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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进机关

发布时间: 2021-01-10 13:12:56

❶ 一般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都是做些什么工作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进入

能设立税务管理部的公司一般都是较大型的公司,很重视税务风险及筹划。因此,税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就是税务风险控制及税务筹划,一方面,通过筹划少交税;另一方面,宣传税务知识,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减少税务风险。

企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两个方面,即心理准备和实务准备。企业要想上市,控股股东和管理决策层首先得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心理准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必须有上市的志向、决心和信心。

企业的决策层,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企业各方面发展良好,业绩稳定增长,行业健康发展等条件下,应建立上市的决心和信心。管理决策层坚定的上市决心和足够的上市信心,是企业上市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1)税法进机关扩展阅读:

组织,是指按照税务管理活动的范围和要求,把管理机构、管理形式、管理方法、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等管理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管理指挥系统和管理工作系统,以保证税务管理活动顺利进行。

监督,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反映、检查和控制,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及其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协调。

是指各级税务机关通过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和税收管理体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确保税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❷ 我国的税收征收机关是什么

欲哭【无】泪 -: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14个:
(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4)中央与地方联营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7)铁道、金融保险等行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8)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利息所得税;(11)车辆购置税;(12)中央税和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3)出口退税;(14)集贸、个体税收。

2.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22个: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地方企业所得税;(4)资源税;(5)房产税;(6)城市房地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耕地占用税;(9)车船使用税;(10)车船使用牌照税;(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印花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契税;(15)屠宰税;(16)筵席税;(17)土地增值税;(18)农业税;(19)农业特产税;(20)牧业税;(21)按地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22)集贸、个体税收。

3.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6个:
(1)农业税;(2)农业特产税;(3)牧业税;(4)农(牧)业税附加;(5)耕地占用税;(6)契税。

4.由海关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4个:
(1)关税;(2)船舶吨税;(3)进口增值税、消费税;(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❸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机关如何划分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200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划分,这是为了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而作的一项重要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性质来划分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方法,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落实,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共同研究,并作了以下补充:
一、凡2001年底前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不再变动。
二、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新设立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新设立企业一律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三、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征收管理的,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确认征管范围,并应在2002年3月底之前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和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其他组织进行税务登记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登记应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二)为便于征管,新办增值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新办营业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告之企业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
(三)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内将各自新登记企业的情况汇总后互相告之,防止出现差错或遗漏。
六、凡未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各区县国家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应提供证明资料,主动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协调,经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告之纳税人。
七、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分享体制,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不再按资金性质划分入库比例。
八、国家税务机关管理的新登记企业,凡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另外,为了正确理解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含义,将有关规定作一介绍。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合并的程序主要有4项:(1)签订合并协议;(2)确认债权、债务;(3)报批;(4)重新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的形式,在《公司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应由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程序基本一致,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清理债务,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http://www.chinesetax.net/index/SingleInfoShow.asp?InfoID=19580

❹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程序要求

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环节。

这四个环节实行分版工负责,权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1,检查选案
检查选案是税务检查的第一个环节。选案部门主要职能是在各种案源信息中确定检查对象,并向检查实施部门下达检查任务及跟踪税务检查情况。

2,检查实施
检查实施是税务检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实施部门主要职能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检查方案所确定的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3,检查审理
检查审理是税务检查的第三个环节。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在实施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核准案件事实、审查辨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4,处理决定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检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执行部门主要职能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完成税务检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

❺ 税法基本原则的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中国宪法目前既未对财政税收制度作专门的规定,也未对税收立法权作专门的规定,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一节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故而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上未得到明确的肯定。因为该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为了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失,《税收征管法》特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使得税收法律主义只是在法律上而不是在宪法上得到了确立,尽管其积极意义也是应当肯定的,但是由于位阶低,其效力、效益深受局限。有鉴于此,应当通过宪法修改案的方式增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以使我国宪法更加完善,税收法治更为健全。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在税收立法方面,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而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就一些具体而微的问题授权其他机关立法,任何主体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法规中对税收要素做出规定,至于部委规章、法院判决、习惯等更不得越雷池半步。立法机关之所以严格保留税收要素的立法权,是因为税法同刑法一样,均关系到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税收法定原则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
税收要素明确原则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所以,有关税收要素的法律规定不应是模糊的一般条款,否则便会形成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当然,税收要素的绝对明确也是很难做到的。为了实现税法上的公平正义,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使用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也是允许的,如“在必要时”,“基于正当的理由”等。但是,不确定概念的使用,应该做到根据法律的宗旨和具体的事实可以明确其意义。
征税合法性原则
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合法性原则。据此,没有法律依据,征税机关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征税机关无权超越法律决定是否征税及何时征税,不允许征纳双方之间达成变更税收要素或征税程序的税收协议。只不过,为了保障公平正义,该原则的适用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应当受到限制:(1)对于纳税人有利的减免税的行政先例法成立时应适用该先例法;(2)征税机关已通常广泛地作出的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在相同情况下对每个特定的纳税人均应适用;(3)在税法上亦应承认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的法理,以进行个别救济,因而在个别情况下,诚信原则应优先适用。

❻ 我国的税收政收机关是什么

我国的税收征收机关发布时间: 2005-11-11 10:21:00 点击次数:748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的职责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机构的简要演变过程。1950年1月1日,经政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主管国家的税收工作。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成立的第一个主管全国税收工作的职能机构。1988年,随着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税力局,为国务院直属局,副部级,归口财政部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常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的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1993年,我国的行政机构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局,正部级,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全国的税务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市、州、盟)税务局、县(市、旗)税务局4级组成。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避为国务院主管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按国务院三定上方案的规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税收征管,税政职能则由财政部行使。1.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和机构设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2)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理顺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议。(3)参与研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政策、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税种的征收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5)开展国际间税收方面的交流合作,参与研究拟定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管理国家海洋石油税收。(6)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税收及出口退税工作。(7)统一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制订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8)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管理直属税务院校。(9)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税务咨询工作。(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编制为400人,设有13个职能司局(厅),其具体情况如下:(1)办公厅。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全国性税收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组织办理人在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的保密、保卫工工作,管理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2)政策法规司。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协调局内税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起革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和报告,研究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3)流转税管理一司。负责增值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稽核工作。(4)流转税管理二司。负责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5)所得税管理司。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6)地方税务司。参与起草有关地方各税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检查地方税务局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情况,协调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对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7)涉外税务管理司。负责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业务及征收管理,研究有关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参与有关涉外税收的税法,条例的拟定工作,制订反避税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的涉外国际谈判及国际税收协议、协定的拟定和执行工作。(8)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参与研究拟定全国进出口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下达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9)农业税征收管理理局。参与拟定、修订农业税收法律、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规定,参与研究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制定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测算、调整农业税收征收任务,下达编制农业税收的征收计划,组织农业税收的各项收入,处理执行农业税法及农业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10)征收管理司。负责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的拟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进征管理税务稽查机构,监督检查税务系统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征管制度的情况,负责税务代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11)计划财务司。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汇总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制订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管理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审核汇编下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制订装备器材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 (12)国际交流合作司。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拟定有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归口管理局机关报的外事工作。(13)人事司。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制度,承办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色、编制,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定本系统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2.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管理:(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收入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对其直属税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也方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1.地方税务局系统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2.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15)耕地占用税;(16)契税;(17)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8)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局的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风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 1996年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进行了调整,并从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的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的续费。(2)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力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3)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砀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4)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❼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是。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是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税法进机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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