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内控
『壹』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这是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我们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提出的一项新任务。该文件用一段的篇幅,明确指出要“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那么呢?依笔者之见,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这一重任。这是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即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一个是“管”的主体,一个是“采”的主体。管采分离就是针对这两大主体提出的,所以,这两大主体相互之间不得掺和,不得推诿。各自都要紧紧围绕“管采分离”这一主题,分别去认真落实《意见》所要求的。“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这一重要任务。具体讲:
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要不缺位,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
即“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其次,要不越位,就是
不得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的职能。
不能去做集中采购机构份内的事,如组织招标评标、组织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等等,不一一列举。再次,就是要创新监督方式,实施有效监督。就是一要改革重事后监管的格局,要通过建立监督与处罚并举的动态监控体系,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操作执行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要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以查处促管理。实现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监督模式转变的突破,不断提升监控的实效。二要改革监管环节与监管手段单一的格局,实行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到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都实施监控的突破,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等财政手段的作用,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采购操作执行中的偏差,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三要改革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孤单监管的格局,切实强化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就是要实行“三完善”:①完善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相互联动的综合性监督,实行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齐心协力,共同参与的政府采购监督活动;②完善联合监督。要在加强纪检、监察、审计、主管部门等各自对政府采购实施行政监督职责的同时,建立上述各部门都参加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协调与配合,实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以切实增强联合监督的效果;③完善社会监督。要把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代理机构等全部纳入社会监督范围,健全考核评价制度、采购信息发布制度、评标结果公示制度、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形式由被动型、模糊型、表面型向主动型、针对型、有效型转变的突破。另一方面,还要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亦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
即: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责任到人的有效管理。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工作要求。其次,
要建立健全以实现集中采购机构规范化操作要求为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前
主要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程序、工作规则、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以从制度上促进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完善。再次,集中采购机构要健全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管理机制,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一是强化采购文件的质量控制。要统一采购文件格式,不断完善充实,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
对特殊采购文件应予以细化。其技术指标不能明确的,应聘请政府采购专家对技术指标等进行论证和明确,使采购文件客观、合理、准确和规范。二是强化
评标定标的质量控制。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上进行质量控制。要通过采用分析法、因素法、对比法、查
阅法等来科学选择,使确定的
评标定标方法
能保证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要从工作环境上进行质量控制。
建立以“四个系统”(监控系统、屏蔽系统、会务系统、变声系统)为基础的专业评标区。实现专家与供应商不见面,专家与专家之间不见面的评标定标格局。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进行质询,并且会后还要将评标结果进行2-3天期限的公示,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三是强化采购合同的质量控制。
主要注意:合同是否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采购项目金额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签订的采购补充合同有否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合同所增加的金额有否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②实行全方位的内部控制。就是在加强上述质量控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控制、内部组织机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三级复核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第四,
脚踏实地。从每一个环节抓起,从每一个程序做起。并着重在三个环节上把好关:一要把好采购方式关,集中采购机构经办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串通一起,随意变更采购方式,确须变更的,必须按照规范程序,一层一级的报批。二要把好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
做到资格审查“七一致”,即要求投标供应商名称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和领取图纸光盘人员所在单位名称、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名称以及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名称,这七方面名称必须全部一致,以切实防范投标供应商冒名顶替。
