因此,各机关、单位应当针对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定密工作的承办人员和审定人员,明确他们的具体工作职责,以保证定密工作的经常性和准确性。各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和主管或兼管保密工作的人员,要对机关、单位所涉及的业务工作经常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同有关的业务工作部门和人员一道了解、掌握哪些业务工作有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事项呈现出一种什么状态,涉密的关键点在哪里,随着工作的运转,国家秘密的状况有什么变化等。要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就必须对这些同定密工作相关的具体问题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三)必须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规定中明确列举的事项,就是国家秘密,没有列举又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就不属国家秘密。

⑸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5)机关要密扩展阅读

保密工作要打好“三大攻坚战”

一、要强化工作重点。要围绕打好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和涉密人员管理“三大攻坚战”,下大力,出重拳,求实效。

二、要强化工作创新。要着力推进系统、机制和组织创新。要以场地、经费、技术和人才为支撑,做好“八大平台”规划,推动“八大平台”建设迈出实质一步。要继续坚持以行业、战线为检查单位,联合各方力量开展系统专项检查。要创新开展保密协作组活动,构建沟通交流平台。

三、要强化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要体现时代性、增强实操性、注重系统性。要加强对进入涉密领域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密采购和涉密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⑹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什么确定系统的密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对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回密级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答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6)机关要密扩展阅读:

上级国家机关、单位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以所要执行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为依据确定密级。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有权决定秘密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单位决定。没有上级机关或者单位的,应当立即报送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密级。

第十四条对由此产生的国家秘密,由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密级的规定,同时按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密级。

⑺ 什么是机关公务八要八不得

不是八要八不得,而是保密工作“八要、十不得”。

一、保密工作“八要”

知密范围要记牢;涉密讲话要移交;存放秘密要可靠;携密外出要警惕;复制秘密要登记;外发信息要报批;汇编秘密要标密;销密记录要详细。

二、保密工作“十不得”

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6、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7、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8、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9、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0、不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7)机关要密扩展阅读

抓领导明责任。按照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明哲提出的“‘三好’、‘四加分’、‘五干事’、‘六慎’”要求,突出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落实“三严三实”准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形成有责任、讲担当、作表率的良好风气,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市政园林中心工作双促进。

抓督查明纪律。成立市政环卫、林业、绿化公园、园林等4个检查组,拟不定期对节日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公款吃喝、公款购买礼品礼物、公车私用、值班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将积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督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按照“一案双查”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⑻ 参加外事活动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要经过什么批准

1、参加外事活动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2、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3、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8)机关要密扩展阅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⑼ 我在政府机关工作,单位有很多重要的机密的文件,我怕会通过手机的渠道泄露出去,有什么好的软件可以防止

移动安宝就行啊。该系统弥补了智能手机安全管理的空白,有效的解决通过手机录音、拍照、摄像等功能以及利用手机各种软件等渠道造成信息泄露的现象,防止了无意识情况下信息的向外传播。该系统适用于特殊保密规定的军队,政府机关,各大中小企业等。真正实现保护重要信息,防止信息外泄的功能。

⑽ 公文中的密级划分规则

公文中密级是指公文的机密等级,是公文格式的项目(要素)标记之一。密级分作三级、划分规则如下:

第一,绝密公文,是指涉及国家核心秘密的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二,机密公文,是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第三,秘密公文,是涉及国家一般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

标注密级的位置,党的机关公文标注于公文左上角份号下方,行政机关公文标注于版心右上角。

1、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退回发文部门,并由发文部门保存在保险柜内。

2、机密文件:阅后应立即保存在保险柜内。

3、秘密文件:阅后立即保存在文件柜内。

主体可以一样, 他们区别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国家保密法>>对其期限有规定,

绝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30年。

机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20年。

秘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10年。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0)机关要密扩展阅读:

文件特点

一 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三 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公认的有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十四个文种。

写作要素

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红色反线以上的各个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为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

结构用语

公文结构的用语分为:一是开头用语, 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二是结尾用语。如: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

三是过渡用语。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四是经办用语。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彻执行、研究执行、切实执行等。五是称谓用语。有第一人称:我、本;第二人称:你、贵;第三人称:该。等等。

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带括号注明的文种名称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如:

渝府字〔2009〕23号

1、份号

标注同一份公文正本份数的号.在秘密以上等级公文中标引。

2、密级

秘密,机密,绝密

3、紧急程度

特急,急件

标题

1. 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

2. 灵活式

A 二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

(以上标题下可加时间)

二是事由+文种

三是“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

B 一部分:只有文种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

★ 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发文时间,则须用括号,公务须是重大的、庄重的。文后不写落款及时间。

正文

1.主送机关 (面向机关全体人员或者社会群体的,公务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写;注意工作实际中组织关系)

2. 正文

A. 原由:一是依据:

# 情况:叙述时间、单位、地点、人物和事件等; 常用“目前…”类时间状语 ;简介人物及事迹

#文件: 常用“根据…”;往往是一句话

# 意义:议论:常用“是…”

# 作用 :常用“将使…”

二是目的:常用“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据、目的之一。

B 事项:(内容多而重要的分条列项即列出层义,或用小标题 或用句子表达)

1.并列式。常见。一般写的是公务的横向的、静态的情况。各部分相互之间无紧密联系,独立性强,但共同为说明主旨服务。能够省略某一部分。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概括面广,条理性强。

并列式内容之间的序码可用数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并列的内容可用数字、分号(;),也可用句子并列式。

要求重轻有序:重要的放在前边,依次类推。

2.递进式。一般写的是公务的纵向的动态的过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层层递进,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逻辑严密,能说明问题。

在一篇公文中,两种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种方法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层次中用另一种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运用序码。顺序是一、(一)、1、(1)共四层。

不重要内容分项可用分段甚至加分号(;)的形式。

C 结尾:(可以不要)常见有:

一是各文种专用语如:“请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号召类。

从12类14种行政公文中选择出3种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模式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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