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草案听证
A. 什么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开听证会
我国规定政府必须开听证会的有: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B. 行政机关听证后,应当在几日内对当事人下达听证意见书有明确法律规定吗
法律没有规定听证结束后的处理时间,只规定了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法规草案听证扩展阅读:
除一般行政机关外,公安机关也有听证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C. 我国目前有哪些法律规范有听证会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满意请采纳,谢谢
D. 我国规定听证程序法律有几部
价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机构
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
E. 法院招开听证有哪些法律法规
你好,民事诉讼中听证和开庭的区别:
1.诉讼中听证就是由控辩双方提供和陈述证据专,证言。开庭是法院就案件开始审属理和审判。
2.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
听证
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
开庭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F. 行政听证的相关法规
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内的行政容处罚;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并结合其他事实及依据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G. 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的法律有
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
H. 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哪里哪部法哪条
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听证制度体现的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尊重,有利于行政机关改善与公众的关系,促进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确立。
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I.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哪些
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种情形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内规定应当听证的容;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武汉市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J. 价格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来价格自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