三要把好采购信息公开关。做到“三个必须”:①政府采购的信息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尤其是公开招标信息,从发布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刊载在各指定媒体上。②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渠道必须广泛,且首先要保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③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准确。
『贰』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重点完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二)明确重点任务。
1.严防廉政风险。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与市场主体交往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2.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监管水平,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3.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4.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叁』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完善法制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包括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相关办法为主体、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控制为重点的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规范采购行为。首先,严格职权划分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
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
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完备预警机制。要建立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的综合、全面、协调提高。
健全信息共享体系,构建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风险是目前政府采购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实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风险,应积极构建电子化政府采购,其存在的潜在价值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建立信用体系,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一方面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规定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和条件,制定供应商资格申报、审查、认定管理办法,对供应商准入资格进行审批、备案、年检;另一方面要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做好供应商履约情况记录,建立健全其经营业绩考核资料,并定期将记录及考核资料汇总报送管理机构,以便对其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的供应商,可以借鉴香港有关部门的做法,通过行业协会条例来对其进行处罚。
『肆』 如何加强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管理
想要加强公司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管理,使得采购阳光化,使用采购管理系统。
现代企业离不开采购,随着客户需求的多元化与企业的发展壮大,采购管理在企业管理中日益重要。采购涉及到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大量金钱交易,企业极需准确实时的信息化平台对采购进行科学、透明化的管理。8Manage SPM可对采购每个环节进行严密的跟踪与管理,从需求到交付,对企业采购执行过程进行科学管控,把采购中人为干预的程度降至最低。
可以从客户需求的源头控制企业的采购需求与计划,每一个采购需求量都有据可依,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规的多采购或少采购的情况,从根本上减少人为干预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系统支持从客户合同自动生成采购需求,根据不同的采购需求分派不同的采购负责人,企业也可以通过8Manage 的产品库功能分析产品的细分需求,通过BOM(物料清单)功能进一步分析具体的物料需求并生成详细的采购计划,同时系统支持把采购计划导出PDF报表以方便进行汇报或其它核对工作。
支持从客户合同自动生成采购需求与计划
支持按部门、费用等级等设置审批流程
自动校验采购预算并审核
按预设条件自动分派采购负责人
支持基于BOM单的采购与一次性物资采购
『伍』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哪些控制环节和控制流程
包括以下10个作业,具体的控制流程,请留Mail
供货商管理作业
请购作业
采购作业
进口作业
验收作业
验收差异作业
应付帐款作业
预付款项作业
付款作业
投保作业
『陆』 采购成本控制是否等于采购业务内部控制
设计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因企制宜”,灵活兼顾。1、相互牵制原则。一项完整的采购业务,如果是经过两个以上的有相互制约环节对其进行监督和核查,其发生错弊现象的可能性就很小。就具体内控措施来说,相互牵制必须考虑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两个方面的制约关系。从横向关系来讲,完成某个环节的工作需有来自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协调运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证明;从纵向关系来讲,完成某个工作需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例如,在材料采购控制系统中,采购部门只有凭领导审批后的采购单或合同
(纵向牵制)进行采购,而采购的材料必需经过验收(横向牵制)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因而只有经过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的核查和制约,才使发生的错弊减少到最低程度,或者即使发生问题,也易尽早发现,及时纠正。2、成本效益原则。企业最关心的是经济效益,如果单纯从控制的角度来考虑,参与控制的人员和环节越多,控制措施越严密,控制的效果就越好,其发生的错弊现象就越少,但因控制活动造成的控制成本就越高。因此,在设计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时,一定要考虑控制投入成本和控制产出效益之比,要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科学设立,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3、岗位责任原则。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设立是与企业的管理模式紧密联系的,企业按照其推行的管理模式设立工作岗位,并赋予其责、权、利,规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在设置岗位时必须考虑到授权岗位和执行岗位的分离、执行岗位和审核岗位的分离、保管岗位和记账岗位的分离等,通过不相容职责的划分,各部门和人员之间相互审查、核对和制衡,避免一个人控制一项交易的各个环节,以防止员工的舞弊行为。4、协调配合原则。设计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要有利于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同步、紧密衔接,避免只管相互牵制而不顾办事效率的做法。
『柒』 如何设计采购和销售内部控制制度题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办法的集合,是管理控制措施的综合体现,是管理者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设计一个基础好、结构佳、适用强、易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需要做大量工作,而随着客观情况和管理控制手段的不断变化,对管理控制内容也需要不断加以补充、修订和完善。因而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完善的过程中,应务必注意以下问题。
