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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机制地税

发布时间: 2021-01-12 19:39:47

⑴ 地税局哪些文件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依法对外公布,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一类文件总称。(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 “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法规部门一并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 形成起草文本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交审核的起草文本,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
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起草文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日常清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本。
(三)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必须提供起草说明。
第二十二条 法规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制定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法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相关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听取意见,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二)认为起草文本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认为起草文本没有问题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无异议,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已与起草部门达成一致的,法规部门应当在签署同意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文本,法规部门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问题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省以下(含本级)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第三十条 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并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违背制定规则或制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其规定明显不适当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并于责令纠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四条 对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度、机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日常清理由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随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清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次。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1.执行时间过期;
2.调整对象灭失。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
2.已被后文废止。
(三)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
3.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
第四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日常清理结果,并在定期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撤销、废止的文件目录或条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解释、修改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同时废止。

⑵ 急需建立地税系统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研究的调研文章

近年来,地税部门在干部监督制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预防教育抓得不够深入、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不够到位、处罚惩戒力度不够强硬等问题,贪污腐败案件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笔者就如何加强地税系统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突出教育防腐,夯实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前提
古人云:“为将之道,当先治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首先就是要构筑动机防线,防止公职人员产生腐败动机。所以要坚持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建立长效教育机制,尤其要注意创新廉政教育的方式方法。一是坚持抓好日常性教育。充分利用地税系统现有的税务网络学院平台,把开展廉政教育作为一项“规定动作”贯彻到日常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保持廉政教育的常态化,引导干部加强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筑牢防腐拒腐的思想防线。二是坚持抓好针对性教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类别的干部职工,在政治觉悟、工作职责、能力素质、品德性格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开展分类教育,注重个别引导,增强整体效果。大力开展廉政专题教育,经常请司法机关的同志为干部上法制课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教育课,剖析地税部门发生过的案例,提高干部防范风险意识。三是坚持抓好长期性教育。通过有计划、不间断、多形式的廉政教育,让作风纪律教育更有引导力,让岗位风险教育更有说服力,让案件警示教育更有震撼力。教育干部要看得远,想得深,做得实,守得住,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人生账”。四是抓好典型示范教育。树立廉政先进典型,开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提醒全体干部职工时刻牢记“52个不准”和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要求,人人做到从我做起、带头做起、小事做起,掀起“学规定、守纪律、用好权、做表率”的热潮。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到基层、入家庭”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借助“亲情助廉活动”,把对干部监督从单位向家庭辐射,从八小时内向八小时外延伸,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意识,营造浓厚的讲廉、助廉、守廉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制度防腐,规范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
制度是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从实践看,要重点加强三项制度建设。
一是坚持政务公开制。对外,要公开税收政策、办税要求、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纳税人义务和权利、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奠定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基础。对内,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借助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开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情况,对内公开行政管理权的行使情况。如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大宗物资的采购、经费支出等情况。公开“两权”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的内容、要求、标准、责任单位、分值等,以及“两权”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相应职责。定期组织检查,综合考评,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二是建立健全“两权”监督机制。在税收执法权方面,重点抓好个体税收定额的核定、税务稽查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权制约。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围绕“人、财、物”三项管理权,在合理界定各级权力的基础上,依靠制度实施制衡。严格民主集中制度,规范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调整领导班子内部分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能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等工作,不让权力过度集中。