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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要求听证

发布时间: 2021-01-10 18:58:46

Ⅰ 安徽省高院有没有关于执行听证的法律界定

有。详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听证规程(试行)》及《关于规范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裁定中止执行的有10种情形: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⑦执行标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⑧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⑨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⑩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的有9种情形: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的;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④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⑤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⑧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发放债权凭证的;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为增强执行的公开性,杜绝中止、终结执行权的滥用,该《意见》引入了听证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前,除中止情形中的第①、⑤、⑧项和终结情形中的第①、②、③、⑦、⑧项的几种情形外,应当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3日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公开听证;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案件当事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听证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主持法官。人民法院对中止、终结执行举行公开听证,应当提前3日公告,公民持有效证件可以旁听。中止和终结执行公开听证的程序,适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听证规程(试行)》的规定。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需依法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案件,一律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后3日内作出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不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继续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中止或终结执行。

Ⅱ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开听证会,违法

违法。

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自己享有权利(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在案外人异议中,法院的执行行为一般是不违法的,案外人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表面上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是案外人的财产。这两种异议的救济渠道大不一样。

执行异议通过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方式救济,案外人异议裁决后,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案外人,要在裁决后10日内提起诉讼解决。现在回到你题目的本身,就目前来看,最好在异议程序中听证,不听证书面审查也没有大的问题。如果不服裁决结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执行终结要求听证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Ⅲ 请问,什么叫执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Ⅳ 为什么还要进行执行听证程序

答:执行听证是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或者案外异议人,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据此做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
执行听证由执行法官主持,主要围绕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用以查明执行案件事实,确定执行方案。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意在确保执行公开,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但是,为保障执行的效率,法律并未规定所有执行案件均须召开听证,法院应视案情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应规定,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据此,召开执行听证程序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你的权益,你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你的主张,拿出证据来证明这套房子归你所有,你前妻的债务与你无关,法院不应查封这套房子。

Ⅳ 为什么还要进行执行听证程序

执行听证是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或者案外异议人,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据此做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
执行听证由执行法官主持,主要围绕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用以查明执行案件事实,确定执行方案。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意在确保执行公开,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但是,为保障执行的效率,法律并未规定所有执行案件均须召开听证,法院应视案情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应规定,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据此,召开执行听证程序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你的权益,你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你的主张,拿出证据来证明这套房子归你所有,你前妻的债务与你无关,法院不应查封这套房子。

Ⅵ 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已经六个月了,执行法官说还得举行听证会,请问开听证会有没有时间限制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内法律规定的,容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总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就得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之后总公司异议被驳回,就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

Ⅶ 执行听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7)执行终结要求听证扩展阅读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Ⅷ 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听证书面结果是裁定还是判决若不服,是上诉还是复议

裁定

Ⅸ 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最高院目前没有一个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规定,都是各地法院各行其是。操作方法大同小异,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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