1.体例设计应能满足修改完善的需要
内部控制制度体例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和骨架,如果考虑不周、设计不好,会有可能因某种变动或修改而对整个制度体例伤筋动骨,以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解决。非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内部控制制度的体例是不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因此,对体例设计就应充分考虑它今后能适应不断修改完善的需要。比如,根据管理需要增补或删除一些业务流程、控制步骤或控制点,调整某些控制方法,完善某种控制手段等等。仅以内部控制制度条目的编号排序为例,体例设计中运用诸如1.1、1.2、2.1、2.2……等排序方法,就可较好地解决对业务流程、控制步骤和控制点随时进行增补、修改或删除的需要。另外,在文字描述方面,凡属普遍适用的内容,如基本原则、要求,一般规定、方法,尽可能在制度大纲中描述,而不宜在业务流程中描述。对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变化的方法及运作要求等,可以在文体大纲中采用指向的方法加以明确,如“参见某某方法”、“执行某某规定”、“另行制定”等。对内部控制制度体例设计作上述考虑,无外乎是确保制度整体结构在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以适应不断修订和完善的情况。
2.流程设计应与企业控制目标相适应
针对控制目标,业务流程可以有多种设计思路和方法,如:按会计科目设计,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等。按会计科目设计,是以会计科目为基础,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对会计行为等进行控制;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是以经济事项为基础,结合管理部门和管理行为对经济事项进行控制;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是以管理控制主体为基础,结合经济事项和管理行为对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控制。无论按照哪一种思路和方法设计业务流程,都有其无法回避的缺陷,都有交叉或重复的内容,需要设计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控制目标,进行比对权衡。在上述三种模式下,可以单一模式进行设计,也可以两种以上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设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应对交叉或重复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否则会在检查评价过程出现重复计分或重复扣分的情况,这样也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这里有两点还需提及,一是在进行流程设计前应对企业现有经济业务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整合与提炼,避免因经济事项不同但控制过程和控制手段完全相同的业务重复设计流程,进而使业务流程显现出分类不清、杂乱无章的情况。二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之初,由于经验和认知程度所限,以及经济业务未定型(如改革调整和业务变化)等原因影响,致使出现有些业务流程暂时还难以着手设计,或是虽然能够设计但难免有纰漏的情况,这正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增补和完善而应努力去做和不断去做的工作。
3.控制步骤与控制点设计应关注重点
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业务流程就是一个业务链,这个业务链可能是自成一体的闭环,也可能与其他流程连接后形成闭环。在这条业务链上,按照管理行为属性可以分割成若干段即流程步骤,每个步骤又可以分割成若干执行点即控制点。若将控制步骤与控制点在一个流程中进行细分,可以分出很多,好比一个人从甲地步行到乙地,每一步都可以设为控制点并分出若干步骤一样,若不加分析地按照自然状况去设计,业务流程将会很冗长,点位过多则会使控制点分值普遍偏低或过小,重点不突出,同时给检查评价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则,建议忽略那些既无关紧要、又无特殊要求的一般作业点,强化那些管理要求的重点、关键点和“拐点”,并将这些点进一步划分出关键控制点和一般控制点。同样按照重要性原则,在控制点分值设计上,赋予关键控制点以较高的分值,以突出和强化重点,进而引导执行者和管理者提高对控制重点的关注程度。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可以使流程设计重点突出,也可以使业务流程设计和检查评价工作相对简化,提高检查评价工作的效率。
4.控制点设计应与控制点检查相结合
内部控制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管理环境、管理条件和管理手段的变化而变化。内部控制制度对控制点的规定,有可能被实际控制中更加严格合理的要求打破,因此需要对制度规定的控制点进行修订或完善;相反,制度对控制点的规定是先进合理的,则实际控制方法必须遵循制度规定。制度规定的调整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这是制度规定与实际操作的辩证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检查点设计应与制度规定的控制点一致,若制度设计本身尚暂时存在一定缺陷,对控制点的检查设计就不能拘泥于现行制度规定,而应根据管理实际进行设计,进而以此为基础对制度规定进行修订或完善,以使两者进一步相互一致。控制点设计与控制点检查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在控制点设计时注意结合控制点的检查。
控制点设计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管理控制要件。从管理学的角度讲,有管理控制手段,就应有相适应的管理控制要件,管理控制要件是实现一定管理控制手段的有效载体,是充分必要条件。检查评价实际是根据经济业务事项针对管理控制要件及其关联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管理控制要件是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检查评价的关键之所在。管理控制要件一般包括: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单,会计记录,工作台账,工作记录,执行文件,制度规定,会议纪要,处理依据,相关批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控制、约束与限定手段。
5.岗位不相容设计与控制权限的设定
岗位(职务)不相容与控制权限要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精髓。内部控制就是强调对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包办,必须要有牵制、制约和相互监督,以确保一项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确定的流程全程贯通,实现管理者管理控制的目标。岗位(职务)不相容与控制权限设计,必须满足控制目标的需要,同时兼顾工作效率问题。在这两者中,满足管理控制要求是第一位的,万不可只因考虑工作效率,而削弱相互牵制和监督的作用。企业在岗位(职务)不相容设计中,可能会因为人员不足或定编所限难以设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不相容岗位(职务)设计可以有几种方法,如:可以在同一层级的不同部门间设计,也可以在不同层级的不同部门间设计等,目的就是要做到不相容,做到相互牵制和相互监督。
对控制权限的设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区分应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控制权限时,对于必须经由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一致后才可审批;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某一层级负责人审批或审定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必须由法人代表或该层级负责人审批或审定;对于某些允许授权审批的重要事项,可以实行授权审批形式,但制度中必须明确不能因为被授权人的不同而将授权人的责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