积极推行一年一巡视、两年一评议、一年一谈话和一年一审计制度,跟踪执行效果,深入研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强化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在干部的任免上,创新竞争机制,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制、晋升公开、干部交流、岗位轮换等制度,消除任人唯亲,搞小圈子,跑官要官等腐败现象。建立健全财物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对大宗物资的采购,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的办法,择优选择,节支增效。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和预决算,严格执行决算审计和基建财务审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三是筑牢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对岗位职责的规范和完善,实现权力、岗位、责任、制度有机结合。大力完善岗责体系。按照岗位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定岗、定职、定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守其序。把每一个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职务风险、工作纪律等内容通过详细的岗位考核目标固定下来。并组织定期对工作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大力搞好任务分解。把预防腐败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提出要求,并落实好廉政巡查制度,善于从日常工作中发现潜伏或隐蔽存在的问题,按时、按质、按量收集和传送了预警信息。监察部门及时做好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信息的归类、评估和预警措施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坚持走内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对内狠刹为税不廉歪风,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对外,积极与本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等执法监察部门联系,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更好地发挥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三、突出监督防腐,找准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着力点
制度建设的本质目的和生命力就在于有效的实施和运用。在各项制度制定完善的同时,要着重强调落实情况。
一是找准监察点,促进“两权”规范运行。针对权力相对集中的执法环节、人员以及重点岗位、部位,加大“两权”监督力度。一要突出监督的重点。突出重点对象,把领导干部、税收一线工作人员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突出重点岗位,加强对基建、财务、资产、人事等重点岗位的监督。突出重点环节,围绕税额核定、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大宗资产采购处理、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环节强化监督。二要扩大监督的范围。对可能产生腐败的每一项工作内容、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要纳入监督的范围。注重审计手段的监督作用,将内审工作由基建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延伸到税收征管、税收检查等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建立一个规范有效的内审监督机制,运用审计成果,促进管理规范。三要拓展监督的途径。对内,要着力加强上级对下级和下级对上级、机关对基层和基层对机关、党员对群众和群众对党员的双向监督,对外,除加强与人大、政协、效能办、优化办的联系外,大力实施“第三方评估”工作,从地税与政府部门之外引入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地税的税收执法、服务质量、廉政建设、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专业化咨询和客观公正的评判,将明察暗访常态化。
二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化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近年来,地税系统通过开展网上办证、网上办税、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网络评廉等平台防范执法风险,提高了工作透明度,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行为。但在税源管控上还要进一步增强“科技防腐”能力。大力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抓紧建设与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税源科学预测、分析办法,加强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比对工作,进一步增强税源管控能力。充分利用数据大集中系统资源,强化对发票的跟踪管理,真正实现以票控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对税款核定,建筑市场最低价格及房地产交易价格的确定,研究制定科学、公开、透明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在税费减免的审批上,不仅要抓速度,而且要保安全。在情况调查、实地核查、分级审查等税费减免的程序和实体方面,都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需要借助科技的力量,不断加以完善。
三是畅通预警信息渠道。依托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定期对信息系统的操作过程进行监控。建立“两权”监督信息反馈系统,让监督者有效参与监督,减少人为因素和执法的随意性。自觉将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置身于社会广泛监督之下,通过政风行风评议、明查暗访、经济审计、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交流情况等途径,获取廉政和其他各个方面工作的有关信息。开展让纳税人面对面的评判地税干部等活动,发挥地税网络评廉系统作用,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定税不公、收人情税及吃、拿、卡、要、报、借、占行为和典型事例披露的舆论监督作用;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对地税干部在工作内履行职责情况和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和苗头,及时解决并寻根问底找准根源,持续改进。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经常性的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触角延伸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及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突出严惩腐败,硬化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手段
加大惩戒力度,常敲反腐败警钟,才能逐步形成一个“伸手必被抓,被抓必严惩”的违法违纪畏惧心理氛围,从而达到威慑违法违纪者的预期效果,达到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
一是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制。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索、拿、卡、要、报等以税谋私腐败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特别要对税收优惠政策、税款核定、入库等涉税执行情况,稽查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复核,从中发现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不仅要坚决查处地税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而且要严肃追究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责任,真正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接待和包案制度。坚持依法办事、有情操作、主动下访、热情接访,努力把问题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严防越级访、集体访等恶性问题的发生。认真落实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督办和“一案双查”、“一案两报告”制度,全面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顶风违纪人员予以纪律惩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决不手软,姑息迁就。
三是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监察部门根据政策法规部门、稽查部门移交来的案源和自己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案源进一步深入挖掘,对于涉嫌行政党纪处分的严格按照有关法纪法规严肃查处。认真执行查办案件协调配合、重大案件督导督办制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三报告”和“案件通报”制度,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⑶ 地税发票取消后应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

发票管理是地税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监控税源的基础性工作和有效措施。目前,在继续维持“以票控税”格局的背景下,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发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税收执法的需要和部分纳税人利益诉求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集中表现在:少数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或不主动提供发票,以此达到少申报和逃避税款的目的。这类看似打“擦边球”的现象实际上就是偷逃税行为。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的利益交换风险难以化解。一方面,一些没有发票领购权或超过发票核定用量的经营者,想方设法地从发票“结余户”手中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发票。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协税护税观念不强,部分经营者趁机推行“不索要发票可以销售折让”,以此引诱消费者放弃索票,达到控制用票量的目的。还有少数兼营行为的经营户通过发票混用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票开具税率,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发票管理科技化手段滞后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当前,发票防伪技术和信息化应用水平还不是很高,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借助高科技手段从事制贩假发票犯罪行为。由于假发票带来的高利益回报,部分经营户乐于购买并使用假发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针对发票管理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有力地打击了涉票违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发票管理仍需在三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实施发票综合管理
推动发票的法制化建设,切实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发票被业内人士称为“第二钞票”,加强发票法制化建设,是从根本上抑制发票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可以有效借鉴金融系统对金融票据管理的经验,加快发票的法制化建设进程,把近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建立纳税人“违规违法用票”黑名单制度。参照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的做法,建立纳税人“违规违法用票”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违规违法用票”企业和个人,并建立与国税、工商、社保、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违规违法用票”黑名单,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加强宣传辅导,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涉税服务,不断提高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认知度。充分利用好网络、电视、报刊、公告、专栏等固定媒体把发票法规知识宣传好。不断拓宽发票兑奖面和奖额设置,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
严格发票内部管理,着力完善发票管理内控机制。针对发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强化内部管控,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同时,加强发票数据与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应用,对容易出现漏洞的风险点,增加风险管控措施。从根本上改变“重前台发售,轻过程监控;重票面审核,轻实质核查”的局面。
密切部门配合,加强外部协作,严厉打击发票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发票与征管、稽查等部门的配合,及时发现问题,互通信息。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力促所有单位在消费时依法索取发票,并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大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非法使用假发票经营主体的“边际成本”,遏制假发票市场的生存空间。
(二)进一步改进普通发票管理方式,强化税收“以票控税”手段
对规模以上重点税源纳税人,全面推行网络发票,加强税源控管;全面放开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纳税人定额发票供应量,进一步简化发票领用、发放手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定额管理,对双定户实行科学合理加技术支撑的定额核定办法,准确核定纳税定额,对超定额用票量,加强税款补征管理。
(三)以网络发票为基础,探索建立电子发票管理模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都在推广应用网络发票,我省地税网络发票也于2014年在全省部分行业推广应用。网络发票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困扰地税机关发票管理的一些难题,但其仍然是纸质发票在信息化状态下的延伸,无法从根本上完全杜绝“阴阳发票”等问题。此外,发票印制和管理成本数额较大,这在“简政放权”的今天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尤其对电商企业来说,发票开具也已成为他们实现全流程电子商务的最后一道障碍。
因此,在网络发票的基础上研究推行电子发票已显得刻不容缓,推行电子发票,对于遏制税款流失,防止发票犯罪,规范市场秩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征收成本,提高地税部门行政效率,优化税收征管环境,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⑷ 税务部门的内控机制包括那些内容

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税查帐,另一种是地税局查帐,这两者查帐内容有所不同,各有侧重点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来查帐的,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二、如果是地税局来查账,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根椐《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C、向非金融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D、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E、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
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总之,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查账,都要准备好资料,做好准备之后,就不会到时手忙脚乱了。

⑸ 地税机关应如何加强财务管理规避廉政风险

地税机关加强财务管理规避廉政风险,是我们确定思路、明确任务、开展工作的基础,也是全体干部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前提,因此,我们应正确认识当前反腐的形势,确保在行动上不出偏差。目前,地税机关正积极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但是,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还存在各种风险,廉政风险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避廉政风险,笔者认为: (一)创新管理理念,形成管理共识。我们应当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树立税收成本和效率的观念,推进节约型地税机关建设,切实规范财务管理,防范不良因素。一是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应当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全过程来分析和把握税收,考虑税收对经济运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要把税收视为仅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改变“无本治税”的观念。二是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更多考虑征税过程的成本代价和税收效率,进行精确合理的经济核算,从经济到税收全盘考虑,各项工作围绕组织税收收入、增加税收收入开展。三是在财务日常管理上应夯实各项基础工作。应建立健全财务部门的岗责体系,合理配置岗位职责,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真实、准确、全面开展财务核算,强化贯彻落实。 (二)加强内控建设,规范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到整个单位的发展,也关系到每个税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规范财务管理也是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途径之一,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建设。思想道德素质是一个民族文明素质的核心,是精神文明的灵魂,它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任务之一。税务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对行政行为,管理结果都有重要的影响。二是强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把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使行政日常运转更加优质、高效、有序,将经费的收支情况及时进行公开,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建立技能培训制度。财务培训是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技能的重要载体。通过培训使财务人员明白财务管理职能的重要性,而且财务管理是一门专业技能,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财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培训,才能真正明确自己的职务行为,熟练掌握专业工作技能,使其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树立廉政勤政意识,从根本上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三)抓好重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财务管理与一般的税收业务管理不同,它的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灵敏度高。因此,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抓好经费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是财务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只要抓住经费支出这个“关键点”,规范财务管理才能找到最终的落脚点。抓好经费支出的管理,首先要规范银行账户的设置。其次要做好经费预算。最后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划定支出定额,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办事,严格财务公开,防止无序支出,避免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做到关口前移。二是抓好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是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数量大、项目多、流动性强、手续复杂等特点,因此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固定资产清理制度,做到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是抓好财务监督工作。 武 琼

⑹ 出纳是否可以开地税的税控发票 比较纠结的问题,帮我想想办法,出纳较牛

其实谁开都无所谓,因为税控开票本身就是一种内控机制,关键是你不要经手现金就行,现金一定要出纳负责。另外,你们出纳说她开就违反会计法了,你叫她把这条法规拿出来给你看看,呵呵,是比较牛。

⑺ 地税局里有些什么职位,比如局长,技术科长等,

地税局行政编制为: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副主任科员以上才算官;其他统属科员级。当然也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当股长的。科长相当于营长,股长相当于连长,科员相当于排长。

股长是最基层的管理骨干,公务员系列中,就没有股长这个职务级别。一般在县区一级下设的局级单位设立,因为县局局长的行政级别是科级,故而,县局下设的部门领导,均为股级。

地税局一般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7)内控机制地税扩展阅读

地税局主要职能为: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⑻ 到地税办ETS

广东来省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自系统”(简称“ETS”系统)ETS”系统是横跨税局、银行、国库、财政等部门的应用系统。该系统的投入使用,税务部门可实现税款解缴一体化,税款征收无纸化,税收收入对账电子化。从上线当天的运行情况看,“ETS”系统运行平稳,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快捷化。征收前台联网缴税(费)的速度明显加快,平均只需1—2秒便能完成一笔扣税操作,纳税人等候时间大大缩短。二是无纸化。“ETS”系统为税款的征缴、入库、对账等提供了全流程网络化、无纸化,实现税款解缴一体化和收入对账电子化管理。三是服务优质化。“ETS”系统不但有效降低了征纳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优质的纳税服务,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前台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安全化。“ETS”系统的税务、企业、银行合作各方对纳税人缴税账户制定了严密的保障机制,同时备有详细的扣税记录和单据,从而保证了纳税人缴税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⑼ 如何推进法治地税建设 调研文章

一是提高认识,为法治地税建设奠定思想基础。将法治地税建设作为一项工作重点,与“活力地税”建设一同谋划,大力推行“法治、活力”双轮驱动,一方面,在队伍建设上抓活力、抓动力,另一方面,在业务工作上抓规范、抓安全,努力为地税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是系统谋划,搭建法治地税建设基本框架。确定“固化一个理念、打造两个平台、建设三个体系、推进四个规范”的工作思路,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路径。一个理念即固化“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使干部职工更加明确地认识税收执法权力的依据和界限,认清应当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禁止“不作为、乱作为”,为法治地税建设奠定基础。两个平台即通过建设法治地税示范基地,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思想教育的载体,通过开发执法提示提醒软件,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信息化保障。三个体系即建设执法标准、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依据、履职保障和监督渠道。四个规范即把握法治地税基本要义和工作重点,着力推进执法规范、征管规范、服务规范和行政管理规范,以此来推动地税工作全面走向法治化轨道。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法治地税建设。将“依法治税”作为提高全市地税系统整体治理能力,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真正把法治观念贯穿于全市地税系统各项工作之中。推进税收执法规范,以清权、确权、晒权为重点,继续清理税收执法依据,编制并公开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相关清单,以公开的制度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务稽查等执法工作在法制框架下运行,同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全面为基层中心所配备执法记录仪、在各县市区局建立执法约谈室等形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规范执法。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全面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要求,以深化征管改革为动力,不断完善征管新模式,推动征管业务流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征收管理严格按规定流程、按标准要求开展,逐步实现依法征收、依法管理的根本目的。推进税收服务规范,以明晰征纳双方权责为突破口,充分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准确把握税务部门职能边界,真正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根据纳税人需求设计推动纳税服务措施,增强征纳双方的信任感与和谐度,同时,将纳税人权利救济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支持第三方建立纳税人维权平台、建立涉税争议第三方调解机制等工作,有效化解征纳矛盾,推动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围绕规范系统内部人、财、物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人事、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行政管理在法律法规制度约束下有序开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构建“科学决策、有效执行、科学评价”的行政运转体系,确保地税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四是依托信息技术,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在原有执法“纠偏”提醒软件基础上,开发应用更为完善的税收执法提示和风险监控软件。该软件将全省《税收执法规范》与“金三”系统有机融合,通过对税收执法事项、执法风险全方位的提醒与防控,着力推动执法流程规范化、风险集成化、预警前置化、防控实时化、整改常态化。具体通过对税收执法事项实行提示,切实规范执法操作;通过实行风险预警,切实防控执法过错;通过对执法风险自动进行分级分类推送,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目前,该软件在全市地税系统即将正式运行。
五是强化保障,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强化组织保障,在市局层面成立法治地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法治地税建设总牵头、总组织,通过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适时召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组织观摩调研等形式,不断总结经验、破解难题,切实抓好工作开展。强化队伍保障,将法治建设有机融入素质提升、系统党建、软实力和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着力增强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通过党建领航,引导干部职工讲服从、讲纪律、守规矩,通过法治文化建设以及树立规范执法典型人物,增强法治感染力和影响力,通过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以及加强廉政内控机制建设,引导干部职工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全力打造与法治地税建设相适应的地税干部队伍。强化实施保障,将法治地税建设分三步走,即2015年为基础年,完成法治地税建设各项基础性工作,2016年为巩固年,努力实现执法、管理、服务、行政全面融合,2017年为提升年,努力实现法治地税建设全面深化,实现“建设崇法守法、执法规范、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法治地税工作目标。通过整体谋划、分步施行,确保法治地税建设每年都有目标、有任务,有提升、有变化。

⑽ 国税地税的联合办证制度是指什么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并通过登记信息共享、比对、监控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比如纳税申报、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等业务还需要分别到国地税机关办理。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加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在任意一方办理发证时,税务登记证上都盖有两个印章。
原来分别办证时,一个企业就需要办两个证,国税一个,盖国税章的,税号是国税的,地个,盖地税章,税号是地税的,多数情况下国、地税的税号是一致的,都是前六位行政区域代码加上后九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极个别情况下地税国税税号不一致。联合办证后,在国税或地税办证后,发给的税务登记证上直接盖有国税、地税两个章,无需再去另一个税务局办证了,国地税税号一致,不存在两个税号的情况。但税款申报缴纳还是需要按照所归属的税务局办理,比如增值税要到国税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地税分管的要到地税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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